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自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以来,已施行三十多年的三资企业法体系为中国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三资企业法也面临无法忽视的瓶颈和问题:

1.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过度监管

在现行外资监管体系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规模、投资金额或行业,从其出生至终结清算乃至经营过程中的任何增资、减资、股权变化均需取得政府机构的核准。这种严格的“逐案审批制”在合理引导和控制外资方面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繁冗的政府管制、对商业行为和市场竞争过多的干预无形中提高了外国投资的管制成本,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本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流动。

2.与《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立法的冲突矛盾

《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之时,虽原则性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也留出“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例外,这导致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之间的矛盾产生不少争议。例如,合资企业的治理结构一般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做出规定,但实际上公司法仍在某种程度上部分适用于其公司治理,对于究竟如何选择适用两套法律常令投资者感到困惑不已。

此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规定更是散见在各种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其与统一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如何解决更是扑朔迷离。

3.外商投资配套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分散繁杂

随着外资进入中国的形式多样化、反垄断立法以及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监管的发展,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及监管体系不断发展,不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例如著名的10号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建立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若干通知和公告、适用于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及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等。这些应时而生的规定为建立完善的外资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们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在不同时期发布,其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甚至存在冲突,也在实践中不断引发争议。

外资法草案的立法特点

外资法草案共11章170条,主要涵盖以下部分:(1)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定义;(2)对实行准入许可管理的外国投资的管制;(3)国家安全审查;(4)全面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5)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以及投诉协调;(6)法律责任以及(7)附则。与之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三资企业法相比,外资法草案篇幅显著增长、内容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包含较为具体的外资准入和运行管理制度。外资法草案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1.对现有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颠覆性变革

外资法草案彻底摒弃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三十多年的外国投资逐案审批制,转而采纳了目前国际上先进的外商投资特定准入许可和信息报告制度。

此外,现行三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出特殊规定,从而导致内外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割裂。此次外资法草案对外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未做规定,亦未就外资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合资或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以区分,仅对外国投资准入环节的许可和审查、投资实施后的信息报告进行规定。外资法草案正式实施后,外国投资企业将与国内公司一样统一适用《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设立内部治理结构,不再适用独立的制度。

2.对国际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借鉴

据了解,外资法草案在外资管制方式和立法技术上借鉴了《加拿大投资法》、《澳大利亚1975外国收购接管法》以及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外国投资管理体系。例如“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即借鉴了澳大利亚法中以“控制”为标准的判断原则,即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企业,不论其位于境内或境外,均将视为外国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控制”概念重树的外资法律监管体系下,中国的《外国投资法》将具有域外效力。外资法草案第15条明确规定,境外交易导致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向外国投资者转移的,视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此外,信息报告制度中的若干规定也参考了加拿大的投资法,而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即“负面清单”)更是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外国投资准入许可管理模式。

3.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外资法草案起草在很多方面均体现出注重投资的实质而非形式的特点。在判断是否属于“外国投资者”时,外资法草案开创性地使用实际控制的概念,根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外国还是中国投资者而非其形式上的注册地作出判断。而第149条亦明确以代持、信托、协议控制、境外交易或其他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在禁止实施目录领域投资或未经许可在限制实施领域投资或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将会给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带来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据此,目前在实践中外资领域的一些灰色地带将可以根据其实质是否违反《外国投资法》而确定法律后果。

此外,在根据投资金额判定一项外国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准入许可时(第26条至第29条),将需要计算“外国投资者在两年内针对同一投资事项多次实施投资行为时的投资累计金额”以及“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一年以上融资”。然而,在现行的外资法律体系下,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由哪一级别的政府机构进行审批,一般仅参照单次投资总额的金额计算;实践中有些项目为规避更高层级政府机构的核准常会选择通过化整为零、多次增资的方式开展投资。相比之下,未来的《外国投资法》对大额外资项目的监管更趋于合理。

外资法草案带来的主要制度变革

以下我们将重点解读外资法草案中的重大变化以及未来对外国投资实践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1.有限的准入许可取代外资核准

《外国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依据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即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的除外。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目录”)不同,负面清单将仅分为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的两类领域,而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外国投资既无需申请准入许可,亦无需申请备案,仅需提交信息报告。投资目录是与现行外资核准制相配套的、指导外资准入的核心文件,明确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未列入指导目录的行业将视为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但实际上,任何一类外商投资均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核准。未来《外国投资法》施行后,亦将需要另行制定负面清单以取代产业指导目录。

