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福禄村,车载便民法庭以“院坝谈心会”的形式深入民间、直面民众,奏出新时代法治呵护民生的“圆舞曲”。视觉中国供图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本届人大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修改)”作为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到现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45年间,经历了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目前,《刑事诉讼法》再次步入修法议程,将迎来第四次修改。立法规划公布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各界都非常期盼通过第四次修改推动刑事诉讼法制进一步完善。本研究在对过去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从学者视角,对于即将启动的第四次修改,作一些展望性研究。
一、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历程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规范密度不足。从条文数量上看,目前《刑事诉讼法》条文较少,条文数量及其规范规模,小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就程序法条文一般多于实体法条文的规律而言,我国《刑法》条文也多于《刑事诉讼法》条文。《刑事诉讼法》条文少带来的直接影响是规定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足。
(二)结构有待完善。从《刑事诉讼法》结构上看,一方面,从第一编总则到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再到第三编审判的篇章结构,反映了流水线式诉讼流程。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平起平坐”,三阶段不分主次,易于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框定了案件性质和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据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形成起诉书移送给法院,而法院的开庭审理依赖于庭审前的卷宗材料,笔录作为卷宗材料重要构成,记载了大量的口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侦查机关一般会将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梳理,使之相互印证,审判机关依据这些证据进行定案。所有定案的证据都应形成于法庭,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使法官形成心证。另一方面,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以追诉犯罪为主线,即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惩罚犯罪。
(三)程序性制裁机制匮乏。从程序的刚性上看,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违反程序法后果的制裁手段和力度不足。事实上,当事人对于刑事司法的不满,并不仅来自案件的实体不公。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就正在进行、实体尚未审结的案件,控诉司法程序的不公。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了程序性制裁,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程序违法现象,如当事人并不能像《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样,对侦查机关违法立案的情况提出管辖权异议,面对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被侵权人难以获得有效救济,被追诉人辩护权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三、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完善进路
(一)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全面修改,应改尽改。全面修改,是要对整个《刑事诉讼法》进行审思,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全盘考虑、共同推进。整个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是一个体系,有原则就要有相应的制度体现,有相应制度规范就要通过具体的程序实现。原则、制度、程序,是一个整体。基本原则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后续应有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不同于《刑法》,一个罪名的增加或减少,可能对《刑法》的体系影响并不显著,但《刑事诉讼法》可谓“牵一发动全身”,这也是其修改难处所在。所以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一定要有全局化观念,做到全面修改。
应改尽改,是指凡是在实践中暴露出问题的,无论是缺乏规范,还是规范不科学,抑或是规范不明确,都要进行修改。特别是近十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都要具体解决,不能“好修改的就改,难一点的就不改”。
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本次修改既要解决当下的问题,还要考虑未来的发展趋势。如果《刑事诉讼法》15年修改一次,以2028年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参照,第五次修改要到2043年,马上进入本世纪中叶。本次修改也要考虑到,在第五次修改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态势、刑事诉讼特征的可能。因此,本次修改不能局限在解决当下问题,对未来社会发展要有前瞻性考量。
(二)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要着重讨论的十个问题
第一,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探索除总则、证据两编外,将其余几编划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体例结构;第二,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当中;第三,增设违反程序的制裁后果,提高《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力;第四,增设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有益成果在修法中予以吸纳;第五,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机制,对“应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立案而立案”实现全面的法律监督;第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加大从宽的幅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取消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取消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禁止对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案件发动抗诉程序等六方面;第七,强化律师辩护权,包括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以及构建律师无效辩护制度等;第八,完善调整渎职案件管辖权;第九,健全涉案财物处置制度,设置专门的涉案财物听证处理程序,同时制定涉案财物归属中央财政,不得进入地方财政的制度;第十,进一步完善证据立法,将其由“章”上升为“编”。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
(原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系列报道之四|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及完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