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学强:服制与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服制视野下的清代法律”负责人、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

在我国古代,亲属之间尊卑亲疏关系如何确定?亲属之间相犯如何定罪量刑?亲属之间犯罪可否相互告发?亲属犯罪可否互相包庇?父母去世官员是否要守丧?凡此种种,均涉及中国古代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服制。

服制由礼的范畴逐渐被赋予其他内涵

所谓“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的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服制”是“丧服制度”的简称,是我国古代特有的社会文化现象和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清代经学家皮锡瑞认为“古礼最重丧服”,可见在礼制中的地位。作为我国古代礼制中丧礼的核心内容,服制起源早,影响范围广,由最初纯粹礼的范畴,逐渐被赋予政治的、阶级等级的内涵,在周代形成并确立,并与宗法制度相辅而行,互为表里。到春秋时期,以儒家经典《仪礼丧服》的形成为标志,服制日益趋于规范和完善。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此种富于差别性的规范即儒家所谓礼。瞿同祖认为,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串入法家所拟订的法律里的问题。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开始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我国古代法律开始儒家化。而服制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和体现。

从《晋律》确定“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起,服制开始正式入律并不断法律化。唐代制定了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由于唐律“一准乎礼”,因此成为法律儒家化的典范之作。

由于服制原则在唐律中已达到封建法律所要求的完备程度,因此其规定为此后历朝所继承。元朝颁布的《元典章》附有《丧服图》,这是《丧服图》首次正式入律。

明朝在立法上“一准乎礼为标准”,服制入律也发生新的变化:一是在《大明律》卷首列“八礼图”;二是《大明律》在各种丧服图后附《服制》一卷,按五服分门别类,将持服的亲属一一列举。《大明律》将《丧服图》列于律文的篇首并附上《服制》卷,既便于司法官审理服制类案件时参照使用,也表明了服制在整部法典中的重要性。与唐律相比,服制已完全法律化。清朝几乎照搬了明律关于服制的所有规定,并根据统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服制的规定,成为中国古代服制立法的集大成者。

综上可见,从《晋律》“准五服以制罪”、唐律“一准乎礼”、元朝《丧服图》开始置于律首、明代《丧服图》和《服制》在律中的定型化,再到清律对明律服制内容的全盘继承,均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维护宗法家族制度、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不断强化,是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和表现,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最鲜明特征。

服制对刑事法的影响最大

由于从《晋律》开始即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再加上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以刑为主”的特点,所以在我国古代,服制对刑事法的影响最大。以清代为例,《大清律例》是服制对法律影响的最集中体现。《大清律例》卷首附有八个《丧服图》和关于《服制》的专卷规定,是处理一切服制类案件的主要标准和依据。《大清律例》正文七篇中,除《兵律》和《工律》两篇未涉及服制外,其他均有关于服制的律文和数量众多的条例。服制在法典中所占比重之大,前所未有。

服制对刑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亲属相犯上,包括亲属相盗、亲属斗殴、亲属人命、亲属骂詈和亲属犯奸等。为维护由《仪礼丧服》所确立的亲亲、尊尊等原则,历朝法律均公开规定了同罪异罚原则,即以卑幼侵犯尊长处罚加重,而以尊长侵犯卑幼则处罚减轻甚至无罪。所有服制类案件的处理也贯彻了这一原则。在保存下来的清代司法档案《刑案汇览》和《刑科题本档案》等中,服制类案件基本上严格依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罚。服制对刑事法的影响是中国古代宗法家族制度最直接的反映,也是法律儒家化和伦理化的主要途径和表现。

由于服制是确定人们亲疏尊卑等级关系的重要标准,因此,中国古代民事法也受到服制的深刻影响。从个人在家庭和家族中身份地位的确立到权利义务的多寡,从婚姻关系的缔结到夫妻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从家庭财产的处理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等,无不体现服制的影响。民事法中,家法族规和国法相结合,共同维护着封建宗法家族社会的统治。

为了保证吏治的清明,杜绝官吏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中国古代规定了严格的官员审案回避制度,其中的亲族回避就涉及服制。此外,为贯彻统治者所提倡的“以孝治天下”思想,又规定了官员丁忧守制和起复等制度。这些均体现了服制对行政法的深刻影响。

服制的程序规定体现了儒家仁政、慎刑和孝道思想

我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法观念,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并未完全独立。因此,在法典中只有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一些原则性的、零散的规定。服制对司法审判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服制类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以亲属相犯和秋审类案件为多。与服制有关的程序规定体现了统治者所宣扬的儒家仁政、慎刑和孝道思想。由于重刑轻民,民事案件被视为“细故”,多采取州县官自理和以调处息争为主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因此,服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相对小一些。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和亲属争财析产等涉及服制,州县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息讼”为主要方式,以维护宗法家长制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除了国家法律,服制对民间社会的许多方面也产生重要影响,如宗族、民间丧葬、婚姻、继承等。这些在家法族规中均有一定的体现。

鸦片战争后西法东渐,对中国传统的服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中国传统服制开始向近代转型。清末变法修律,法典中服制的因素逐步被剔除,这有其历史的必然性。由于服制是以血缘、亲疏、尊卑等关系的不同来确定人们在家庭、家族、法律和社会中的等级、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因而在近代化过程中注定要从法律中被废除。但服制对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迄今仍然存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服制背后的亲属制度,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

服制作为中国古代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与尊卑长幼亲疏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既有历史的糟粕,又有一定的精华。服制所强调和维护的孝道思想、亲情义务和伦理秩序,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支撑、德法互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服制视野下的清代法律”负责人、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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