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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1日
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规定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规定、规定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规定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规定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规定本规定自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