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遭威胁的法律保护指引

举报者的命运如同试金石,能够检验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情况乃至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态。

作者丨艾學灋

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艾學灋按:我国宪法明第四十一条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是!但是!在现实中公民举报却常常难逃几种命运:

举报了,但举报无人理,最后不了了之;

举报了,遭报复;(最高检曾经统计,70%举报者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报复)

举报了,被举报人受到了法律制裁。(少数派如此,事后仍遭报复打击也有之)

示例如下:(点击标题即可查阅详情)

1997年河南省舞钢的吕净一举报河南省舞钢市委书记李长河,后在家中被刺中8刀受重伤,其妻当场死亡。

2007年6月20日湖南省岳阳市人邓镪被他曾指证受贿的原平江县房产局局长唐法安等人当街暴打、下跪、写欠条、承认作伪证等。

2010年云南省政协副主席杨维骏带领村民到云南省政协反应问题,但政协信访的人的居然跑掉了,向省纪委反应时任省委书记的白恩培的腐败问题,被以生命安全威胁。

2012年江西省新余市原人大党组书记、主任周建华向时任省人大、省纪委全面汇报了苏荣和新余市委书记李安泽的腐败问题后,自己反被双规、诬陷、判死刑。

2013年12月展秀玲向黑龙江省纪委举报龙江银行原董事长杨进先,且材料详实,而黑龙江纪委确拖沓不办,展秀玲向中纪委举报并经中纪委两次催办,黑龙江纪委才在14年9月将杨带走调查。

……

如何在现实举报环节既能稳妥地表达自己的举报诉求,又能保护好举报人自身的人生安全呢?首先,我们理应寄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调查处理。因为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起举报,本身就是对实名举报人的一种保护,更是公民与公权力机关畅享反腐倡廉的良性互动外的基石。其次,希望双方都能认识到反腐败有成本,而“实名举报”的背后应该是举报人和处理举报的政府部门双方的成本分担:举报人保证自己举报信息真实可靠,杜绝了以往“八分钱(一封举报信件邮票钱)让你忙半年,一毛六让你忙个够”的匿名诬告;接报的政府部门则要保证公正处理举报信息,还要给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搅局者”以法律援助和救济。下述我们的整理的这期举报专辑以期能为诸君所用或周知。

【举报须知】

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请您参照举报材料参考样式反映问题。

六、反映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问题。

(一)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线索举报平台受理范围:

1.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逃往国(境)外行为的举报;

2.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境)外转移涉嫌违法违纪资产行为的举报;

3.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举报方式】

注:网上举报,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点击相应区域进入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

【注意事项】

一要实事求是,不要凭空想象。

五要抓住时机,不要犹豫不决。(有些信访举报问题,时效性较强,稍有耽误就可能错过时机造成查处困难,甚至无法取证。)

1、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2、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3、举报的方式:

4、对举报人的保护: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问处理。

5、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读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控告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四)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

一、信件举报:

1、要列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地区,单位、职务、级别等个人情况。

3、如实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检察机关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件件答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建议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留下具体联系方式。

二、来访举报:

您可以到您所在辖区内检察院信访接待室举报,将有专人负责接谈、记录。

三、举报方式:

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主要包括3大模块13项具体功能,即:检察服务(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监督(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

收到举报信息之后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

1、检察机关收到举报线索后,专人审查,拆封、扫描导入业务系统。

2、提交举报线索评估小组评估线索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3、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属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三日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4、对于实名举报的线索,除通讯地址不详外,举报中心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待举报事项办结后答复。

一、公安部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

注:下述为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正在办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目次。该案涉及投资人多、地域广泛、数据量巨大。为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早准确查清事实、确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置,请投资人如实、全面登记身份及投资信息,涉案当事人可以移步平台内进行投资信息登记或者查阅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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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一、受理范围

本网站受理涉嫌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具体行为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此外,本网站欢迎并鼓励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含有宣扬“暴力夺取政权、建立东突国家”、“对异教徒圣战”等暴力恐怖思想和宗教极端思想,传授制枪、制爆、制毒方法,教唆、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音视频信息。

二、举报流程

注册举报人登陆后一次可举报多条线索,并可查询以往举报的处置情况;非注册举报人一次可举报一条线索。

三、结果查询

注册举报人登陆后即可查询。

四、隐私保护

本网站鼓励实名举报。为便于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举报人填写的所有举报信息将依法受到保护。

(点击可放大图片查阅)

注:此举报材料仅公安部打击防范涉枪涉爆专项行动办公室有权阅读,您的身份会被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实后破获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将视情予以奖励。

注:公安部禁毒局举报信箱表格要求填写“举报人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团伙中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等事项。

1、欢迎知情者提供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我们将设专门警务人员及时签收,并及时处理。您的身份会被严格保密!

