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修正案的第三十六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本条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修改。
第一次是,根据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原1997年刑法第303条条文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的第303条条文是: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次是,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改,修改的内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从以上修改内容可以发现,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更重了。一般情节的开设赌场,量刑从三年以下改为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03条调整情况,说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了对开设赌场犯罪刑事处罚力度的加大。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罪量刑档次进行调整,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开设赌场案提高刑罚尺度。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