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不好掌握。《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目前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六盘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实践中,一些经济上并不困难,没有享受低保的人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的证明非常容易,也能轻易获得法律援助。而一些生活确实困难,但却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而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导致法律援助资源没有全部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过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尺度难把握。当前各有关方面对“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受援面”的呼声颇高,但是在实践中,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六条收案范围的案件却少之又少。《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虽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收案范围进行了补充,也列入了一项“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因此项受案范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往往以案件的社会效果、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和地区的社会稳定等作为考虑因素,造成全市各法律援助部门对援助案件执行的标准不尽统一,出现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尴尬局面。

(三)经费保障未成制度,“应援尽援”实施困难。由于缺乏法定的约束力,各级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拨款额度各不相同,有的区县仅靠中央法律援助专款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连最起码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用都不够。特别是乡镇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这是困扰我市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援助经费不足,这不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援助服务的标准和质量,同时也使“应援尽援”在实际工作中显得力不从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协调渠道不够通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群众收听收看后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受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随着法律服务及运作成本的不断增加,我市法律援助资源远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广,有的案件常常要涉及政府许多职能部门,而由于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同时又囿于本身职权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协调、沟通渠道不够通畅,难以真正满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经济困难农民的法律援助案件因与法院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未能解决,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得到落实。

(五)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个乡镇虽然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数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还有的至今在编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员情况,要切实履行司法所的九项职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确实困难,更不要说开展法律援助。另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的赔偿责任不明确。虽然至今没有出现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要求赔偿的情况,但并不等于将来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发生这种情形,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包括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

(二)明确设立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实质上是政府以自己的财力购买法律服务,以办案补贴的形式给予法律援助机构或其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社会贫弱者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因此,财政拨款应当是本地区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将乡镇法律援助经费也列入财政预算,适度扩大购买规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力争做到“应援尽援”,确保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真正获得免费服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建议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都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10元,乡镇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30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确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会使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一些收入虽可,但由于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生活贫困的困难群体成为“夹心层”。建议对经济困难的标准适当放宽并进一步明确。

(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尽快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负责本部门及辖区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并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既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人员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困境,还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五)整合资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协调编制部门解决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协调人民法院解决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及执行难问题;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宜调则调,宜援则援,调援结合,缓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也解决农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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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全文+答记者问+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CRI25G70530W1MT.html
2.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有哪些一、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有哪些?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院审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https://www.64365.com/zs/994050.aspx
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71139&page=1
4.法律援助标准条件(精选5篇)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只有律师才能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见,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工作人员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https://www.1mishu.com/haowen/224759.html
5.法律援助条例(全文)《法律援助条例》是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律师援助条例全文如下。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https://www.0797cx.cn/page37?article_id=109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