2、如遇重大、紧急情况,建议直接拨打当地公安机关110予以报警。

3、举报线索经查实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将由立案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4、填写“举报内容”一栏时,应力求详尽,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外号、绰号)、体貌特征、居住地、通信方式、交往人员、活动范围、主要犯罪事实等尽可能叙述准确。5、填写“举报内容”一栏时,应力求详尽,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外号、绰号)、体貌特征、居住地、通信方式、交往人员、活动范围、主要犯罪事实等尽可能叙述准确。

6、举报人应据实举报,不得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网站仅受理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对公安机关及民警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3.本网站仅受理实名举报,我们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惩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4.每位举报人24小时内至多进行2次举报,请不要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举报。如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5.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境外追逃举报信箱:interpol.china@mps.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邮编:100741传真:010-58186804

【举报人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报人义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自我保护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看看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问处理。

其次举报必须要注意学会自我保护:

举报人在举报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

注意如下事项:

(1)举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举报要秘密进行,不要让被举报人知道。有的举报人因为对被举报人腐败行为的痛恨,或者为表示自己一身正气,往往一时冲动,采取公开“下战书”的形式,这种做法看上去很勇敢但实际上是不可取的,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可能导致举报人自己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甚至会提醒被举报人,使被举报人做贼心虚,从而毁灭证据、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给检察机关的查处带来重重困难。因此,举报时一定要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

(5)举报后披露其内容要注意限度。举报人举报内容的公示及向媒体披露,希望“借力网络,借力社会”应该说这亦然成为常态,但也理应注意一定的限度。其限度为:宜讲究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与证据的严肃性,不宜过度张扬这些举报内容,尽量少下结论;可以向媒体披露,而媒体作为新闻监督机构,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但不宜过度通过媒体披露而影响监督和司法机关的调查进程;若自行以一定方式公示举报内容,则必须十分审慎。否则,举报人若在举报材料使用上、举报方式上举措失当,很容易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1.投诉举报请求权

——梁志斌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而言,该条例仅仅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但投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

2.投诉举报类案件中的行政处罚

——朱翠芹诉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终802号

3.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公文的可诉性

——图符(北京)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通报案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向其下级行政机关以及下属的机构和单位发出公文,从形式上看属于内部行为,不是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当行政机关通过政务公开的形式将公文向社会公开,则使这一内部行为得以外化,客观上有可能对公文中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际影响。因此,在分析公文的可诉性时,需结合其具体内容来予以考察。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5070号

4.投诉举报人起诉时有义务证明其与行政机关的不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贾文学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投诉举报是公民发现并向有关有部门反映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主张社会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事项可能具有监管职责。但此种职责之履行情况并不当然构成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可诉的行政不作为,有些仅仅是行政机关凭此获得一般线索,再依职权再作出不同裁量和处置。通常,只有当举报人有明确证据证明投诉事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且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该举报行为有限期答复义务和具体行政处理程序,而行政机关因存在置之不理、拖延履行等违法方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时,才有可能构成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也即,当事人义务在起诉时有义务向法院证明其与被诉行政不作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705号

5.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

——尚淑琴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一个不利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总是有诉权的,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对其施加的负担显而易见。基于同样的道理,一个不利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有权选择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其是行政程序或者复议程序的相对人,就当然地认可其诉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必要任由没有实际意义的起诉进入审理程序。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726号

6.个人主张公众的权利

——赵幸峰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但这种监督并非人民法院主动实施,而是通过受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得以实现。同时,也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启动行政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机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主张一项属于他自己的主观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如果一个个人主张的是公众的权利,该个人则没有诉权,即使他可能属于公众的一部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076号

7.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

——贾庆义诉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据此,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者法定期限届满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起诉人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041号

8.退休教职工不具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公立学校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马全根、马金忠、马志实、刘海珍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案

【裁判要旨】《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等情况对辖区内中小学作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系政府作为举办者依法对公办学校进行的调整和管理。区政府撤销中学的行为,所针对的是其直接管理的中学这一事业单位法人,并不侵犯该中学退休教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中学退休教职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59号

9.行政机关的撤案处理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周悟权投诉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举报处理行为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举报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举报作出撤案处理而提起诉讼,主张撤案处理行为侵害了其返还购买货款权利和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因返还购买货款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举报人可通过民事法律渠道主张权利,而获得举报奖励是一种可期待利益,亦不属于行政诉讼保护的对象。因此,行政机关的撤案处理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举报人的起诉应被裁定驳回。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京行申344号

10.没有“私利”则没有“利害关系”

——毕梅玲诉登封市人民政府育行政管理争议案

【裁判要旨】展读诉状,我们对这位老教师的义举心生敬意,也毫不怀疑她“不为一己私利”的动机,但是,也正是因为她提起诉讼“不为一己私利”,才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告资格,也要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果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不能受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576号

参考资料:

柴会林:《让举报者心中无“惑”————对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信访举报人的思考》原文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01月07日

检察日报:《举报人遭威胁,法律如何保护》2018年10月8日

中央纪律监察网:《网上举报须知》

中央纪律监察网:《避免举报的6种常见“问题”让群众监督更便捷、更有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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