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女盆友约好了下月领证去~可是我们家有遗传性心脏病,我一直都没敢说,在纠结要不要告诉她……忐忑ing……
老余
二哥:保险起见,领完证再说?
老余:现在结婚都不要求婚检了,谁还介意这个。
曼陀罗:瞒着总觉得不地道,大家都有知情权吧,你们感情那么好,说了也没事的!
EMMM……大家是不是也有同样的疑问,身体有疾病,结婚前要不要告诉对方?小编带大家一起去民法典里找找答案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姻撤销有一条创新性规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提醒准备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初衷良善,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自由。
民法典将其修改为: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婚姻,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
这一修改包含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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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赋予决定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这也意味着当一方患重疾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婚后,王女士受母亲去世的影响刺激,精神分裂症复发,那么此时才知道真相的郭先生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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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障了公民的结婚自由。现行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但是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履行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义务,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情形,民法典认定该婚姻仍属有效。这体现了民法典尊重婚姻自主权。
例如,马先生婚前患有某种重大疾病,在婚姻登记前告诉了女友林女士,然而林女士并不介意,愿意与其厮守终身,并与马先生登记结婚,此时,民法典则不禁止马先生和林女士结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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