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贾某主张张某在恋爱期间共向其借款12万余元,要求予以偿还,但未提供借据或欠据,张某否认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对收到贾某款项的性质亦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判决
庭审中,张某确认2020年6月收到贾某转账的10万元用于偿还网络贷款,故贾某要求张某偿还10万借款的诉讼请求,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贾某要求张某偿还剩余2万余元的问题,张某主张该款项系贾某对其赠予,根据庭审双方确认的事实,贾某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张某辞去工作,与贾某同居,此期间贾某向张某转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贾某认为该款项系张某向其借款,应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张某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部分主张因证据不足,鼓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要返还要根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那么应予返还;如果是共同支出,那么不必予以返还;另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往来,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是否要求返还由出借人决定。
情侣间转款若没有赠与意思:法官提醒,恋人之间常会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且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将转款的内容明确约定,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的转款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如果分手后想追回借款,那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明确对利息进行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