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人权保护和治理政府等方面有巨大的进步。但也留下了五大缺憾:一是修正案的个别规定含义不明。二是修正案的个别规定错误。三是修正案内容缺省。四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宪法修改方法的民主性、透明度、程序性。五是注意宪法的落实,防止小法改大法。
「关键词」2004年;宪法修正案;缺憾;宪政
2004年9月21日凌晨4点,一只蚊子惊醒了我的清梦。我起来摘下我的眼罩,打开所有的灯,与这只蚊子进行了一场我失鲜血它丧命的战争。这是一场不得不进行的战争。
人权是神圣的、天赋的。但有时候,一个人在阴暗角落里的一句话、一个批示有可能严重侵犯你的人权。这时,你必须战斗!
所以,法律和法学的终极关怀是人权保护,是治理政府,而不是“政府治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杰弗逊才告诉我们:“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
应该说,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人权保护和治理政府等方面有巨大的进步。但也留下了五大缺憾:
为了有效应对当前恐怖主义犯罪的新发展趋势,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我国在2015年就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它其中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对已有罪名进行了修改,新增加的罪名内容相当丰富,让《刑九》成为我国新时期法制改革亮点之一。在《刑九》中,有关恐怖犯罪的修改内容就特别注重了对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处罚范围的扩大化以及处罚程度的严厉化。同时它也实现了对帮助犯的正犯化、对预备罪的既遂化以及构成要件的交叉化。总的来说,此次对《刑九》的修正是相当全面到位的。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规定丰富化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规定特点
三、《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趋势
本文作者:庄乾龙工作单位:山东工商学院
一、表象概览:刑法修正案对经济刑法之修正
二、刑法修正案对经济刑法修正之两个发展趋势
(一)形式方面:修改方式的集中性到分散性之发展趋势
[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均对1997年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而且蕴含了巨大创新,必将对我国刑法和税法的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和税收执法实践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建议对其进行全面的归纳和分析,找出可进一步完善之处,这无疑将有助于丰富我国刑法和税法理论,以便改进立法,指导司法和税收执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偷税罪;逃税手段;定罪标准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并从该日起实施。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修正案有关偷税罪的主要修改内容
摘要:在目前中国,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立法的唯一方式。中国刑法修正案的明显入罪化有一定的实践根据,即转型社会、风险社会的来临,同时还面临着技术性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刑法修正案入罪化与刑法动态运作密不可分。从系统论视角下对刑法系统进行分析得知: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系统的自我创生的结果,刑法系统的自我创生具有内外的预设条件,刑法系统具有认知的开放性。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限制及其依据:(一)外部限制:物质能量和渗透选择;(二)内部限制:内在理性与秩序;(三)入罪化过程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刑事政策、功利及政治等外在干预。刑法系统入罪化需要符合刑法系统自身的结构和逻辑,还需要保持与外界环境的良好互动关系,从而提高入罪化的可行性,以更好地应对在转型社会中高发犯罪的挑战。
关键词:系统论;刑法修正案;入罪化;限制;合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法修正案入罪化既有理论的困境与出路
(一)中国刑法修正案入罪化与去罪化之争
2003年之春,天灾人祸接连袭来,迫使举国上下都拿起体温计来“吾日三省其身”,也使现行制度上的种种腐败现象或多或少暴露在光天化日下、有待我们进行消毒和治疗。正因为是一场夺命疫病增强了社会的知情权意识,是一件夺命罪案激发了对公民自由以及违宪审查制的迫切诉求,这就理所当然地把政治改革陡然提升到了生死攸关的高度!为了平息鼎沸的民愤、为了回应人民的强烈呼吁,新一届党政领导人果断地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来进行补救,并在近日决定立即启动党内民主化和改宪的作业。
既然宪法的发展实际上只剩下修改宪法这一条独木桥,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难免会在文本僵硬与修正案频仍之间进退失据,于是修宪成习而流于轻率的现象也就带有一定的必然性。由此可见,即使仅仅为了满足具体落实宪法内容的要求,也有必要承认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解释宪法、运用宪法的权力,进而可以推论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如果缺乏某种可操作性的司法审查制度,宪法的稳定性、恒久性以及相应的权威性是根本无从保障的――这就涉及主张(3)的思路,如何适当确定这次改宪的内容。
显然,综合上述三种主张的内在涵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是强调宪法稳定或者宪法解释,还是考虑宪法修正案的内容,都应该首先建立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何况在孙志刚冤案被揭露之后,已经有三位公民按照法律程序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的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违宪审查,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为当局的举措提供了良好契机、营造了有利的氛围。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建立具有某种司法性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此其时也。
其次,让我们进一步分析这次改宪有可能包括的其他内容。
一、宪法修正案充分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鲜经验,反映了我们党关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大主张
此次修宪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把我们在实践中取得并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为执政党按按照自己的面貌领导国家,为人民群众监督执政党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的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宝贵经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并将其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既保持稳定又与时俱进,必将为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走向辉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中,必将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书写出新的篇章。
同时,“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也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提出更高要求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只有始终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才能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有一个“代表”没做到,就要危及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有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人民对于执政党的要求、对于如何来判断执政党的执政水平、如何监督执政党,也就有了一个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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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以来,我们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在新的实践中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明确了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确定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并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及党的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党章修正案按照中央确定的修改原则和全党同志的愿望,从八个方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党建工作的制度创新成果。
第一,把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体现在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的关于党的*以来的实践进程的内容之中。党章修正案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表述,在总纲增写了一个自然段,集中阐述科学发展观的定位及其重大指导作用,这有利于全党同志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第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写入了党章修正案总纲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的论述之中。党的*以来,我们党确立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应地,把党的基本路线关于奋斗目标的内容,由“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章修正案把这些重要内容写入了总纲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的论述之中,同时还增写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的内容,这有利于全党同志更加自觉地为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奋斗。
第三,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了党章修正案总纲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之中。在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些都是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举措。把这些写入党章,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把我们在实践中取得并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经过这次修改,我国的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如何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确保宪法在本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我认为要抓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立即掀起全民学宪高潮,把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提高宪法意识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一切政党和所有公民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这次对宪法所作的修改,都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把组织和带领全民学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丰富多样的学习方式,重点学习好宪法修正案,把握主要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促进宪法的实施。我认为在学习宪法,特别是学习宪法修正案中要把握几个重点:
一是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必须让全民充分认识,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丰富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为推动“三个代表”思想,通过法律形式转变为全国人民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基础。
十七大代表认为
在党章中体现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成果符合党情实际符合党心民心
出席党的十七大的各代表团17日在讨论《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时纷纷指出,在党章中体现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取得的新成果,把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更好地学习和遵守党章,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情实际,符合广大党员的意愿。
“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顺应党心、民心,顺应时展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总体潮流,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党章的修改,必将指导党的工作打开新局面,创造新境界。”十七大代表、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郝鹏说。
“党章修正案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代表说,党的十七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意义重大,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顺应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共同愿望。特别是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同志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
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代表说,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突出了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的要求,体现了党员干部、党的各级组织新的要求。党章修正案提出把巡视制、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写入党章,既包含了党组织建设的内容,又包含了干部作风建设的内容,充实完善了党组织的工作制度,将进一步统一全党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