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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标准分类号和中国标准分类号怎么查询确定?

2.中文标准分类号前到底要不要写“CCS”三个字母?

应该写。

3.既然IDT、MOD才算采标,那NEQ在封面写不写?

在我国采标统计中,IDT、MOD两种才算采标项目。NEQ虽不属于采标,但也表明了与国际标准的非等效对应关系,建议在封面列出。

4.标准英文名称的每个单词的第一字母是否都要大写?

不是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都要大写。一般第一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以及连字符、标点符号等后面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写。

二、目次

1.什么情况下需写目次?是否每个标准都必须写目次?

目次是可选项。如果标准内容篇幅较多,建议写目次,方便查阅;如果篇幅少,不必写。

2.目次应写到标准章条的哪个层级?

最多列到章条的第二个层级。

三、前言和引言

1.前言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前言一般给出文件自身内容以外的信息。包括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标准,与其他文件的关系,与国际文件的关系,有关专利的说明,文件的提出信息和归口信息,文件的起草单位和起主要起草人,以及文件的历次版本等。

2.前言与引言有什么区别?其内容如何区分?

3.前言和引言可不可以提出要求性条款?

不应该包含要求型条款。

4.标准涉及专利的内容是在前言还是在引言中描述?

如果文件不涉及专利,在前言表述有关专利的提示性条款;如果文件涉及必要专利,则在引言中表述涉及专利的具体条款。具体按GB/T1.1—2020附录D的要求表述。

四、范围

1.对标准本身的称谓是“本标准”还是“本文件"

本文件。如果在分部分标准中提及文件的所有部分时,用“GB/TXXXX”。

2.范围一章是否应该把标准各章标题的内容罗列出来?还是把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概括出来即可?

“范围”用来界定文件的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并指明文件适用的领域和使用者。因此,把各章罗列出来的做法是比较机械僵化的。建议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说明文件的适用领域和使用对象。

五、规范性引用文件

2.正文中“注”中提及的标准是否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注”中提及的标准不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可列作参考文献。

3.资料性附录中提及的标准是否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资料性附录中提及的标准不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可列作参考文献。

4.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能否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

5.政府规划和文件、法律法规能否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起草标准时不应规范性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也不应普遍性要求符合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的条款。

6.什么情况下需注日期引用?

凡不能够确定是否能够接受被引用文件将来的所有变化,或者提及了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条、图、表或附录的编号,均应注日期引用。

7.能否引用被替代的旧版标准?

如果在起草标准时已有新版文件,则不应引用旧版文件。

8.如果没有引用文件,本章该如何表述?

在章标题下说明:“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六、术语和定义

1.如何根据标准的需要确定术语并进行定义?

标准中界定术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文件中至少使用两次;——专业的使用者在不同语境中理解不一致;——尚无定义或需要改写已有定义;——属于文件范围所限定的领域内(领域之外的术语,可在条文的注中说明其含义)。

2.引用其他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应该如何表述?

3.如果没有术语和定义,本章应如何表述?

在章标题下说明:“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七、正文

1.标准编号必须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个要件吗?只写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是否可行?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发布年份构成。一般情况下,只写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代号是不完整的。引用标准不写年代号即执行最新版本。

2.标准应该如何起名?

文件名称应对文件所覆盖的主题进行清晰、简明的描述,使之易于与其他文件相区分,并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文件名称由尽可能短的引导元素(可选)、主体元素和补充元素(可选)组成。

3.标准名称中是否可包括“标准”二字(如***标准)?

不应包含“……标准”等描述文件类别的词语。

4.分为部分的标准如何规范名称?

应具有相同的引导元素与主体元素。

5.条最多可细分到几个层次?

最多可分到第五层次。

6.列项最多可细分到几个层次?

不宜超过两个层次。

7.“注”字要不要用黑体?

小五号黑体。

8.“和/或”的表述是否科学?

可用。

9.什么是“悬置段”?

一般在章标题与条之间,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之间设置的段为悬置段,应尽量避免。但“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以及“重要提示”不属于悬置段。

10.“特殊要求依合同执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这类表述是否恰当?

不建议这类表述。

八、附录

1.附录的规范性与资料性如何区分?

由在正文中被提及时的条款属性决定。如果在规范性要素中提及,为规范性,如果在资料性要素中提及,则为资料性。

2.能否将一个完整的试验方法的内容写成附录(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原理、试验步骤、结果计算与评价等)?

附录中不准许设置“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等内容。因此,不应将一个完整的试验方法的内容写成附录。

3.为什么附录一定要在正文处提及?

附录是用来承接和安置不便在正文、前言或引言中表述的内容,是对正文、前言或引言的补充或附加。因此,在将正文、前言或引言中的内容移到附录之处,应指明附录的编号。

九、参考文献

1.哪些文件可作为参考文献列入?

参考文献用于列出资料性引用的文件清单。

2.在正文中没有被提及的资料是否可作为参考文献?

在起草标准时参考过的文件,可以作为参考文献。

3.法律法规、政府规划或文件能否作为参考文献?

如确有必要,标准中可资料性提及法律法规,或指出由法律要求形成的对文件使用者的约束或义务(外部约束)。此属于资料性引用,应在参考文献列出。

4.网络资料可否作为参考文献?

如为资料性引用,则作为参考文献列出。

十、格式

1.页码应该用罗马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

从目次至正文首页前用罗马数字编页码,正文首页起用阿拉伯数字另编页码。

2.章条段之间的行间距应多大?

章标题上下各空一行,条标题上下各空半行。

3.图与表的前后是否要空行?

每幅图与其前面的条文之间宜空一行,每个表与其后面的条文之间宜空一行。

4.正文字号与图、表字号如何确定?

一般,正文字号为5号宋体,图题、表题为5号黑体,表中的数字和文字为小五号宋体,图中的数字和文字为六号宋体。具体按GB/T1—2020附录F执行。

5.表中的段末要不要加标点符号?

表中的段后不必加标点符号。

6.表中的内容是否都要居中排列?

表中的内容为数字时,数字宜居中编排。

十一、专利

1.什么是必要专利?

实施某项标准时,某一专利中不可避免被侵犯的权利要求(专利书中包含至少一项必要权利要求)。

如果文件不涉及专利,在前言表述有关专利的提示性条款;如果文件涉及必要专利,则在引言中表述涉及专利的具体条款。具体按GB/T1.1—2020附录D的要求表述。涉及专利的标准的编写程序按GB/T20003.1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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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不是工具新西部网《新西部》杂志官网早在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的委员长就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然而,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却依然有很远的路程。如何把条文的法律制度变成国家治理的准则,也依然有很多的障碍需要排除。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确立法律不容超越的神圣地位,不能把法律当作统治的工具。 http://www.xxbcm.com/info/1003/51649.htm
11::中国法学网社会保险已有法律法规建设, 也表现出浓烈的政策色彩。一些法律条文表现出与政策的实质类似性, 带有过多的宣示色彩, 缺乏必要的清晰性、规范性、强制性。《社会保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类简单化、宣示性的http://iolaw.cssn.cn/zxzp/197001/t19700101_46587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