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25日讯(记者刘子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意见明确,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各级检察院要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置专门的宣告场所,由检察官召集当事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等到场,当面宣告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说理。
意见强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自觉地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对于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各类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或者送达、宣告决定时有重点地进行说理。对于涉及案件终局处理或者办案重要节点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文书中说理或者在送达文书时主动说理。当事人等对已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记载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质疑或者异议的,应当随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
以下办案环节涉及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着重进行说理:
(一)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对有关实名举报、控告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作出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或者驳回取保候审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决定的。
(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对有关羁押期限、被监管人死亡或者伤残问题向控告人作出答复的。
(五)刑事特别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或者决定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或者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提出纠正强制医疗不当决定意见的。
(六)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对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对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审查决定的。
(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不支持监督申请或者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
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负责人:《意见》明确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规范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程序,提出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质量要求,强化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责任落实,增强了整个文件的操作性和指导性。主要修改有:
一是进一步归纳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
二是明确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三是对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四是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主体作出规定。明确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并且明确了特定情况下,办案检察官配合案管部门或者控申部门进行说理的责任。
五是就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时机作出规定。明确提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贯穿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全过程的要求,并对送达文书时主动说理、针对异议随时说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是明确法律文书说理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
七是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出了阐明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繁简适当、语言规范等要求。八是对如何完善检察法律文书工作制度作出规定。
坚持了哪些原则?
负责人:我们在制定《意见》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充分考虑新形势新要求,体现新精神。《意见》修订中,我们充分考虑中央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出的新要求,针对当前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准破解问题的途径和办法,通过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是坚持立足检察工作实践,加强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修订中,我们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范围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注重凸显文件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三是注重与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衔接,充分发挥检察官的积极性。
需要对所有法律文书都开展说理吗?
说理的时机应如何把握?
《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意见》对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要清晰阐明事实。
二是要准确释明法理。检察机关要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检察院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要生动讲明情理。说理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五是对说理语言要求作出概括性规定。应当做到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方式是什么?
负责人:依据《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在说理方式上,应以书面说理为主,口头说理是书面说理的补充。对于不宜书面说理的,或者在办案中遇到紧急情况的,或者说理对象认可同意的,可以进行口头说理。
同时,《意见》还对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作出规定。《意见》提出,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置专门的宣告场所,由检察官召集当事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等到场,当面宣告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说理。
《意见》提出了哪些完善措施?
负责人:《意见》规定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强调各级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听取说理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评价意见。同时提出要建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责任制。可以说《意见》从正向工作要求和反向纪律责任的角度,对如何完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制度,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质量的评价提出了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