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网络造谣犯罪案件几个重点适用法律问题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并呈现出“三网合一”、不断升级换代的趋势,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方便了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也推动了群众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监督权,因此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也应看到,信息网络的发展普及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造谣的违法犯罪现象非常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针对特定的个人,捏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散布,损坏他人名誉;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针对社会、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件,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引发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一些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活动带有明显的组织性色彩,欺骗性极强。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甚至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一致要求依法严惩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活动。

二、关于“诽谤信息”和“虚假信息”的正确认定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应用的发展和不法分子犯罪手段的变化,《解释》规定的“诽谤信息”和“虚假信息”,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新的载体、新的内容。对于如何在实践中准确加以认定,应当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诽谤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载体,包括文字类信息和非文字类信息。传统的网络诽谤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载体,一般是指文字信息。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在网上合成照片、拼接录像、伪造录音进行诽谤、寻衅滋事的活动趋于增加,如将官员的头像PS到淫秽色情图片上,并在网络上发布,造谣该官员和情妇淫乱。以这种手段实施的网络诽谤或者寻衅滋事,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捏造、编造并散布文字类信息,其本质上也属于诽谤信息、虚假信息的范畴。所以,诽谤信息、虚假信息不仅包括捏造、编造并散布的文稿,也应包括利用技术手段捏造、编造并散布的图片、音频、视频等。

3.诽谤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转发形式,包括直接转发和变相转发。有不法分子采取狡猾手段,不直接在网上转发原始诽谤信息、虚假信息内容,而是通过转发原始诽谤信息、虚假信息的网址链接、截屏、百度云盘访问账号及密码等方式,变相在网上散布诽谤信息、虚假信息。实际上,网民通过接收上述链接、截屏、访问账号密码等,可以点击并浏览到诽谤信息、虚假信息内容。这种行为在实质上与直接转发原始诽谤信息、虚假信息无异。该行为也应视为明知是同一诽谤信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4.诽谤信息涉及的对象身份,包括明示和足以推定的暗示。个别不法分子在其所散布的诽谤信息中,不直接说出诽谤对象的姓名,而是采取“暗示”手法,只罗列一些使人足以推知诽谤对象身份的明确信息,以达到诽谤目的,又试图规避法律。此类行为虽然没有点名,但同样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同样可以对被害人名誉造成实际损害,可以认定为诽谤信息。

三、关于网络诽谤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正确界定

网络造谣犯罪,主要涉及适用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两个具体罪名。有些网络谣言情况比较复杂,既可能针对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又不可避免地涉及特定的人;既可能侵害了个人名誉权,又可能影响到公共秩序。如何在定性时正确界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仅是准确适用法律的问题,而且涉及社会效果的好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对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五点。

1.注意二者犯罪对象的差别。简单从字面理解,诽谤信息在性质上来说,当然也是虚假的信息,而虚假信息也有可能含有诽谤他人的内容。但诽谤信息、虚假信息是分别具有独立刑法意义的两个概念。“诽谤信息”指针对特定的自然人而捏造的损害其名誉的虚假事实。“虚假信息”指针对政府机关、不特定多人、公共事件而编造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虚假事实。

3.注意二者犯罪客体的差别,此亦为关键所在。诽谤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名誉权。在一般情况下,虽然公众人物在网络上遭诽谤的居多,但此类案件对公共秩序造成损害的程度有限。而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如借国内重大事件造谣炒作,虽然虚假信息里面涉及到一些具体的人,但根本上说,还是破坏了公共秩序。

4.注意二者诉讼程序的差别。依照《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而诽谤罪原则上只能是自诉案件,如果要适用公诉程序,需要满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条件。

5.注意二者取证方面的差别。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是作为诽谤罪(适用公诉程序)办理,一般会收集有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证据材料。如果这方面的证据薄弱,则能否适用公诉程序存疑,应在做通被害人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其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如果是作为寻衅滋事罪办理,一般会收集有关“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材料。

四、关于恶意传谣者主观“明知”的正确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两项规定,是针对造谣者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该款规定主要是针对恶意传话者的。对于认定造谣者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握。但对于恶意传谣者,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既不捏造也不亲自散布诽谤信息”,而是躲在幕后,故意建立专门的网站、网页、论坛、网盘、网络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存储空间或社交网络,供他人籍此为“阵地”大量传播谣言。如何认定此类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考虑。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建立上述网络平台、网络存储空间或社交网络的目的,就是专门用于供他人大量散布诽谤信息、虚假信息的,可以直接认定其主观明知。如果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尚不充分,但发现经有关部门采取公告、告知、发布结论性意见后,行为人仍拒绝纠正的,则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五、关于构成网络诽谤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正确认定

