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一段沉寂甚至衰落之后,进科新世纪,基于社会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和国家治理战略的调整,人民调解得到了全面复兴和发展。然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一方面,调解在法治社会的正当性仍受到部分法律人和社会精英的质疑,调解被指为「和稀泥」、权利妥协、软化或弱化法律作用,甚至一部分人视其为传统社会落后遗存的象征;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的定位出现了一些模糊认识和不同的趋向。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在积极推行调解员统一资格考试、强调通过提高学历和法律专业水准提高调解员素质的同时,却贬低村、居委会选举产生的、或兼职的调解委员。一些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推行所谓「庭式调解」,极力模仿诉讼程序。不仅如此,各种统计和学术研究都试图证明,随着「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以及法治社会的建构,人民调解的作用已经全面下降。凡此种种,都违背调解规律,不利于合意的达成,难以实现及时就地解决纠纷的目标;消解着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等特点。
此外,在各地的大调解实践中,还出现了大量以人民调解名义运行的行政调解,很多政府调解、信访机构都在以人民调解的名义参与纠纷解决。毋庸置疑,在我国,行政调解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混同,却使得二者的定位都出现了混乱,可能招致人民调解行政化或「权力化」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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