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顾某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16)最高法刑申27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某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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