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征途如何判断出口商品的“国籍”?以美国一般原产地规则为例原产国京都公约

2024年,出海市场战况空前,中国创业者在海外纷纷摩拳擦掌。然而,国际风云变幻莫测,中国企业在新一轮的出海征程中,亟需一支精通国际法律规则的精英团队作为坚实后盾。

为此,海华永泰结合其涉外专业的优势,汇聚了众多资深合伙人律师及各领域业务精英,为出海企业提供跨境金融、跨境合规、跨境争议解决等一站式、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

与此同时,海华永泰结合跨境服务经验策划《出海征途》栏目,将实务经验转化为实用性成果,为读者提供全面且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目录

一、引言

二、原产地规则概述

三、美国一般原产地规则解析

四、实务建议

现代国际贸易体系下,明确商品的原产地是贸易统计、政府采购、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ement,FTA)的优惠待遇以及诸如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措施得以准确实施的关键标准。

随着以美国为代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措施等各国贸易壁垒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转至第三国建厂以应对这些贸易政策。然而,转移工厂所在地并不等同于改变产品原产地,如果进口国对此不予认可,企业不仅会面临补税、罚款,无法实现出海目的,因出海产生的巨额投入也将付诸东流。

本文将以美国原产地规则为例进行分析,旨在帮助企业加强对原产地规则的理解和正确应用。

根据1999年修订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附件K的定义,商品原产地是指生产或制造该商品的国家或地区;原产地规则指一国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适用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立法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1],从最普遍的适用范围来区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一般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ROO)和优惠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ROO),后者基于适用不同FTA的互惠条款而制定,原则上世贸组织成员国需向WTO申报FTA及其原产地规则,然而WTO并未对此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故优惠原产地规则更具针对性和特殊性。

而一般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非FTA成员国之间的商品交易,相较于优惠原产地规则,虽然WTO对此制定了《原产地规则协定》[2],但仍处于过渡阶段,并未在全球得到统一协调,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仍由其自行制定,因此一国对他国原产地标准的认可度也不尽相同,仅靠原产地证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并不充分。

1、完全获得:如商品完全在一国获得或生产,则被视为原产于该国。《京都公约》附件K对此列举了完全获得的情形。

a.从该国土壤、领海或海床中提取的矿产品;

b.在该国收获或采集的蔬菜产品;

c.在该国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

d.从该国的活体动物获得的产品;

e.从该国进行的狩猎或捕鱼中获得的产品;

f.通过海洋捕鱼获得的产品以及该国船只从海中带走的其他产品;

g.在该国的工厂船上仅从上述(f)段所涵盖的同类产品中获得的产品;

h.从该国领海以外的海洋土壤或底土中提取的产品,前提是该国拥有开采该土壤或底土的唯一权利;

i.在该国收集且仅用于回收原材料的制造和加工作业产生的废料和废物,以及旧物品;

j.仅在该国使用上述(a)至(i)段所述产品生产的商品。

以泰国原产地规则有关“实质性转变”的规定为例,如商品使用非泰国原产材料生产,则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泰国原产:

(1)商品与生产该商品的非泰国原材料或半成品之间的税则号发生前两位至六位的改变;

(2)商品源自泰国境内的价值增值比例(RegionalValueContent,RVC)达到40%及以上。所谓的价值增值比例即在泰国当地的生产成本在商品FOB价中的占比。计算方式分为如下两种:

a.间接法:RVC=(FOB价–非原产材料价值)/FOB价*100%

b.直接法:RVC=(原产材料价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100%

(3)商品在泰国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其所使用的任何非泰国原产材料进行某些操作或加工环节(如:某种化学反应等)方可认定泰国为商品原产国。

在《原产地规则协定》中,“关税分类变更”是主要适用“实质性变更”的方法,其余两种作为补充方法适用,然而该认定标准在各国实践中不尽然,美国便是如此。

近年来,将海外市场的重心转至美国的企业比肩继踵,美国作为进口国,其对进口商品原产地的认定标准是企业拓展美国市场和投建第三国工厂的重要考量。

美国的一般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未与其签订FTA的所有WTO成员国,美国法律并未对原产地进行具体定义。而是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根据CBP的一系列法规、执法机构解释、法院判决来施行一般原产地规则。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34.1(b)条对“原产国”的定义,原产国是指原材料和附加产品经过“实质性转变”的国家。[3]

CBP在根据原产国确定是否适用美国现行贸易救济措施、适用何种进口税率时,便会应用“实质性转变”测试,无论进口商品是否符合自由贸易协定(FTA)优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地资格,“实质性转变”测试均适用。

但通过历年的CBP裁决和法院判决来总结,其进行“实质性转变”测试的方法是定性分析(查看所有加工步骤、物料清单中材料的原产地等),而不是定量分析(来自某个国家增值价值的百分比)。

例如,在Energizer电池公司诉美国[4]一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解释了“实质性转变”的含义:确定零部件或原材料的组合是否构成实质性转换时,决定性问题是加工范围以及这些零件是否失去了其身份并成为新物品的组成部分。如果制造或组合过程是一个次要的过程,而进口物品的特征保持不变,则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变。仅在一国进行简单的零部件组装加工,其成品的特征并未发生物理变化,当商品的最终用途在进口时已经预先确定,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用途发生了改变。

CBP通过三个方面判断该系列电池组的原产国。

(1)成品电池组在中国组装过程的复杂程度?成品电池组在中国完成最终组装的过程是否改变各种进口零部件的名称和特征?

(2)成品电池组的根本功能(用途)是否由某种关键零部件赋予?

(3)成品电池组的用途是否在进口加工前已预先确定?

1、申请预先裁定

3、完善交易溯源

5、引入专业第三方协助企业开展原产地合规分析

注解

[2]AGREEMENTONRULESOFORIGIN,ANNEX1AOFANNEX1OFMARRAKES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

[3]19C.F.R.§134.1(b)Countryoforigin.“Countryoforigin”meansthecountryofmanufacture,production,orgrowthofanyarticleofforeignoriginenteringtheUnitedStates.Furtherworkormaterialaddedtoanarticleinanothercountrymusteffectasubstantialtransformationinordertorendersuchothercountrythe“countryoforigin”withinthemeaningofthispart;however,foragoodofaNAFTAorUSMCAcountry,themarkingrulessetforthinpart102ofthischapter(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part102Rules)willdeterminethecountryoforigin.

[4]EnergizerBattery,Inc.v.UnitedStates,190F.Supp.3d1308(2016)

承办律师简介

沈晓晨

海华永泰叶文威团队律师

沈晓晨,执业律师,主要业务方向包括国际贸易、经济法和公司法,至今已参与处理由美国、土耳其等多国对华产品发起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反规避调查、保障措施调查、UFLPA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案件,涉案产品涵盖光伏组件、纸盘、铝型材等。除贸易救济领域外,在国内民商事诉讼与企业合规业务中也颇具经验,近年来为多家国有及外资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客户的日常法律咨询、企业制度合规建立、尽职调查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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