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知识产权法汇总十篇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

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

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

权行为。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成为了世界的焦点。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只要掌握了知识产权的主动权,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其中,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很多,管理工作也很复杂,它主要是针对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展开保护,进而使无形资产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和影响的系统性的管理工作。其中,医药行业是一项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并且,具有创新性的医药行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由此,我们必须结合医药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探究并实施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医药行业的经济增长。

1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医药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经济实力得以增强,已经成为了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尤其是医药工业方面,制造和购销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由此,国家在医药行业的投资也大幅度的增长,并且加强了对外贸易。虽然我国取得了很多科研成果,医药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但是,在现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技术上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国际竞争力。再者,我国医药企业一般都是规模小而分散,大部分品种可靠性差,在市场缺乏良好信誉,并且出口量小。对于药品来说,一方面,我国的新药创新能力非常弱,并且大部分化学药品是仿制品;另一方面,制剂技术和开发水平落后,制剂的生物利用度较差。所以,总体来说,我国的医药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还需多下功夫,早日与发达国家看齐。

2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我国医药企业存在的问题

2.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意识不强

我国的医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与发展经营战略没有结合起来,而是相互割裂的,进而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另外,我国的医药企业往往忽略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规划,仅仅做到了为了保护而保护,最终导致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主动权,被困于被动地位。特别是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时,几乎没有企业去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2.2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2.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2.4缺少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3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问题的策略

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从财产属性上讲,它是一种企业行为;可是若以知识产权管理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据的地位来考虑的话,它又是一种政府行为。所以,我们应把企业与政府结合起来,共同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一方面,国家政府应逐渐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政策和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企业要在国家的整体调控下,制定与本企业经营策略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的配置。从而,促进我国的医药行业稳定和谐的发展。

4结语

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我国的医药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目前,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不再只是看其拥有多少资产与资源了,而是以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为标杆。由此可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设是何等的重要。因此,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上存在的管理意识不强、自主创新的能力有限和法律建设不健全的问题,我们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这些问题加以重视和分析,进而找出一条便于医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由于科技的持续发展,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也屡屡出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与健全,有效地弥补了知识产权法中不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实整合,构成了保护知识产权完备的体系,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1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简述

1.1我国知识产权法简述

1.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述

2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2.1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障对象有差异

知识产权法重点保障的对象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的是经济价值与社会权益。知识产权是创新者的精神财富和经济财产,对创新者来讲,创新的过程肯定非常的艰辛,知识产权法为创新者提供了精神安慰,也是创新者的精神食粮。对一些创新者来讲,精神上的财富远比经济重要,其更重视自身的价值。知识产权法恰恰是认可创新者自身的价值,使其精神方面可以获得满足,重点保障创新者的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了惩处侵权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了改善社会不良习气,使用市场获得有效净化,避免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出现,大力规范与限制不正当竞争活动。并且使侵权活动受到法律制裁,保证创新者的权益,稳定社会民心,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经济稳定进步。

2.2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同一个目标

知识产权法的目标是确保个人创新成果的拥有权益,保障个人的知识产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是借助法律更有效地保障个人的权益,惩处应用不正当方式盗取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遏制此类状况的出现。现以商标法举例,商标注册结束之后,即具备这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转让权益、准许别人注册这个商标的权益以及不准许别人注册这个商标的权益。若他人没通过商标拥有人的准许,就占有这个商标。商标拥有人就能够借助法律途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自身的各项权益,并使非法占用商标方受到法律的严惩,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更正社会不良风气,保证社会秩序。两法均是为保证社会优良风气而推行的法律法规,都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出现,使人们更好地行使自身根本权益。

2.3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彼此作用

知识产权属于个人具备的权益,知识产权法的推行主要是为更切实有效地保障个人知识的创新成果不会遭到旁人盗取。只有为人们建立优良的创新环境,人们方可高效的创新,得到更有价值的创新成果。若知识产权法缺失或者不够完善,人们的创新成果遭到旁人随意占有使用,创新者全部努力便都付诸东流。如果这样,不法分子只需等待旁人创新成果,然后将成果占有即可。如果所有人均这般想法,还有谁乐意去创新?全都等待不劳而获,逐渐变得慵懒,行动与思维均会逐渐荒废萎靡,最终就会成为仅会进行抄袭的社会渣滓,社会同样会变得混乱不堪。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借助法律来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的规章体系,为降低创新者的经济损失而制定的规章。也能够尽可能地保障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不会遭到旁人的占有,重点是针对侵权问题而制定的法规体系。如果创新者知识产权没经过其自身同意就遭到别人的盗取占用,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能够保障创新者的产权权益,并惩戒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人,保证自身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若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失或者不健全,就算创新者自身的知识产权获得了法律法规的认定,却缺少约束不法占有活动的制度,则此类状况必定会屡禁不止,甚至变本加厉。为得到越来越多的利益,并由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助别人的知识创新,加重社会的不良习气,使此类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更加猖獗。而创新者自身的知识产权遭到别人的任意盗用,对那些努力创新的人来说,也是一种很大的打击。

3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例分析

4总结

综上所述,对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部分,需基于普通的法律竞合规则适用法规,给予当事人选取适用法律的权利,不仅可以切实有效的处置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和逻辑关系,还对法律法规的正常适用有利,同样满足司法实践过程中,二者适用的现实情况。

(指导老师:杨华国)

[1]刘丽娟.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知识产权,2012(01):27-35.

