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文:规范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法律知识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全文:规范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涉外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是指下列当事人之间的民事:

(一)中外自然人之间的民事;

(二)中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

(三)中外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民事。

第三条涉外民事应当遵循互利、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涉外民事的法律适用,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下列法律:

(一)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二)与涉外民事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按照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

第五条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是与涉外民事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者选择的法律不明确的,适用下列法律:

(一)与涉外民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没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适用与涉外民事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以上两款都没有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七条与涉外民事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指具有下列联系之一的国家的法律:

(一)当事人居住的国家的法律;

(二)当事人居住国家与涉外民事有实质性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涉外民事地的国家的法律;

(四)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履行的地方的国家的法律;

(五)与涉外民事有其他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八条按照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是指经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形成一定规则的法律。

第九条适用外国法律,应当根据外国法律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确定其内容。

第十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涉外民事适用的法律,应当根据违法程度、性质、情节和后果,适用下列法律:

(二)适用本法规定的法律。

第十一条法院审判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尊重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维护国家的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中外自然人民事关系

第十二条中外自然人民事的法律适用,适用下列法律:

(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者选择的法律不明确的,适用下列法律:

1.当事人共同居住的国家的法律;

2.没有共同居住国家的,适用与民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以上两款都没有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中外自然人的婚姻,适用下列法律:

(一)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

(二)没有选择法律或者选择的法律不明确的,适用下列法律:

2.没有共同居住国家的,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的法律;

第十四条中外自然人的离婚、撤销婚姻、宣告婚姻无效、认定婚姻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适用下列法律:

(一)适用与婚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没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的国家的法律;

第十五条中外自然人的赡养、扶养、抚养、探望等义务,适用下列法律:

1.当事人居住国家的法律;

2.没有居住国家的,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的法律;

第十六条中外自然人的继承,适用下列法律:

1.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的法律;

2.没有国籍的,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国家的法律;

3.以上两款都没有的,适用遗产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

第十七条中外自然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下列法律:

1.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

2.没有行为所在地的,适用受损害人居住国家的法律;

第三章中外法人民事关系

第十八条中外法人民事的法律适用,适用下列法律:

1.法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没有所在地国家的,适用法人成立国家的法律。

第十九条中外法人的合同,适用下列法律:

1.合同中约定的法律;

2.没有约定法律的,适用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条中外法人的不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民事,适用下列法律:

1.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

2.没有地国家的,适用被侵权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中外法人的公司组织和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等法律,适用下列法律:

1.公司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没有所在地国家的,适用公司成立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中外法人的破产、清算等法律,适用下列法律:

1.法人所在地国家的破产法律;

2.没有所在地国家的破产法律的,适用法人成立国家的破产法律。

第二十三条中外法人的证券投资,适用下列法律:

1.证券发行地国家的法律;

2.没有发行地国家的,适用证券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

第四章中外居民与非居民民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中外居民与非居民民事的法律适用,适用下列法律:

1.与涉外民事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下列民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保护的民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外国法律适用于下列民事: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民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律的民事。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律的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根本性冲突;

(二)适用外国法律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三)适用外国法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涉外民事纠纷的仲裁或者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法的解释权归。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为处理涉外民事纠纷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原则,规定了当事人选择法律、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法律、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等不同的法律适用方式,为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了依据。同时,本法还对中外自然人、中外法人、中外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民事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涉外民事纠纷的处理了指导。因此,在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必须严格遵守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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