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重视纪律建设的政党。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就把纪律单独列为一章,此后在100多年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纪律规范,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突显了纪律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党内法规保障。
深刻认识《条例》的特点
新修订的《条例》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强化党章最高权威,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以党章为总源头和总遵循,将二十大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强化对违反党章行为的责任追究。二是贯彻体系建设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科学立规,系统梳理、精准对接其他党内法规,思路举措更加清晰,程序规定更加科学严密。三是突出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四是体现时代性,吸收近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取得的一系列重大创新成果,更加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新要求。五是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聚焦重点难点问题,严查新型违纪行为。六是注重纪法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七是坚持宽严相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精准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
这部党内法规从试行《条例》起,就采用了3编的基本框架,但其内容不断充实完善、与时俱进。新修订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新增16条,修改76条。党员干部应在逐条学习、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的基础上,重点领会新增加的内容。
第一编总则,即总论部分,包括第一章至第五章,主要是: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其中,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第二编分则,即实体部分,包括第六章至第十一章,就六大类违纪行为分别作出规定。关于违纪行为的类型,1997年的试行《条例》规定了七大类违纪行为;2003年的正式《条例》规定了十大类违纪行为;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此后沿用至今。新修订的《条例》关于违反六大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文字表述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
第七章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条例》第八十条增写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第八十五条增写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规定。第八十六条充实对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方面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九十一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八章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证。《条例》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更加细化、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是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写的内容,体现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增写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离岗都一律从严要求。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写对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借此收取费用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持之以恒反对“四风”的坚定决心。
第九章是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条例》特别注重加大对乡村振兴、社会救助领域,以及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体现了入细入微严肃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一贯要求。
第十一章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条例》增写了对铺张浪费行为和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
第三编附则,涉及制定单项实施规定、军队武警的规定、解释权、溯及力等。
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纪律既是铁的纪律,又是自觉的纪律,要靠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自觉维护。只有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立纪、执纪、守纪同向推进,把集中性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结合起来,把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才能真正抓出实效。“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每位党员都应做到不触红线、不越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