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协同财产权价值功能协同权利协同
民法典物权编通过第339-342条规定,确立了关于土地经营权的四条基本规则:
其一,通过第339条,概括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的通过特定法律行为分离出土地经营权。一方面,承认土地经营权的可分离性,这是最为重要的。由此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愿意,便可以形成“发包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接受流转的市场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的三层物权结构。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应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基于其自主决定的特定法律流转方式,理解上应该是特定法律行为,包括“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体现了规定的开放性,包括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体现自主决定的法律行为。
其三,通过第341条,概括规定了流转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成立根据,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原则上,这种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成立,这不仅是对于当事人之间来说的,对于非善意第三人来说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登记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这一条衍生出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问题,如何理解引起困惑。
其四,通过第342条规定,概括规定了非集体成员通过特定法律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也可以自主流转创设土地经营权。一方面,非成员对其取得的承包农村土地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应当以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为条件,其意在维护这种特殊情形下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可自主采取的流转方式,除了“出租”“入股”,在概括规定“其他方式”之前,增加列示了“抵押”,强调了抵押交易在这种情形的可适用性。但是否可以因此认为第339条的解释就应当排除“抵押”流转呢,不免存疑。
三、物权编“三权分置”架构的创新性与结构解释难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经由土地经营权形成“三权分置”架构的创新性
2018年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20年出台民法典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在农村土地上形成一种“两权分置”的权利架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在这种双层物权复合结构下得到建构和规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在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合结构下存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在此语境下予以理解适用。这种双层建构模式符合民法传统,特别是大陆法系物权理论中的“所有权-他物权”范式,例如农业土地上形成的“所有权-永佃权”的关系。大陆法系基于物尽其用或发挥其价值的需要,设定了若干他物权类型,这些他物权作为限制所有权的物权而发挥作用,对第三人在其作用范围内具有绝对效力或者排他性,对所有权人依据内部关系发生限制所有权的意义,他物权消灭,所有权自动弹回其受到的限制。理论上,我们也可以把这种“两权分置”称为“两权分离”,即他物权从所有权中分离。所不同的是,中国土地具有公有制特色,其所有权体现为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以私有制为出发点,其所有权体现为私人所有权;前提不同,“所有权-他物权”关系功能的出发点自然存在重要差异。
从法律改革目标上来说,它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重大创新,是其在“长久不变”的条件下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需要的又一次自我完善。一方面继续维护我国特殊体制所决定的农地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在确保农地上所承载的成员生存保障机能的前提下,激活农业土地市场经营功能,以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的座谈会上,概括阐释了这种“三权分置”的政策功能基础,指出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初主要处理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之间的关系,那时候实行“两权分离”,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积极性,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而现阶段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土地流转中的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权分置”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重大改革所导致的新型权利架构模式,较其他一般物权结构理解起来要复杂得多,不仅超出了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经验,在英美国家历史上也很少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引入土地经营权导致三种权利叠加结构,与传统民法物权架构理论存在重要抵牾:大陆法系物权结构原则上不会超出“所有权-他物权”两个层次,仅在权利质权等极其特殊的情形下才可能出现三层关系。由此,导致物权理论上的结构解释难题。那么,应当如何看待这种三权分置的权利架构的合理性和相互关系呢?这种新的架构发展属于合理创新吗?学界对此存在激烈论辩。
民法学者多数支持决策者引入三种物权架构的“三权分置”改革。他们认为,物权架构本身不是静态的,而是可以根据需要来改变的。孙宪忠、谭启平从我国改革政策需求或实际出发,支持这种改革。
(一)三种物权意义上的“三权分置”架构解释的论题学视角
(二)“三权分置”架构下从“功能协同”到“权利协同”的新财产权构造模式
结语
“三权分置”改革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下农村土地经营改革的重要新阶段。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权利和经营制度设计显得简单,功能单一,仅仅体现了社会主义高度理念化的公有价值,却没有注意土地经营的实际需求,可谓有所有权而没有物权,导致了土地的非财产化,经营效率极低。1978年改革开放,先在农村土地经营改革开始,推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践证明,这一步走得很好。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打破了僵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一格局,激发了集体成员的经营活力,活跃了以户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但是,在今天新时代新发展的条件下,新的问题又产生了,两权分离模式并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生产需要,于是农村土地经营改革再次驱动。数年来,“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政策实践,不断走向发展,因此也不断推动法律化,最终通过民法典物权编获得重要的法律体制性确立,尽管是框架性的,却以三权协同架构模式成为一次重大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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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龙卫球: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的体制抉择与物权协同架构模式——基于新型协同财产权理论的分析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