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何规定?
同时,该法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或丢失。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与义务。此外,第六十四条也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何界定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边界?
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边界主要取决于其在网络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对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性负有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再者,若网络运营者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有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此外,《电子商务法》也规定了电商平台对平台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尽到审核、监管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运营者在何种情况下违反网络安全法?
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2.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性:如未对网络系统进行定期安全评估与维护,导致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或明知存在安全漏洞而不及时修复。
3.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规定:例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安全保护设计和建设,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和应急演练。
4.法律禁止的行为:如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破坏网络防护措施等。
5.未依法进行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在网络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隐瞒、谎报安全事故真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明确指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2.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应保证网络产品、服务具有安全性和可控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防止网络数据泄露、丢失、毁损。
3.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特殊安全保护义务。
4.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列举了多种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破坏网络数据等行为。
5.第七十九条则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必须履行的报告义务。
网络安全法从源头规范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强化了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切实维护了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应提醒并协助客户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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