负面清单管理是发达国家市场上一种比较主流和成熟的外资准入管理做法,广为投资者所接受。据商务部统计,目前至少有70多个国家对外商投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中国从全面监管外国投资到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立法与外资监管上的巨大进步。在最近举行的中美、中欧及中澳多轮双边投资协定中,进一步扩大中国对外投资开放领域、减少外商投资领域管制以及缩短负面清单也一直是双方谈判的关键议题之一。

自2013年以来,上海自由贸易区率先参考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做法,制定了适用于区内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取代《投资目录》,并开创性地提出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将暂时停止实施,改为备案管理。然而,“备案”究竟是程序性的备案还是变相的备案式审查一直悬而未决。尤其是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6月17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将原先统一实行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中的绝大多数归为备案管理,但是依据该规定发改委仍有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外资法草案在制度上超越了此前模糊不清及饱受争议的备案制度,将不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投资进行备案,而是开放性地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即凡是在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中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项目仅需通过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无需经过政府机构的审查(见下文讨论)。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外资法草案第32条虽然列举了准入许可的若干审查因素,但每一项审查因素表述均较为宽泛,并未能提出具体的审查标准和方法。例如作为审查因素的就业、资本项目管理、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等,投资者难以据此确定具体的考量标准并作出商业上的安排以满足条件。因此,如不做进一步细化,未来的准入许可审查可能将具有较大的弹性,实际中如何执行也会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另外,外资法草案第33条进一步规定了准入许可和行业许可之间的关系。如涉及前置行业许可,外国投资主管部门需在审查决定中说明行业许可的获得情况;如涉及非前置许可,外国投资主管部门需在审查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但是,在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情况下,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应如何协调理顺其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双重审查标准,是否可能因两种许可的标准不同给投资者带来双重许可的不确定性,似乎还有待商榷。

2.外资投资全面的信息报告制度

如上文所述,信息报告制度不是一项审批或备案,而是一种类似于事后的报告。但是,主要基于对市场主体信赖的信息报告义务的违法成本也较高,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的,不仅会带来罚款,甚至可能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事责任(第147条、第148条)。

信息报告分为投资实施报告、投资变更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值得注意的是:

投资实施报告既可以在投资实施前也可以在投资实施完成后30日内提交。但是,如果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实施前进行信息报告,存在信息报告之后调整、终止或放弃投资的可能性,从而带来报告的撤销、修改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建议可以考虑统一修改为事后报告。

以往需要核准的股权转让、质押、增资等事项仅需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报告;

季度报告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大型外国投资企业,即资产总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其子公司超过10家。

此外,信息报告要求与工商登记要求存在较大重合,例如外国投资者基本信息、外国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等。如将来同时存在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和工商登记两个信息系统,不仅加重了外国投资者为保证合规而需进行信息披露或报告的负担,另一方面对于公众而言,也会产生为确认一项信息需同时查询两个信息系统的问题。

3.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扩大。根据目前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国家安全审查限定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情形。此外,尽管一直未能公布国家安全审查的重点行业目录,坊间也曾有流传国家安全审查主要限于57个行业。然而,外资法草案第48条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将可能适用于“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并未将其局限于外国投资者将可能取得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情形,亦未限制其可能适用的重点行业。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扩大化和适用标准的缺失可能引起担忧,即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项目都有可能进入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从而带来监管的不透明和不确定性问题。

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与准入许可程序衔接,同时也更为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在准入许可审查时如发现有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将暂停准入审查,将申请移交联席会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之前,就有关程序性问题提出预约商谈,进行提前沟通;部级联席会议可以依职权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并且可以对在审查程序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或外国投资者违反审查决定条件中的限制性条件实施投资的情况启动再次安审。

由于法律效力级别的提高,国家安全审查明确了司法豁免原则,即针对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实际控制人以及对VIE结构潜在的影响

但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外国投资法》生效前已经以VIE形式在海外成功上市的公司或者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企业,如其境内企业所从事的投资仍落入负面清单将如何处理,外资法草案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而是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提及将综合考虑各方反馈作出决定。根据我们的推测,因现有使用VIE结构的公司多对于行业及社会各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对之前以协议控制方式操作且已上市的外国投资,判定其规避法律并且要求拆除VIE结构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未来监管和立法可能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基于实践中不同的情形予以具体考量作出决策。

