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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王利明1

《民法典》实施与司法解释清理制定

郭锋20

人格权专论

《民法典》视角下的名誉权保护制度

石宏34

物权专论

物权法定缓和的绝处逢生与继续完善

——《民法典》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价值

杨立新45

合同专论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

——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彭诚信赵诗文54

《民法典》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越权原则的反思

郭富青67

论债务免除行为的性质

——以类型化为视角

孙文桢80

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在债权让与制度中之显现

——以债权二重让与为分析中心

陆家豪91

继承专论

《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

李珊珊黄忠108

侵权责任专利

中国七编制《民法典》中统一损害概念之证成

张红118

论《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体系与解释标准

朱晓峰137

《民法典》视野下借名登记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承担

王叶刚蔡晓阳153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亮点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与担保关系非常密切。我国《民法典》适应担保现代化和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对原有的担保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广泛扩张了动产担保的范围,统一了动产担保以及浮动担保、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的规则;确认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通过减轻担保人责任,鼓励担保交易,促进物尽其用;基于现代社会财富增长出现大量的新型财产权利势态,将其纳入可供担保的财产范围;缓和物权法定,承认非典型担保,扩大了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民法典》没有规定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的登记机构,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担保优先顺位规则与担保范围;非典型担保;电子化登记

作者:郭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关键词:《民法典》;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清理;司法解释制定

作者:石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名誉权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一种重要人格权,也是实践中纠纷最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其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受尊重程度。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对于民事主体至关重要。《民法典》人格权编从明确名誉和名誉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死者名誉受法律保护、妥当处理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文学创作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界限、明确赋予民事主体对失实内容的更正删除权等五个主要方面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名誉和名誉权;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死者名誉;更正删除权

物权法定缓和的绝处逢生与继续完善——《民法典》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价值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概念,学说作出了不同的解说,使意定担保物权不只局限于《民法典》的物权编,也扩展到合同编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类型。但是,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的更重要价值,是将《民法典》以及其他没有法律规定的让与担保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纳入了担保物权的范围,使《民法典》规定的刚性物权法定原则增加了柔性,实现了担保物权类型的缓和,对于其他物权类型的缓和也提出了新的思路。通过制定法、法官法和习惯法的扩张,进一步扩大物权法定缓和的适用范围,将使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弹性,能够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交易实践服务。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缓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法人;非法人组织;越权相对无效;越权原则废除

论债务免除行为的性质——以类型化为视角

作者:孙文桢,法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教授。

摘要:迄今为止,所有关于债务免除的学说和相应的立法模式,皆未对作为免除对象的债务作具体分析,从而皆未认识到不同的债务,其免除乃具有不同的性质。从类型化的角度观察,债务可分为纯填补型债务、填补兼自利型债务、增益兼自利型债务和纯增益型债务四种类型。前三种债务的免除应采契约方式,而第四种债务的免除则可采单独行为方式。换言之,债务免除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属于契约,而在极少数情形下可为单独行为。基于此观点,我国《民法典》第575条在将来修正时,应以契约方式为主导,同时明确单独行为方式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债务免除;契约;单独行为;类型化;契约主导说

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在债权让与制度中之显现——以债权二重让与为分析中心

作者:陆家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债权让与制度的产生源自债权非人格化而非债权物权化,债权让与在性质上应采处分行为说。《民法典》第546条在解释论上可采分离原则与让与主义。抽象原则在证券化债权中得到立法承认,普通债权让与中并未被立法采纳。让与主义严格而言不是债权让与的公示方法,处分行为说、分离原则、抽象原则、让与主义与登记制度相契合,贯穿债权让与制度始终,是解决以债权二重让与为代表的复杂问题的有效工具。登记制度是最有效能的公示方法。基于统一登记在我国的建构,债权让与登记制度乃大势所趋,其与债权让与的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相契合,能达成在债物二分体例下的逻辑圆融与体系自洽。

关键词:分离原则;抽象原则;登记主义;让与主义;债权二重让与

作者:李珊珊,西南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批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人选,重庆英才计划(名家名师)首批人选。

摘要:《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规定的变迁史表明立法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形成单一化的确定结论。事实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宜笼统判断,作非此即彼的单一结论,而应视具体虚拟财产的不同特点、构造作个别确定。虚拟财产具有多元属性。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属性与其可继承性之间没有必然关联。在《民法典》下,虚拟财产是“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被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虚拟财产的多元属性说明其对法律保护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未来应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继续推动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债权;遗产;《民法典》第127条