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刑法》规定的诽谤罪。《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加以具体化,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主要涉及数量标准、危害后果标准和主观恶性标准。同时,该条还设置了第四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为司法机关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如何理解和适用该项的规定呢总结实践经验和案例,以下情况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组织、指使、招揽、雇佣人员大量捏造并散布谣言的,对行为人可认定为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注意查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指使、招揽、雇佣的行为且被组织、指使、招揽、雇佣人员实施了大量捏造并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另外,个别不法分子极端仇视党和政府,仇视社会,热衷于在网上对抗,专门从事网络造谣活动,多次反复进行网络诽谤,这种情况已经充分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对行为人可认定为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

六、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正确认定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对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否必须同时包括“网上秩序混乱”和“网下秩序混乱”的问题,认识与做法均不一致。

七、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正确认定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它所针对的是把信息网络作为“工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行为明确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们认为,在信息网络上恶意发起收集、散布公民的家庭成员及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信息,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恐惧,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恐吓他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生活中,“人肉搜索”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需要严格限定打击范围,注意社会效果。特别是对于出于良善动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人肉搜索”,不能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另外,重点打击的是发起者,对于普通参与者进行打击,既无现实的必要,也无操作的可能。对他们还是要体现教育挽救为主。确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

八、关于《解释》与《刑法修正案(九)》的科学衔接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就涉及网络犯罪的问题规定了八条内容,如增加了单位犯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等,进一步完善了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同时,还针对网络诽谤自诉案件被害人举证难的问题,规定经人民法院申请,可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刑法修正案(九)》对《解释》既有吸收,也有调整,在司法过程中需要准确理解,做好衔接。

1.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规定,将“虚假信息”的内容限定为“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行为人如果编造、故意传播前述四种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直接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他种类虚假信息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的,仍应依照《解释》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理。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可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规定了单位犯罪。而如前所述,根据《解释》的精神,“在信息网络上建立网络平台供他人散布诽谤信息、虚假信息”的,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诽谤信息和虚假信息的重要依据,应以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处理。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规定是将“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等三种预备犯行为作为正犯行为予以评价。而“诽谤、寻衅滋事”是否属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诽谤信息、虚假信息。是否属于“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在处理此类个案,宜依照《解释》的规定,按照共犯处理;将来应当以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配套司法解释为准。

原文载《网络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究》,蒋惠玲主编,范明志、李玉萍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7月第一版。本文作者:李睿懿,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P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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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法宣传“谣”不可及:网络谣言的法律狙击战侵权犯罪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为公民名誉权撑起 “保护伞”,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比如,一位无辜市民被网络谣言污蔑为盗窃惯犯,致使其在社区中饱受冷眼,工作也遭受重大挫折。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要求造谣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D8CFJ40552KEQO.html
2.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答“疫”平台: 四川省广汉市监察委员会卢妍: 提问者您好,首先,身正不怕影子歪,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根据描述,你邻居这种造谣行为确有违法嫌疑。与此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三点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https://www.stjcy.gov.cn/phone/index.php/home/view?id=8035
3.造谣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造谣的意思是通过个人想象,虚构事实,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虚构信息散布。散布谣言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https://www.5858.com.cn/article-91840.html
4.造谣传谣行为能拘留多少天造谣传谣可以拘留多少天,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可以对谣言者拘留15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https://www.66law.cn/laws/735307.aspx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法律实务问答资源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各类报告责任人的疫情报告责任作出了规定。 疫情信息公布是指疫情有权公布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传染病发病情况或暴发、流行情况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https://www.lawyers.org.cn/info/5d646f3e369c47929d23bb1c4518f06e
6.网络造谣的相关法律条文解释1、法律分析: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追究责任。 2、法律分析:有关造谣的法律条文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https://www.fljg.com/qfrs/683412.html
7.法治微课堂造谣传谣,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造谣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会承担以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https://tuanju-wap.bingtuannet.com/video_details.html?id=1711032
8.关于诽谤罪司法实践认定的问题分析6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741页。 7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郑树周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3月版,第664页。 8 王宠惠属稿:《中华民国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80页。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83249.shtml
9.中国官方回应“3·21”事故传言:将依法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中新社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 周音)中国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副主任吴世杰11日在民航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网络上针对“3·21”事故原因的一些传言,严重误导社会公众认知,干扰事故调查工作,已涉嫌违法,有关部门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将依法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 https://finance.sina.cn/2022-04-11/detail-imcwiwst122577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