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议纪要》的60个知识点(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5.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6.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认定

7.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

8.资本显著不足与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联系

9.人格否认案件中诉讼地位的确认

10.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11.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因果关系抗辩

12.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诉讼时效抗辩

案例君补充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3.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表间代理抗辩

14.公司担保中善意第三人认定

15.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16.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之追责

17.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同意债务加入

18.股东代表诉讼

19.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调解

20.实际出资人要求显明登记诉讼请求之要件

21.对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22.合同条款违反规章是否无效

23.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4.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

25.价款返还

26.损害赔偿

28.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30.刻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31.抵销

32.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33.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34.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

注:《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5.约定解除条件

36.违约方通过起诉解除合同

注:《民法典》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37.变相利息的认定

38.高利转贷的认定

注:《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9.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效力

40.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的效力

41.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效力

43.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44.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45.房地分别抵押的处理方式

46.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47.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48.浮动抵押与动产抵押的效力

49.动产抵押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50.约定担保物权的处理

51.让与担保有效(流质无效)

52.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53.金钱债权案件中案外人(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

54.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

55.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注: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

56.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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