侵权责任专论

作者:张红,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损害;损害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作者:朱晓峰,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摘要:《民法典》在形式上整合了我国之前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旅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当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现行法秩序下形成了由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定加特别规定构成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与《民法典》科学性、体系性目的相一致,对于新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理解,应围绕立法者明确表达出来的承认但合理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立场,明确《民法典》和特别法在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权、生态环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各具体惩罚性赔偿规则之间的规范关系,并从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方面展开,进一步合理化惩罚性赔偿责任得以适用的限制条件,落实立法者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目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民法典》;营商环境;故意;实际损害

作者: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蔡晓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研究生。

摘要:随着各大城市陆续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借名买车现象日益普遍,由此也引发了出名人是否需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的立场并不一致。借名买车行为既不同于机动车租赁、借用行为,也不同于机动车挂靠行为,不宜依据机动车租赁、借用以及机动车挂靠的规则认定出名人的责任。在借名买车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出名人对机动车既不享有运行利益,也不享有运行支配,原则上不宜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在例外情形下,如果出名人的行为开启了机动车的危险源,则其应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关键词:借名买车;机动车挂靠;运行利益;运行支配

关于我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原名《法治论丛》,是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上海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86年,国内外公开发行,设有“上合组织法治”“专题研讨”“立法研究”“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法学前沿”“司法改革专论”“党内法规研究”“域外借鉴”等栏目。

创刊30余年来,本刊始终践行“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的理念,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总结办刊经验,更新办刊思路,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反响。

本刊在上海市高等学校学报评优活动中连续五届获得“上海市优秀学报”奖、在教育部社科学报评优活动中连续三届获得“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荣誉称号。其中,“法治上海”多次被评为上海市高校学报优秀栏目,以及“全国高校社科期刊特色栏目”的荣誉称号。在上海市期刊编校质量检查中,于2012年、2015年连续两届获得优秀期刊的称号。2018年11月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核心期刊(扩展版)。

为突出刊物特色,进一步提高办刊质量,本刊从2016年底开始加强编辑队伍建设,着手完善审稿机制,制定新的稿酬标准,调整栏目,促进期刊的数字化发展,期刊质量和学术影响力明显提升。在迈向“专、精、特、新”的发展之路上,真诚欢迎国内外学者向本刊赐稿。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http://js.gzmtu.edu.cn/info/1042/1576.htm
2.普法宣传一起学习民法典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 http://www.tjbcwhg.com/portal/category/read/?id=2782
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003条身体权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受侵犯且有权维持身体完整,并在第11~31条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意大利民法典》第5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8条、《越南民法典》第33条和第35条、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71条第2项等都对此予以规定。https://www.fljg.com/news/713461.html
4.《民法典》第1003条无故被人搜查身体,侵犯了什么权《民法典》第1003条 无故被人搜查身体,侵犯了什么权。听TED演讲,看国内、国际名校好课,就在网易公开课https://open.163.com/newview/movie/free?pid=GGNLNH8HP&mid=HGNLNH8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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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10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在线播放免费听欢迎收听由主播音频大师为您带来的“第10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彩有声内容,该音频时长13秒,已被收听115次。为您推荐更多相关的音频“第10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载喜马拉雅APP,收听更多精彩!https://m.ximalaya.com/sound/mip/34133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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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本案中被告二某村卫生室系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的非法人组织,由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经核准其登记,因此被告二已经依法登记,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46874459023763449&wfr=spider&for=pc
11.台湾地区民法典有关婚姻问题的规定(一)110网律师台湾地区民法典有关婚姻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节 婚约 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973条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974条 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75条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第976条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4527.html
12.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同时,为了便于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准确理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本书将对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新增加条文、有实质性修改的条文以及实践中经常用到但较难掌握的条文进行深入、权威和有针对性的解读。 图书目录 "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1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96392
13.《民法典》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与应对(六):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关于强制清算,《民法典》第758条第1款的规定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该条款在适用时可能出现以下几点争议,值得注意。 https://www.chancebridge.com/article/?id=2215
14.每日学一“典”第990条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民法典》第1003条将身体权定义为“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采用“维护身体完整说”,而未直接揭示身体权包含“支配”权能,反映了身体权的消极防御权本质。《民法典》关于身体权的保护规则主要表现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施救”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自然人捐献其人体https://zhuanlan.zhihu.com/p/60659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