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在诉源治理中,检察机关担负重要法治职责,作为直接参与者、监督保障者和法治意识引领者,通过依法办案、监督,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和关口把控三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持续厉行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探索参与基层治理新模式,在融入国家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为诉源治理贡献检察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全面深入落实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推进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
诉源治理,是对诉讼的源头治理,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减少进入诉讼环节案件数量或有效分流诉讼中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参与诉源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
(一)推进诉源治理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在我国这样一个有14亿多人口、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执政,要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依靠法治推进,必须抓前端、治未病。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诉源治理以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为主要措施,注重防患未然,强调提升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立足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渠道,是将法律规范导入社会治理并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深入推进诉源治理,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推进诉源治理是健全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
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要素。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由诉讼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组成,包括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手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仍存在立法不完善,职能部门分工不清、衔接不紧密,多元化解纷主体协同性有待强化等诸多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运用不足,诉讼案件数量激增。2021年,全国四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351.6万件,法官人均办案高达238件;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63.7万件,同比上升20.9%。法治并不意味着“凡事必讼”,诉讼是成本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案件激增,不仅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巨大的挑战,还意味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没有在诉前、诉外通过成本低廉的非诉渠道得到及时有效化解,意味着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供给不足。与此相对应,浙江的地方实践则验证了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核心的诉源治理工作能够有效应对“诉讼爆炸”,甚至在全国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的背景下实现案件数量负增长。因此,检察机关应主动融入诉源治理,不仅通过直接履职做好源头防控、矛盾化解工作,更应发挥督促保障作用,广泛汇聚诉源治理合力,推动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三)推进诉源治理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折射
(四)推进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二、检察机关在诉源治理中担负重要法治职责
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刑事诉讼,并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其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宪法明确定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使检察机关在诉源治理中具有多重角色定位,可通过多种方式发挥独特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直接参与者
(二)监督保障者
检察机关不仅直接参与诉源治理,还发挥着更为独特的监督保障作用。这种监督保障作用集中体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的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两个方面。
其二,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以及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法院裁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对于诉源治理有直接和间接两方面的作用。其直接作用在于保障已形成的诉讼纠纷得到依法处理,避免衍生出新的矛盾纠纷,这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相似;其间接作用则在于发挥检察职能的能动性,针对各类诉讼纠纷中暴露出的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由此及彼、由微见著、由点带面,“从形成纠纷的根源上找到问题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开出社会治理的处方,完善社会治理结构、优化社会治理程序、改变社会治理陋习、提升社会治理绩效、革除社会治理弊端,实现从案件监督到规范监督、从诉讼监督到治理监督、从解纷监督到预防监督、从案结事了的监督到诉源治理的监督之转变”。
(三)法治意识的引领者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央《意见》在第二部分专门提出“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要求检察机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通过检察履职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以检察案例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检察机关的法治意识引领作用,可根据对象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过程的参与者,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司法活动的直接感受者、见证者。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自身严格依法履职向社会宣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当事人认识到违反法律的危害及后果,教育其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让其了解法律规定,理解法治要义,接受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逐渐养成法治意识。
二是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现实中矛盾纠纷的发生与激化,从反面显示着法治社会建设中可能存在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就监督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督促有关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法治教育,完善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这种互动,既是适用法律、共同寻求法治化解决方案的路径,也是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历练法治方法的过程。
三是社会公众。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办案、监督,对合法、守法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治和否定,教育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对社会行为具有引领作用。这种指引效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同时以检察案例为载体,不断扩大宣传效应。如,在“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检察机关有效激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及时发声向社会申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法治意识引领作用逐步向办案以外延伸,其中以检察官兼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为代表,通过检察官向未成年人讲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识,为其成长为具备法治意识的社会成员奠定了基础。
三、以高质量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
检察机关应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做细检察环节诉源治理,助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一)准确把握检察机关职能定位
诉源治理是党委领导下的一项系统工程,有赖于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推进。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必须秉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定位和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与其他部门职能互补、协同发力。
二是坚持专业性。诉源治理虽然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但检察机关应以法律确定的规则、秩序为导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为了平息纠纷而违背法律推动“滥和”。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依法监督、依法化解矛盾。
三是坚持人民性。诉源治理的重点在基层,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内涵更丰富、层次更高,对检察履职也有了更多的新期盼。在推进诉源治理中,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检验标准,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用心办好人民群众身边每一个“小案”,为人民群众、为社会和时代提供更加丰富、更为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以“止于至善”的标准融入社会治理、助推国家治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实现以“初心”赢“民心”,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持续厉行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
一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彰显检察官公平正义守护者职责。客观公正根源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定职责及其作为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定位。检察官应始终牢记使命,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作为价值追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既要当好犯罪的追诉者,也要做好无辜的保护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检察官越客观,越能赢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信任,就越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诉源治理的效果就越明显。
二是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彰显检察履职共识。在追诉犯罪、保护无辜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担当着社会治理的促进者、法治精神的倡导者和司法文明的推动者角色。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坚决摒弃程序主义、机械司法等消极观念,把握法治规则,创新方式方法,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形成互动、积极的良性工作关系,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三是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彰显检察担当作为。依法能动履职,要求进一步发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将依法推进诉源治理、基层治理、社会治理作为检察机关办案和监督的延伸目标,树立自发自觉、积极主动的检察治理观,以案件为纽带参与社会治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通过办案实现监督的精准化、拓展监督的覆盖面,以监督促进办案质量与能力提升,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实效,促进诉源治理。
(三)在融入国家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
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着力点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找准方向、聚焦重点,依法能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更深融入国家治理,促进诉源治理,共筑长治基石。
一是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应了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体现了谦抑慎刑的刑事司法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应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履行主导责任,主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虚假认罪认罚引发上诉,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行为人架起回归社会的“金桥”。同时,应用心、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用好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促进达成共识,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发生。
二是“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充分释放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实现更大范围的治理提升。对涉黑涉恶犯罪坚持打早打小,深挖新发生案件背后的“保护伞”,不给黑恶势力卷土重来之机。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合规审查并有整改价值的企业,督促制定合规计划并对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估,扩大社会治理效果。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民生检察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持续从源头解决公益损害问题,对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果断提起诉讼。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检察监督、能动履职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努力实现“1+5>6=实”。规范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没完没了”推动落实,以“我管”促“都管”。
(四)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新模式
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也是基层之治。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诉源治理基础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检察机关应将检力下沉,把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一是融入市域社会治理体系。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基层检察院应进驻县区综治中心,加强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协调联动,与社区(村组)自治组织有机衔接,就地参与矛盾化解,使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积极参与“无讼”乡村(社区)创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促进基层善治。
二是向基层延伸检察力量。受机构及人员不足的制约,检察机关缺少类似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派出机构。为此,有必要结合检察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基层检察院的机构人员编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乡镇、社区、企业园区,打通服务基层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检察院、检察官就在身边。
三是推进“互联网+检察”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手段,创新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工作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线上线下、多元便捷的检察服务。在智慧检务2.0系统基础上拓展移动检务应用,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接“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实现监督线索在线受理、办案数据在线共享、检察产品线上展示,为群众提供同质化、全流程在线纠纷解决服务,提升检察环节诉源治理社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