[2]孙丽平.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探究――兼评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法律适用[J].知识经济,2014(23):30-31.

一、障碍

其实,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更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客体而言,众多的概念虽然都各有道理,但都无法准确在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这种边界的极度模糊性必然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

至于主体,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等。而事实上,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有关部门起草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应当然地被规定为唯一的主体,我们认为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二、作用

我们无意否定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价值。相反,正是由于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深刻的内在联系,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传统知识综合保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实践

事实上,传统知识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保护需要依赖综合的手段,既需要法律的调整,也需要政策扶持。略加分析就不难发现,许多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例如,人权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场管理等法律制度。

另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律对保护传统知识也具有重要意义。例如,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9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等。

从性质上来说,上述诸种法律多属于公法,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支配公共资源,维护、促进传统知识成就的存续和繁荣。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启动。该自贸区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总额达到世界贸易总额的百分之十三,成为一个涵盖十一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而在自贸区建成之前,广西在2006年就提出了“泛北部湾经济区”的地理概念和经济概念。将东盟中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国家纳入这一区域中,并定期召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希望通过积极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构建一个中国—东盟区域合作新格局。

一、泛北部湾经济区概述

二、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途径

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主要途径是:从各国知识产权现状和保护水平出发,顺应全球知识产权统一化的潮流,以国际条约作为合作基础,同时考虑区域内各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特色和优势,建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一体化进程。

(一)以国际条约作为合作基础

(二)适应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的区域情况和特色

(三)构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吴薇主编.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5.

[2]贾引狮.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变迁的路径依赖与创新[J].青年法苑,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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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剑飞.从欧洲一体化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途径[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0.3.

为了切实防止和纠正在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中国的各级检察机关将加大立案监督力度,把立案监督同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机结合,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只做行政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涉嫌犯罪人员逃脱刑事追究。

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打击不力现象的存在,已经成为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依法纠正。

据了解,中国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说,检察机关将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掌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重大犯罪线索,督促有关执法机构立案查办,并及时介入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查询案件情况、查阅案卷材料,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构成犯罪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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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姚.国际组织:IGC第十二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DB].。

[11]田文英,谢勇着.我国民间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J].中国智慧财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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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对于我们所面临的时代的特征,一直便有人试图归纳,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提出了“后工业经济”的说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趋势》将之归纳为“信息经济”,英国福莱斯特1986年在《高技术社会》中描述为“高技术经济”,l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的概念,1996年经合组织(OECD)则明确定义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根据其定义,知识经济是指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为支柱,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经济。虽然对“知识经济”这一提法,仍有人持有异议,但其所揭示的内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相比,知识经济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繁荣不是直接取决于资源、资本、硬件技术的数量、规模和增量,而是直接依赖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和利用。在资本积累中更重视知识的积累和能量的释放。换言之,知识经济相对于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和以原材料、能源为基础的工业经济,更突出知识积累的重要性,并表明未来社会将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在这样的社会中,知识和智力发挥着重大作用,是社会财富增殖的主要源泉。

实际上,在部分发达国家,知识经济已经显示了巨大威力。目前,OECD主要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来自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日本80%的生产性财富是以人的技能和知识为其表现形式的,美国也有60%的生产性财富是人力资本,两国的知识财富比重高居世界前两位。在美国,其产值的近一半由5000家软件企业创造,而这些企业中多数的无形资产已超过其总资产的60%.那些拥有更多知识的企业和个人也能因此获得更高的回报,如,1986年方成立的美国在线公司(AOL)前不久便收购了传媒业的巨头、创立逾百年的时代华纳公司,而目前世界十大富豪中有6人便来自电脑业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更加重视高技术的开发、应用和保护。

同时,知识经济的发展,也必将给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新的问题。现在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工业经济时代部分产权法律关系的反映与描述,它所规制的知识尚处在资本的制约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占主导地位。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将摆脱资本的控制,成为社会最主要的财富,不断爆炸的知识必然会带来众多的纠葛与麻烦,并对社会生活形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对“知识”这一资源的妥善安排将成为立法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知识经济对工业经济的代替,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一次伟大飞跃,也是人类社会结构的一次深刻变革,其影响的广度与深度将远远超过200多年前工业经济对农业经济的取代。对于其发展的速度与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现在尚无法精确预料,正如我们20年前无法预料互联网一样。然而,从其发展显露的端倪,我们却已经能清晰地预见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将受到巨大冲击。

