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就法律顾问“两公律师”权利义务等做出规定“两公律师”入律协,具有里程碑意义2016年第07期2016上海律师律师文化

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早在上世纪50年代,法律顾问制度就已萌芽。建国初期,一些企业依法经营并适应发展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室”。随后,国务院发布通知,号召国家机关和重要的国营企业尽早建立法律顾问室。在国家的号召下,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陆续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上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律师制度的重新恢复,许多企业对运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开始着手配备企业专职的法律顾问人员。然而,当时的国家法律专业人才相当稀少,有些企业不得不求助于刚恢复不久的律师界,外聘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由此发展。

上世纪90年代,“公职律师”概念在司法部文件中被正式提出,随后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推出公职律师制度。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也随之大量增加。2002年,司法部相继出台《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两公律师”制度建设正式开展。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在党中央层面提出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律师”制度的普遍实施计划。《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是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律师”制度做出的具体安排,可见党和国家政府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制度建设,表明了国家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企的重大决心。

明确地位保障执业权利

“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意见》同时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如何保障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真正发挥作用,是《意见》出台的宗旨,更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意见》出台之前,虽有“两公律师”试点,一些国有企业也配备相应的法律顾问,但对他们如何履职、职责权限有多少、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身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使得部分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地位尴尬。

《意见》在第七条和第十九条明确了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的具体职责,并在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两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较为广泛的权利,包括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将为“两公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也让他们更有底气地参与到法律服务中去。

除此之外,《意见》最后两部分从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几个方面对如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以及“两公律师”的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明确党政机关的政策决定、法规草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等都要听取法律顾问、“两公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以及“两公律师”的作用。同时,《意见》还规定了因未采纳法律顾问、“两公律师”的法律意见而造成损失的追责机制。可见《意见》对法律顾问、“两公律师”发挥作用保障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

《意见》第二十八条还明确了“两公律师”需要加入律师协会,受行业协会的管理,这也让律协成为“两公律师”的“娘家”,在参与律协的培训、学习沙龙等活动时也更加名正言顺。除此之外,《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经济上为他们开展相应工作提供保障。

“两公律师”入律协具有里程碑意义

虽然“两公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几年历史,但对于他们的管理,一直没有统一的机构和标准,这使得“两公律师”无法获得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无法清晰定位自己的身份,找不到归属,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两公律师”制度的发展。《意见》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可以说,此条规定对“两公律师”制度的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律师分类非常之多,但是他们在取得律师执照之后,都受行业协会统一管理。例如:在美国,凡是从法学院毕业并且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都能称之为“律师”。无论将来他们从事什么行业,政府里有“政府律师”、公司里有“公司律师”、军队里有“军队律师”、还有私人律师、公益律师等等,所有的这些律师,都是受各州律师协会的统一管理。律师们可以通过这些协会获得业务资料信息、参加业务培训以及进行相互交流的机会。在新加坡,公司律师、政府律师与社会律师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样的职业标准,也同样接受律师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因此,《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两公律师”来说意义重大。其实在这点上,市律协走在了全国律师行业的前端。早在2011年,市律协就建立了特邀委,邀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代表加入其中,市律协与这些群体建立沟通的桥梁,开展相应的信息登记和职业培训等服务,让这些律师也享有广大执业律师相同的权利。此《意见》一出,市律协特邀委的交流群热闹非凡,《意见》对“两公律师”身份的认可和支持,让大家欢欣鼓舞,大家纷纷表示终于有了“家的归属感”。

携手并进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

作为《意见》的直接受益者,市律协特邀委更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市律协特邀委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扩大律师队伍,将同样从事法律服务的“两公律师”及外国律师纳入到市律师协会的管理体系之下,让这些律师也能享受到与广大执业律师相同的权利。特邀委也一直秉持这样的初衷服务于公司、公职以及外国律师。《意见》的出台传递了来自于党和国家的支持,也更加坚定了特邀委的使命——协助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

到目前为止,特邀委组织过总法律顾问沙龙、各类律师群体的交流活动,也举办过各种论坛会议,服务“两公律师”。市律协还参照社会律师的福利,为所有特邀委会员统一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让每一位特邀委会员都能感受到家一般的温暖。接下来,特邀委还将继续完善和细化对“两公律师”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为社会律师、“两公律师”以及外国律师提供一个可以一起交流经验,互相答疑解惑的机会,创设一个学习和沟通的平台,让大家抛开各自的身份,畅所欲言,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建言献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意见》的出台为法律顾问、“两公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和发展空间。《意见》明确了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是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整体地位,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前进步伐。不过,《意见》虽有对法律顾问、“两公律师”的权利义务、职责、任职条件等规定,但后续仍需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细化补充。尽管目前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律师”制度还在尝试和探索之中,但未来成熟之后,对法律人才管理会有重大意义。

近期,《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使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各自角色更加明晰。相信在国家积极推行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定会携手并进,共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THE END
1.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哪个好?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的区别?一、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哪个好? 政府的法律顾问是对政府里的决策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对与之相关的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参与与政府有关的民事纠纷。公职律师在政府里做事,是专职从事法律职务的人。公职律师能提供法律救助,不需要收费,所以公职律师号。 https://www.ntjlvshi.com/news/325.html
2.江苏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https://news.xhby.net/zt/sqfb/202203/t20220331_7486697.shtml
3.无讼阅读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制度推行,党政机关法律服务迎新机遇其中第五条第三项明确了落实党委公职律师及法律顾问制度。实则早在2016年6月中中办国办已然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其要求在中央部委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落实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制度,并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要求在17年底全面落实。http://victory.itslaw.cn/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16af432d-376b-4549-8c5a-e523c9c90073
4.2017年底前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对于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意见》共列举了6个方面,其中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等。 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方面,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表示,积极推https://www.kankanews.com/detail/1W2veNpl4wA
5.公职律师可以聘为政府法律顾问吗投资顾问考试可以,公职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可以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https://www.bkw.cn/jjcyks/ask/873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