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中国环境法治建设新征程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摘要】中国共产党以其一脉相承而又不断创新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道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中国环境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有到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突出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作用,为迈向新征程的环境法治建设锚定新方位、赋予新使命。为此,亟须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统筹立改废释纂,夯实环境法治基础,健全环境法治体系,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关键词】中国式环境法治道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立法废释篡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治体系

【目次】

一、从“苦难中国”到“美丽中国”:中国环境法治道路百年接续奋斗

二、从“四个现代化”到“中国式现代化”:环境法治建设新方位新使命

三、从“环境法律体系”到“环境法治体系”:环境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

一、从“苦难中国”到“美丽中国”:

中国环境法治道路百年接续奋斗

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是党带领全国人民百年奋斗史中的一篇华章。从“苦难中国”时期探索建章立制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下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始终坚持以法治方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既一脉相承又不断创新,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形成了不同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推动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实现创造条件、从无到有、探索中国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的历史性飞跃。

(一)创造条件,中国特色环境法制从无到有开始起步

(二)不走弯路,中国特色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道路接续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党全国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实行改革开放。这一时期,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现代化之路,追切需要回答中国在现代化道路上如何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及应以何种方式避免“重蹈覆辙”。中国共产党提出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绝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环境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环境保护法……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确立环境保护的“国策”地位。1979年,中国首部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以法治方式加快探索“协调发展”的中国式环境保护道路。

这一时期,中国主动融入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形成和推动国际社会达成“可持续发展”共识。中国派代表团参加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发布《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调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强调将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切实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将"律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理念。

在探索中国式环境保护道路的过程中,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是其中重要环节。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国家任务:修订《环境保护法》,制定或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20多部法律,初步形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解决环境保护领域“有法可依”问题的基础上,确立了“协调发展”原则,建立了环境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专门立法在借鉴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污染者负担等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三同时”“排污申报”“现场检查”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制度;环境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职能不断强化、法律与政策紧密结合、执法更加有力,逐渐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治道路。

(三)最严法治,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不断成熟

中国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状况与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需求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和制约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瓶颈。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将生态文明提升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生态环境保护置于现代化事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二、从“四个现代化”到“中国式现代

化”:环境法治建设新方位新使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新征程上“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面部署: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广度,明确了环境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为踏上现代化新征程的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确立了新方位、新使命。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环境法治建设明确新方位、新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历经百年奋斗形成,是继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之后,在深刻把握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全新论断,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中国智慧、文明和历史,反映了世界现代化理论的最新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摒弃了西方以资本为中心、两极分化、物质主义膨胀、对外扩张掠夺的现代化老路,体现了在人口规模巨大的条件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现代化的根本区别,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升牛态文明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战略地位之后,首次在党的报告中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性规定,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使命。

西方国家现代化与工业文明相伴而生,在实现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同时付出了巨大的生态环境代价。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以污染和破坏自然的方式满足人类无止境的物质欲望,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是我们从西方现代化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选择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朴素自然观和“天地有节”“取用有度”的生态智慧,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中国式现代化绝不照搬轻视自然、支配自然、征服自然的西方现代化模式,不走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现代化的老路,而是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同步推进“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开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崭新道路,以拓展人类文明新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强化与升华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愿景中的战略地位与重大使命。较之于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九部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出的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十部分在继续表达“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的基础上,根据10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新进展和生态环境面临的新挑战,立足于“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的2035年总体目标,围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未来5年工作新要求。

从宪法确定的“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目标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应着宪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和“美丽”,环境法治肩负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落实国家任务的责任担当,必然要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新定位与新使命。

(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环境法治建设新阶段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在党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法治底色更加鲜明。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部分专门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首次在党的报告中将“法治”列为单独章节予以重点论述,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深刻意义。这也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治化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无可替代的促进功能和保障作用。

从人类文明发展史看,法治是人类文明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民主、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法律权威、法律信仰等法治精神与理念也是中国现代化必须具备的基本价值追求。但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的法治道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于数千年的中华法律文明、百年大党的红色法治文化,经过新中国70多年法治实践、改革开放40多年法治改革的不断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所形成的,其所蕴含和展现的人民性、深刻性、全域性以及社会主义属性为其他类型的法治所不可比拟。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以“十一个坚持”为核心要义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化保障和促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为国家环境治理带来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也是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既要坚持中国特色环境保护道路,又要坚持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基本共识,主动融入国际环境治理体系;既要建立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也要建设高效能的生态环境法治实施体系;既要着力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更要不断促进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守正创新和与时俱进;既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还要增强系统观念和效果思维;既要发挥生态环境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三、从“环境法律体系”到“环境法治

体系”:环境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

回首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环境法治建设百年征程,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在不断探索中发展、完善、成熟,中国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得到重塑,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和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彰显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迈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的新征程上,我们依然面临着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艰巨挑战。为此,迫切需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整体部署,统筹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改废释纂,增强环境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一)贯彻落实“统筹立改废释纂”新要求,加强环境法典编纂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对包括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依法治国整体部署中,特别提出了“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首次在党的报告中明确将“纂”作为一种独立的立法形式,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定了新起点,也为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契机。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最高立法形式,法典编纂具有其他立法形式难以比拟的法治价值、政治价值和文化价值,不仅可以通过形式理性提高法律规范的逻辑体系,实现法制统一、促进法治实施,同时可以更好地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国家战略转型、实现社会发展变革,还可以弘扬传统律典编纂文化、传承古老生态哲学智慧,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话。

当代中国,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生动力,有中华优秀生态文化和法典化传统的滋养,有域外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践经验,有多年来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积淀,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民意基础、理论养分和技术支持,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加强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是环境法学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使命担当。

一是立足“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方位,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加强环境法典编纂理论研究。坚持人民至上的法治立场,用以学术讲政治的研究态度,贯通事理与法理的研究方法,将人民群众的绿色期盼、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指示转化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理要义,落实在环境法典的价值与规则体系之中。坚持守正创新的思维方法,合理借鉴我国民法典编纂经验和国外环境法典编纂经验,弘扬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和“寓道于术”的立法智慧,探索形成现代化中国式环境法典编纂的路径和方案,用国际通用的法律语言讲好中国环境法典故事。

(二)加快建设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法治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四个方面,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部署,其抓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加快建设中国环境法治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南。

二是构建高效的生态环境法治实施体系,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统筹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实施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协同性,优化执政、执法、司法与守法各环节之间的沟通衔接,破解法治实施资源有效配置不足的问题。坚持依法行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质效;坚持公正司法,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司法制度、继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建立健全行诉对接、行检协调、法检协同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推进全民守法,将生态文明理念、法治理念、法治规范纳入国民教育及全民普法内容,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守法的激励约束机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

三是健全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监督体系,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公权力运行。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法治监督体系,提升监督主体划分、监督权力配置以及监督事项衔接等方面的体系化程度,纠正重问题处置、轻风险防范等问题。以党内监督引领生态环境法治监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推动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有机贯通;以国家监督强化生态环境法治监督,进一步发挥立法监督功能、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全流程监督、提升对司法的监督质效、探索对监察监督的机制;以社会监督充实生态文明法治监督,形成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格局,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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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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