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2、审查程序:
①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了解案情;
②对诉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④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3、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三)公开听证
(四)审查决定
2、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4、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中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3)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4)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5、对存在法律规定的终结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4)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5)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7)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五)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1、宣读抗诉书;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对于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都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目的就是确保公平公正,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防止了一些不公平执法的行为存在。当然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也是完善司法建设的需要,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检察监督内容,可以继续浏览延伸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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