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IPO企业自然人股东“双重国籍”相关问题的研究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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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国籍身份变动问题,常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原为中国国籍,出资设立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出现国籍变化,取得外国国籍而不再具有中国国籍身份;二则是股东原为中国国籍,后取得外国国籍并设立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中国国籍身份的注销,从而出现“双重国籍”现象。

本文将着重于论述第二种情形,即公司设立伊始股东便存在“双重国籍”问题,对拟IPO企业的影响及主要解决措施。

《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不认可公民具备“双重国籍”,中国国籍与外国国籍仅得二选其一。但实践中,由于部分人取得外国国籍后,或因某些原因未能定居于国外,或因某些原因即便定于国外而未能及时完成中国国籍身份注销,导致出现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经检索,《国籍法》虽未对“定居国外”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中,为适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而对定居作出释义,具体规定如下: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上述规定系出于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而制定,也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被法院广泛引用。若存在特殊身份(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存在专门认定,如江门中院(2017)粤07刑终72号刑事判决书、北京第一中院(2018)京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中,案涉当事人虽提交了相应外国籍身份证明文件、定居国外证明文件,法院以《国籍法》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为依据,并结合公安部门作出的身份认定文件为佐证,认定案涉当事人并不当然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仍为中国国籍。

1)股东取得股权时,是否存在事实“双重国籍”情况;

4)是否曾因“双重国籍”问题遭受处罚或存在潜在的遭受处罚的风险。

三、主要解决措施

(一)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

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包含两种处理方式:1)依照《国籍法》第九条关于取得外国国籍、定居于国外而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完成中国国籍身份注销,保留外国国籍;2)依照《国籍法》第十三条关于原为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人员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程序,取得复籍证书、完成落户手续并注销外国国籍。

(二)论证“双重国籍”情形未实质违反法律规定

1)严格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所经营业务以及“双重国籍”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论证不存在利用“双重国籍”身份而规避发改委及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的主观故意和事实;

(三)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说明

四、关于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的进一步提示

如上所述,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包含两种处理方式,即选择保留外国国籍而注销中国国籍身份,或是选择恢复中国国籍而注销外国国籍。实践中,因选择保留国籍的不同,程序上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一)选择保留外国国籍

若发行人股东选择保留外国国籍,则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第一步:向原户籍所在公安局上缴中国居民身份证

第二步:向原户籍所在公安局注销户籍信息

注:注销中国国籍身份期间并不影响其继续使用外国国籍身份证件出入境。

(二)选择恢复中国国籍

若发行人股东选择恢复中国国籍,则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第一步:先参照“选择保留外国国籍”程序先行完成中国国籍身份注销

第二步: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复籍申请

第三步:经由公安部批准,核发复籍证书

第四步:完成外国国籍注销,取得退籍证明文件

第五步:凭借复籍证书以及退籍证明文件申请落户

近期参考案例如下:北陆药业(北陆药业:300016)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公告称,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WANGXU(王旭)先生于2020年12月1日向公安部提交资料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近期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NO.18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安部准予王旭复籍;WANGXU(王旭)先生将尽快申请办理注销加拿大国籍,并申请办理户口本及中国身份证等。

(三)选择注销外国国籍但暂不处理(维持)现有中国国籍身份证件

经检索公开案例,除上述两种方案外,还存在有“双重国籍”身份人员选择仅注销外国国籍而继续持有原中国国籍身份证件情况。

五、小结及提示

综合上述,根据IPO企业自然人股东做出的选择不同,其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所引起的后果也有所不同:

1、选择注销中国国籍。在发行人股东,乃至实际控制人为外国国籍的情况下,若发行人所处行业并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则发行人选择在境内上市并不会因为股东国籍问题而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若发行人未来从事的业务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类业务时,将受到限制。

2、选择注销外国国籍并恢复中国国籍。该种方式流程较为冗长,申请恢复国籍周期较长,预估不低于1年期限,且期间不得使用中国国籍身份从事任何活动,在发行人申报时需明确发行人股东具体国籍身份,若选择恢复中国国籍,于申报前至少应取得公安部所核发的复籍证书;

因此,建议拟IPO企业自然人股东在选择保留外国国籍或恢复中国国籍身份时,应当尽早结合自身情况以及企业IPO规划,谨慎作出选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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