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交法发〔2021〕53号2021年6月4日

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执法价值追求的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正面引导,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能力,严肃执法风纪,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一)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坚守人民立场,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和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方面深化推进。

(三)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杜绝过度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说理式执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主动亮明执法身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开展说理式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三、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

(四)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附件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执法人员将忠诚干净担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精神根植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提升服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守执法纪律。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附件2),并将其作为工作纪律和刚性约束,要求执法人员严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纪律观念、规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坚决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歪风陋习,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执法环节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类腐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着力打造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六)严肃执法风纪。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附件3),全面规范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举止、用语和内务,抵制“慵、懒、散”等不良工作作风,杜绝风纪不严整、语言不文明、出勤不出力、在岗不在状态等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勤务巡查、值班值守、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新风貌。

四、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八)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并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为精准化精细化执法提供支撑。自由裁量基准规则要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十)组织清理不合理处罚规定。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从源头上清除和治理乱罚款问题。定期组织对处罚规定开展评估,对评估发现的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的处罚规定,及时按照立法权限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修改、废止。

五、夯实基层执法基本功

(十一)提升法治素养。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作为执法队伍轮训的必修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学法、主管法治工作领导定期讲法、主要负责同志年终述职述廉述法等制度。推动法治培训教育资源向执法基层一线倾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法治教育师资力量,组织法学专家、律师、业务骨干走进基层执法站所,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法治教育服务,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

(十二)提高业务素质。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为目标,持续强化执法队伍综合业务素质。部负责组织对基层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分期、分批开展培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执法人员开展全员业务轮训。业务轮训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力清除执法人员知识盲区。建立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着力培养跨门类、跨专业综合执法人才,促进各业务门类深度融合,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逐步适应综合行政执法实践需要。

(十三)强化岗位训练。紧盯执法实践中的短板、弱项,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为重点,加强执法全过程现场模拟训练。分岗位、分年龄制定针对性训练计划,组织业务骨干、执法标兵与一线执法人员开展一对一交流,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加强基本执法装备使用训练,确保每一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手持电台、计算机等基本执法装备,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暂停行政执法工作。

六、严格执法监督和执纪问责

(十五)强化层级监督。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执法办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体系,采取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突出查摆和纠正问题,不断提升执法考评科学性、准确性、导向性。深化考评结果应用,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和个人,通过纠正、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方式及时处理。上级部门对执法评议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督导,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净化。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时将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报部。部将及时对各地、各系统的亮点成效、做法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推广,并根据实施情况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如下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一、忠于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四、忠于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枉不纵;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六、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勇于担当,乐于奉献;

七、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团结协作;

八、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欢迎批评,有错必改。附件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

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

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

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

五、严禁趋利执法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六、严禁以权谋私

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

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

八、严禁粗暴执法

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

九、严禁选择性执法

严格秉公执法,禁止歧视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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