1、主体逐渐多元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不仅是社会成员能力的象征,也是获取财富的主要手段,甚至其本身便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财富,这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投入到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转让过程中。这一点已为世界上多数企业认识,因此也更加重视技术的创造、产品的研发和产权的保护工作。例如,韩国浦项钢铁公司每年申请的专利约2000件,美国微软公司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比例达到了70%对30%,我国的海尔集团近年来也以每天申请一项专利的速度,成为国内无形资产拥有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OECD的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认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体制化促成了科学系统的形成,该科学系统将承担起主要的创新活动,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它是由公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构成的,具有知识生产、传播与转让功能的国家创新体系。这种创新体系与传统的松散型的线性体系不同,它具有紧密型的矩阵式结构。在这一结构中,不仅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在全社会具有紧密的联系,而且企业之间也打破了生产、传播与转让的界限,形成了有机的知识网络。由于科学系统的整体性,创新活动将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界地进行,其整体功能则是知识生产、传播与转让三者之间的互动。

(2)它是由产业界、政府、科学界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的国家创新体系。其中,政府作为科技与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和科技投资的主体,将成为这个体系的主要支持系统。

由此可以看出,高度组织的、系统化的知识创造、应用和管理活动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要求,这一过程必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吸纳社会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将发挥重大作用。

2、客体日益多样

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指人的智力创造成果,也称“知识产品”。在工业经济时代,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各类文学艺术作品。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生活的渐趋丰富,人们探索的对象必将大大拓展,智力创造的领域也将实现一个又一个的突破。现在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在微观方面,已深入到了夸克,在宏观方面,已到达了火星。自然,知识产权所需要面临的对象,也必将不断扩大。

首先,生物技术的不断突破,给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新的课题。

其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断膨胀。

再次,随着技术的进步、生活的丰富及各国对法律的理解趋同,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扩大,或者部分国家的概念被多数国家接受,成为普遍意义上的概念。

3、制度渐趋更新

知识产权的发明,从一开始是基于如下三个理念:一是使知识成果的创造者、使用者同交易双方共同达成一致,降低不合理的损失;二是使产权明晰,信息公开,交易成本费用降低,节约资源;三是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性,促进人类更好地和最大限度地使用社会成果,推动技术进步,知识进展和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一整套制度便是由此而设计出来,但成型于19世纪的这套制度是很难完全适应21世纪的社会现实的。

4、地位不断提高

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债和知识。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权利,数千年来它构成了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私法体系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概念便是从物的所有权借用过来的,其完整的制度构建离不开物权这一法律框架。所以至今仍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物和行为两类。

物权之所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就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突出地位。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财富主要是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资本及其实物形态,包括原材料、能源和物质产品等,是社会成员占有、使用、分配和交换的主要对象。在这种实物经济中,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自然主要是以物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只不过是受资本驱使的一种外在力量罢了。

然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摆脱了对物的附庸关系,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对知识的占有与使用也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谁先占有知识,谁拥有更多的知识,谁就将取得更多的财富。现在,地大物博的国家,如俄罗斯、印度正大举借债,成了有名的穷国;而地小物缺、资源匮乏的新加坡、日本倒是公认的富国。在私人方面,世界首富也早就不是什么石油大王、房地产大王,而是白手起家、靠网络和软件挣钱的甲骨文公司董事长埃文森和大名鼎鼎的盖茨。在中国,前几年我们还津津乐道的首钢、二汽等大型企业,现在已经被联想集团等高科技企业甩在身后了。

因此,可以想见,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将取代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知识产权将取代物权和债权成为法律保护的主要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将成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制定了大量以知识产权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软件”、“半导体芯片”、“掩膜”、“套录”等高技术名词频繁地出现在法律中。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的规范独立出来,取得了与《民法典》平起平坐的地位,这便是知识产权地位将不断提高的一个信号。

三、建立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法

相应地,在法律领域,国际条约越来越多,调整范围越来越广,调整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作为具有巨大潜力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不可能悖离这一趋势。另外,从知识本身的发展来说,任何国家不可能在所有的高新技术领域全面领先,必须相互补充、相互协作,而且出于赢利的需要和科技所提供的便利,知识和知识产品将更快更多地在全世界蔓延,一国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对权利人实现完整的权利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是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的,自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缔结了20多个条约,涉及的内容几乎覆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然而,其调整的力度却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识产权上发挥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国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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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基础知识与实践运用曾在《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出版个人专著1部、合著1部,先后参与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省、市课题多项,并作为首席专家负责多项地方立法议案的起草、咨询、评估和调研工作。 主要内容: 1. 民法典基础知识实践 2. 环境法学知识实践 时间:2023年10月25日上午10:15https://www.xmut.edu.cn/info/1010/12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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