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4修正全文法律法规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备注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固体废物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噪声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每月350元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接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超标4-6分贝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每月1400元超标10-12分贝每月2800元超标13-15分贝每月56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每月11200元

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备注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量(BODs)0.5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13.化学需氧蛩(CODcr)114.总有机碳(TOC)0.4915.石油类0.116.动植物油0.1617.挥发酚0.0818.总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0.522.甲醛0.12523.苯胺类0.224.硝基苯类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26.总铜0.127.总锌0.228.总锰0.229.彩色显影剂(CD-2)0.230.总磷0.2531.单质磷(以P计)0.05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33.乐果0.0534.甲基对硫磷0.0535.马拉硫磷0.0536.对硫磷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38.三氯甲烷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0.2540.四氯化碳0.04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0.0246.邻-二甲苯0.0247.对-二甲苯0.0248.间-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邻二氯苯0.0251.对二氯苯0.0252.对硝基氯苯0.0253.2,4-二硝基氯苯0.0254.苯酚0.0255.间-甲酚0.0256.2,4-二氯酚0.0257.2,4,6-三氯酚0.02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0260.丙烯腈0.12561.总硒0.02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备注1.pH值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pH值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值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2.色度5吨水·倍3.大肠菌群数(超标)3.3吨污水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3.3吨污水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置数)类型污染当量值备注禽畜养殖场1.牛0.1头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2.猪1头3.鸡、鸭等家禽30羽4.小型企业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6.医院消毒0.14床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2.8吨污水不消毒0.07床1.4吨污水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2.氮氧化物0.953.一氧化碳16.74.氯气0.345.氯化氢10.756.氟化物0.877.氰化氢0.0058.硫酸雾0.69.铬酸雾0.0007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11.一般性粉尘412.石棉尘0.5313.玻璃棉尘2.1314.碳黑尘0.5915.铅及其化合物0.0216.镉及其化合物0.03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18.镍及其化合物0.1319.锡及其化合物0.2720.烟尘2.1821.苯0.0522.甲苯0.1823.二甲苯0.2724.苯并(a)芘0.00000225.甲醛0.0926.乙醛0.4527.丙烯醛0.0628.甲醇0.6729.酚类0.3530.沥青烟0.1931.苯胺类0.2132.氯苯类0.7233.硝基苯0.1734.丙烯腈0.2235.氯乙烯0.5536.光气0.0437.硫化氢0.2938.氨9.0939.三甲胺0.3240.甲硫醇0.0441.甲硫醚0.2842.二甲二硫0.2843.苯乙烯2544.二硫化碳2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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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EHS.CN新法速递:2024年8月重点法规解读法规解读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关于印发《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的通知 2、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3、工业循环冷却水零排污技术规范(GB/T 44325-2024) https://www.ehs.cn/article-23350-1.html
7.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版)epubpdfmobitxt电子书下载2024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构成 32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34第四节 中国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34一、中国环境政策有关要求 34二、中国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6 思考题 37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38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38一、分类管理 38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监督管理 39https://book.tinynews.org/books/12341598
8.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深刻影响着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并直接决定区域发展的未来走向。汉江流域的生态整体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紧密相连,二者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法律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的核心工具,为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然而,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仍面临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720-1024423194.nh.html
9.二建法规教材目录1.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管理 七、文物保护部分 1.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2.建筑工程与文物保护 八、劳动保障部分 1.劳动法律法规 2.建筑工程劳动保障 九、法律纠纷解决途径部分 1.建筑工程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2.建筑工程法律援助 以上是2024年二建法规教材的目录变动,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根据新版教材https://m.wenda123.com/zixun/118196.html
10.2024年7月即将生效和失效的法律法规及6月公报案例“两高”典型案例北大公布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国家安全部公布执法办案程序规定 护航国家安全法治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2024年第6期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14批85例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批48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批37例,内容涉及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环境资源审判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1075
11.质量/环境/职业降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六、ISO9001 2000版相对于94版的主要变化 ◇以过程模式为标准的结构,逻辑性更强。 ◇持续改进过程是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考虑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更强调了最高管理者的作用,包括对建立并对质量管理体现进行持续改进的承诺,对法律和法规要求的考虑,对目标的可评价性的要求。 https://www.safehoo.com/System/Unity/201811/15433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