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接单”安装灯具意外摔伤,责任谁担?

灯具安装师傅在网络平台“接单”后,提供上门服务,不料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过错,作出了判决。

安装师傅失足从阁楼掉落

河南某信息公司运营一个灯具、卫浴等产品售后安装服务信息的推送平台。广西某网络科技公司是该公司在广西桂林市域范围内的承包商,负责该区域内网购灯具、卫浴售后安装服务订单的承揽。网络科技公司根据所承揽的业务,将安装订单指派给桂林区域内在信息公司注册的安装师傅,再按业务量的2%支付使用费给信息公司,同时,根据安装师傅完成的业务量收取相应比例的管理费。

2022年5月25日,李香语在网上购买灯具,网店将灯具安装服务推送到信息公司APP平台。经网络科技公司派单,孟关涛负责安装。

同年6月15日,孟关涛与李香语预约安装事宜。次日,孟关涛来到李香语家安装灯具。因顶楼天台与三层阁楼两扇门之间过道上的室内楼梯尚未安装,孟关涛在顶楼阁楼安装灯具过程中,在环抱纸箱所装的灯具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通过天台第一扇门进入阁楼房门时,踩空掉落到李香语家的二楼地板上。孟关涛因此受伤,灯具受损。

此后,孟关涛将信息公司、李香语诉至全州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者赔偿25.9万余元。

信息公司辩称其不是该案适格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网络科技公司为被告。之后,法院追加网络科技公司为被告。

法院:派单公司、客户及安装师傅均有责任

全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信息公司是灯具、卫浴等产品售后安装服务信息的发布平台,主要起信息推广作用,向全国范围内特定区域发布因网络销售产生的附加安装服务信息,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该公司不负责安装师傅的指派、管理。孟关涛作为灯具安装师傅,通过“接单”方式提供安装服务,信息公司对其工作地点、内容无要求,双方也没有约定固定的工资数额或底薪,而是按照具体的接单数量确定工作量、计算具体报酬,人身依附关系不强。孟关涛与信息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在孟关涛受伤事件中,信息公司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过失,不是该案适格被告。

网络科技公司指派订单,孟关涛从网上接单后,应视为他加入了网络科技公司承揽业务的一部分,即受雇于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具体灯具安装业务。孟关涛与网络科技公司形成雇佣关系,孟关涛按件收取费用,网络科技公司按他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收取管理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孟关涛受到伤害,作为接受劳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香语采购的灯具价格虽然包含了安装费用,但作为接受服务一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她的二楼阁楼通道上两扇房门之间,未安装楼梯及扶手,为悬空状态,上到阁楼安装灯具,容易疏忽踏空酿成事故。李香语对安装地点的高度危险因素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注意义务,是造成该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对孟关涛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孟关涛环抱纸箱所装的灯具,遮挡了视线,导致对前方及脚下情况不明。作为长期从事安装灯具的专业师傅,孟关涛本人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法院核算后,确定孟关涛的合理损失为21.9万余元。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过错,全州县法院认定,对于孟关涛的损失,其本人自行承担40%,网络科技公司承担40%,李香语承担20%。

全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络科技公司、李香语分别赔偿孟关涛8.7万余元、4.3万余元。

网络科技公司、李香语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桂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网上“接单”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损害,如何认定包括接单员(安装师傅)、消费者(网购者)、平台、网络信息提供者等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划分法律责任,是审理该案的关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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