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历次修改,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在理念、制度和公民权利保障等方面充分发展。新时代对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了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新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准确把握修改的方向、基本依据和价值理念,采取适当的立法形式,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与程序。
关键词:刑事诉讼立法公正高效权威方向、理念与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刑法正确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我国一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于1996年、2012年作了全面修改,于2018年按照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幅度有限的原则,在不涉及基本原则修改的情况下作了部分修改。经过持续立法和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备的不断飞跃。刑事诉讼法制定和修改的历程,一直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等要求。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领域。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刑事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新时代新征程要求刑事诉讼制度与时俱进,在总结司法实践需要和探索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仍然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重大主题,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和修改历程: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始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等,都是开展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着手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后由于各方面形势发展,这一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启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一是确立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体系和构造,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明确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些也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下来。二是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等基本程序。三是奠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虽然1996年、2012年和2018年修改对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作了大量扩充,但除了2012年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外,基本沿续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施,改变了通过分散的法律、法令及条例等开展刑事诉讼的情况,将刑事诉讼活动统一到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上来,有力地维护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统一,约束和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改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1979年刑事诉讼法秉持“宜粗不宜细”的方针,规定比较原则。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适时三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持续推进刑事诉讼理念发展和制度的具体、规范、可执行。
(1)1996年修改
(2)2012年修改
(3)2018年修改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幅度有限,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相应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机制。二是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和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明确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三是总结实践试点经验,规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包括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作了规定;增加规定速裁程序。
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配套制定修改有关法律,及时对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作出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衔接和协调统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中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协调的条款作了修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监狱法修改、看守所法制定等配套法律建设列入了立法规划。
(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统一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也加强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操作性规范建设,增强了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刑事诉讼法发挥着主导、约束和引领作用。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属于对刑事诉讼法具体适用的规定,不能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
1.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意见。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对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作出适用性规定,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颁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颁布新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1998年的规定。
2.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和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为了准确理解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刑事诉讼法的文本考察:四十五年来的理念和制度发展
上一部分从法律渊源、历史维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回顾。换个角度,通过对1979年、1996年、2012年、2018年法律文本的比较分析,也可以看到四十五年来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制度和程序上的充分发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持续科学配置刑事诉讼职权,优化诉讼模式
(二)贯彻多元刑事诉讼价值理念,规范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三)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
刑事诉讼法一直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进一步完善侦查、审判制度,规范司法机关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和认识规律,保障准确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如为了有效防范被追诉人妨碍诉讼、发生社会危险,2012年增加和细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适当降低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标准,规定径行逮捕适用条件;促进刑事诉讼中的科技运用,规定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收监程序及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增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
(四)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不断强化正当程序
在上述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中,正当程序理念是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重要维度,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其中最基本的内容。国家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必须平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法惩罚和追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强调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历次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一直是最重要的考量。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是吸取此前特定时期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被肆意侵犯的沉痛教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程序,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防止程序随意,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本身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发展。
(五)适应特殊需要,构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2012年增加了四项特别程序。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等作出特别规定。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二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是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四是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此外,2018年根据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要求,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审查起诉、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也非常注重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如强化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规定讯问和庭审时监护人和合适成年人在场、慎用少用逮捕措施等;针对缺席审判被告人无法出庭的情况,对保障其诉讼权利作了一系列特别规定,包括起诉书的送达、指定辩护和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近亲属享有上诉权、对罪犯归案后提出异议的应重新审判等。
三、新时代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党中央对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实现刑事法治现代化作了新的部署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2月6日十九届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综合配套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都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予以贯彻落实。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等。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需要根据时代和实践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这些改革任务大量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贯彻。必须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做好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实现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适应新时代刑事司法实践需求
(三)进一步增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四)涉外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是反腐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2012年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8年增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考虑到实践经验较少,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增强操作性。当前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案件适用范围、送达程序、利害关系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作了细化规定,需要吸收巩固。二是刑事诉讼法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有原则规定,与涉外诉讼、跨境诉讼的增多不相适应,如跨境腐败案件管辖权及证据收集运用、跨国企业腐败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三是需要完善涉外斗争法律工具箱,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反制外国对我国的干涉制裁,阻断外国长臂管辖等。
(一)宏观层面:准确把握修改的立法方向、基本依据和价值理念
1.通过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实现中国化、现代化是必然的要求。一是立法和历次修改,始终是在党中央决策部署下进行的,特别是2012年、2018年修改是根据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的,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具有鲜明的中国性、时代性。二是以现代需求融合中国优秀传统司法文化。中国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诉求,比如“刑期于无刑”“德主刑辅”“和为贵”等。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犯罪态势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应当根据治罪和治理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实现诉讼制度传统性和现代性的融合。三是遵循刑事司法发展规律,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将经过实践探索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及时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四是中国式现代化也包含国际化的要求,要吸收国际现代通行司法准则,同时也要将我国的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推向国际,为塑造国际刑事司法新准则作出中国贡献。
2.以宪法为依据,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精神,保障宪法实施。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在保障宪法实施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要根据宪法规定配置好刑事诉讼基本职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二是与有关法律的衔接必须以宪法规定和精神为依据。比如宪法规定了国家监察机关的调查职权,需要根据宪法规定进一步细化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三是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加强宪法层面的研究。比如对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改革问题,要研究必要性、可行性问题,还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深入把握。四是进一步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定,如人身自由、住宅、人格尊严、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财产权的规定等,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具体性、可操作性,保证程序制度符合宪法的规定,保障宪法的实施。
3.平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进一步树立司法公正和权威。一是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保障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功能,以程序保障和规范公安司法机关更严格遵守侦查和诉讼规则,遵循诉讼规律和认识规律,防止不当干涉干扰,保障全面客观正确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实现实体公正。如对网络证据收集等新领域及时作出规定。二是刑事诉讼与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刑事诉讼法应适应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导致的犯罪增多和轻罪比例提高的犯罪形态和结构变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科学设置繁简分流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并投向复杂、疑难案件,强化诉讼的矛盾纠纷化解功能等。三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进一步强化正当程序理念,强化当事人的辩护权、人身自由权、诉讼参与权、救济权等的保障。实现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一方面要让诉讼结果产生在程序之中,另一方面要展示诉讼过程,如细化开庭程序、强化证人出庭、提高二审开庭率,提高社会公众对程序的感受,强化司法公正的认识等。四是吸收借鉴国际刑事司法通行准则和最低限度司法准则,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以国内制度建设推动国际司法新准则构建。
(二)具体层面: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程序
2.采取适当的立法形式,处理好立法延续性和系统性的关系。从1996年第一次修改开始,就采用了修改决定的形式,并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作为正式的法律文本,很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演进过程,保持了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延续性,处理好新旧法律衔接期间新程序与旧程序的关系问题。也有的提出了法典化的主张,建议采取法典编纂的立法形式,对刑事诉讼法的体例进行适当调整,扩充具体条文,实现刑事诉讼立法的法典化,因此采取直接审议修订草案的方式,更有利于刑事诉讼法的系统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既要考虑制度延续性,又要考虑修改系统性,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是需要研究的核心内容,具体的立法形式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一主题。
作者:黄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