外资法草案的其他问题

本草案所涉及的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

从现行监管制度到新管理制度的过渡:外资法草案就新法生效如何处理过渡期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给予外资企业3年的过渡期,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在变更完成前将继续适用三资企业法中的规定。但外资法草案似乎未就其他投资形式在过渡期的法律适用给出明确的答案。例如目前新纳入外资管理的长期融资、房地产交易等如何实现过渡;根据10号文进行的外资并购在《外国投资法》生效后将如何适用法律;等等。

作者:徐萍:公司并购部合伙人,姚丽娟:公司并购部资深律师。

THE END
1.法律法规百科全书深入理解中国大陆的100条关键法律法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会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这些法律和规定被称为“法律法规”。它们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方面,并且对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为什么需要了解100条法律法规? https://www.qtleqzhor.cn/xue-shu-huo-dong/407608.html
2.法律法规百科全书详解中国大陆的100条重要法律法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会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规定,这些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法规。它们不仅规范了公民之间的关系,也为企业经营、市场活动提供了依据。在中国大陆,有超过100条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它们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石。 https://www.yebtzbalg.cn/xue-shu-huo-dong/349658.html
3.百问法律深入解析100条法规的奥秘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是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它们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也保障了公民权利、保护了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安全与秩序。其中,“100条法律法规”这一概念,是指一系列对公众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的法律规定,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善的法律体系。 首先,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226903.html
4.法律法规百科全书深入了解中国的100条关键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文书形式的命令。这些命令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它们通过立法机关的制定、行政机关的发布以及司法机关的解释,形成了一个完整且严密的体系。 100条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性 在中国,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国民https://www.n9xnw0daq.cn/jun-lei-zhi-shi/362922.html
5.最新颁布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检索 题目: 并且: 单位: 中央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http://www.law-lib.com/law/lawmlnew-zy.asp
6.最新公布:现行有效法律300件(目录+全文)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程序2024年1月3日,中国人大网公布最新版的法律目录: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0件),并且包含了各部法律的颁布和修订时间。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编辑推送,供普法学习参考: 点击名称阅读法律全文·收藏分享随时学习查询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0件)(截至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O1JOPT605149C2O.html
7.TOP100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和制度逻辑其中,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凸显行政强制措施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功能。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调了保护重要的“个人利益”优于维护微量的“公共利益”。三是注重通过限制对公民实施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1101.html
8.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决议公告意见》(环发[2008]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已向国家环保总局 递交了环保核查材料。 六、业务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形成以生物化工与煤化工两块产业为核心,发挥公司 在化工领域的优势,实现生物化工与煤化工产业协同发展,做大做强公司的能源化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80312/23282064894.shtml
9.濮阳头条召开了食品加工小作坊综合提升培训会议,组织66家小作坊负责人集中收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规范化生产教学片》,发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300余份。二是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打造了一条示范街(开发区政和二路),并召开了现场观摩会。三是以网络餐饮智慧侦测为抓手,实行线上查线索https://shichangjianguan.puyang.gov.cn/Info/Puyang/3997
10.常用法律法规100条(6页)常用法律法规100条.doc 6页VIP内容提供方:古董文档 大小:35 KB 字数:约4.5千字 发布时间:2021-09-03发布于北京 浏览人气:1337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常用法律法规100条.doc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https://m.book118.com/html/2021/0903/6035030232003243.shtm
11.杭钢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钢股份《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本公司的干预。 本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认购的杭钢股份发行的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杭钢股份股票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070300003292_98.shtml
12.法学研究所图书馆特藏调研报告28.《新译日本法规大全》81册 上述文史、法律等古籍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存价值。 王仲方,中国著名法学家,社会活动家。1921年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曾就读于浙江大学,毕业于延安军政大学。先后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秘书长兼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主任,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总顾问,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还担http://iolaw.cssn.cn/gyyd/200809/t20080925_4601389.shtml
13.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已第一时间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点击【详细】查阅全文 二、立法历程 编纂历程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度进行民法典的起草。一次开始于1954年,到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计525条,包括总则、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