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的经营影响比较大。
虽然该文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小,但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因为按照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专家表示,为了降低资金融通成本,民间借贷利率调降确实存在空间和必要。不过,金融不仅仅是简单的借贷,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信用风险的交易。因此,对于利率的规定也要视具体产品而定。
比如信用卡透支,守信的持卡人依约享受免息期,如果持卡人违约失信未能按时还款,依据信用卡合同约定,既要承担免息期正常利息,也要因此承担违约的“罚息”。
因此,要尊重契约精神,不能将信用卡业务等同于简单的借贷,而否定信用卡业务的信用交易本质。
分析人士认为,信用卡等产品不宜要求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因为信用卡交易基数大,单笔透支金额小,ATM等设备投入巨大,且是没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后银行追索起来难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机构、法院不愿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纠纷,导致发卡行无法采用有效方式维权。因此,违约者承担较高的惩罚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国际惯例。
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的下行,应当充分尊重金融逻辑和行业惯例,切实考量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益合理保护。
但也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机构就更不应该超过这个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