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之所以如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中国法学教育可谓一片荒芜,全国只有三个院校的法律系招生,学习民法的条件阙如。王利明回忆,“很多人根本不知民法为何物,连一本像样的教材也寻找不到”。他在课堂上所学的民法,也不过是一些有关婚姻、财产继承、损害赔偿的政策规定。大四时,王利明无意间在讲授国际私法的老师张仲伯处看到一本《民法概论》,主编此书的是被称为“中国民法之父”的佟柔教授。这是王利明第一次读到结构严谨、体系清晰的民法读本,顿时被书中的内容吸引。也正是这本《民法概论》,让王利明决心“拜师”佟柔研习民法。
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王利明在1981年顺利通过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考试,成为佟柔的学生。在佟柔的悉心指导下,王利明开始撰写法学论文,并在民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上不断有所收获。1986年,王利明与郭明瑞等人合作撰写了《民法新论》,该书成为当时民法研究生的必读书目,直到今天仍影响深远。1989年2月,王利明赴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进修,研究英美财产法、信托法、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的问题,为博士论文的写作搜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英文资料,也为其后来力推侵权责任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回国前,王利明做了两件事:一是利用积攒的生活费买了3箱英文书籍,回国后送给系资料室;二是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用英文作了一次报告,介绍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巨大成绩,增进了参加会议的美国学者和学生对中国的了解。回国后,王利明完成了博士答辩,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保护公民权利彰显人文关怀
20世纪90年代初,王利明提出了我国民法典应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为依据和基础,以独立成编的形式制定和发展我国的人格权法。
王利明认为,传统民法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而人格权法单独成编恰好弥补这一缺陷,且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是充分保障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需要。
2001年1月11日,第4次民法典立法工作启动。王利明课题组分配到的任务是完成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起草专家建议稿意味着必须要写成具体的条文,然而,摆在王利明他们面前的问题是,并没有任何依据和参考材料。“几乎是所有条文的设计,大家都要通过分析案例,查找比较法资料,从头开始,可以说这是做了一件前无古人的事。”王利明的博士生、现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说。王利明认为,在民法传统的历史中将侵权法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将其归属于债法之中,且极少受质疑。然而,现代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已使侵权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拓展,其在传统债法体系中所负载的功能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厘清侵权法与债法的规则,使侵权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
2007年3月,《物权法》正式出台。随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就成为中国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王利明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制订,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立足国情全身心投入《民法典》编纂
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王利明认为,无果的原因主要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缺失。当时,百姓没多少财产,农村家家户户门都开着,因此像继承法等没多大用处,民法典的制定缺少现实意义。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被业界称为“准法典”。2002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要制定《民法典》,并邀请王利明等人座谈。当时大家觉得,民法典内容复杂,要分阶段进行。在这个思路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继通过。
“我们制定法律,最终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王利明这样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