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一、全局性谋划:中央战略、司法部署到地方创新

二、全流程覆盖:管辖权、法律适用到判决承认与执行

三、全领域崛起:诉讼、非诉到合规领域

四、全路径发展:从当事人到法律查明服务机构

五、全程序设计:域外法查明制度的规则完善

六、域外法查明制度的未来发展

附: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当年,全国首个专门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的实务型法人机构——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现更名为“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成立,此后各地纷纷建立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使得“域外法查明”成为一种新型的专门化服务,有效地拓宽了域外法查明的渠道,促进了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发展。

2014年到2023年十年间,从中央战略到地方政策,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署到地方法院创新探索;从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到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从涉外民商事诉讼领域到调解、公证、合规等非诉领域;从当事人查明到法律查明服务机构蓬勃发展;从域外法查明责任、查明路径到查明审查程序,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不断健全,域外法查明实务质效持续提升,彰显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的高质量发展。

1.中央战略:推动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规划落地,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自贸区建设启动,我国全力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正确适用域外法,合理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对于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打造良好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环境至关重要。

中央高度重视包括域外法查明在内的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建设。2018年《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尊重‘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协议选择其熟悉的本国法或第三国法律的权利……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18年《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支持外国法律查明中心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地图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商事法庭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公正高效化解纠纷,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这些重要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为域外法查明制度发展与涉外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2.司法部署:推动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

域外法查明是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多份司法文件,部署落实域外法查明制度。

2014年到2023年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及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司法文件,力图统一域外法查明的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域外法查明的司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为破解长期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域外法查明难题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3.地方创新:推动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探索制度型开放

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有助于提升我国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保障高质量对外开放,成为当前我国自贸区或地方制度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篇章,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制度的探索创新。

自贸区建设的蓬勃兴起,为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和探索机遇,同时,在自贸区建设中获得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域外法查明创新做法,作为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也在全国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制度的发展。

通常认为,域外法查明制度主要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阶段,通过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公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争议。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域外法查明逐步贯穿了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全流程,从管辖权确定到法律适用再到域外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司法协助阶段,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到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

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域,各个法域之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案件的准据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准据法可能是域外法,也可能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构建了一套开放包容的域外法适用体系,为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方面,除了诉讼离婚明确要求适用法院地法,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类投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要求适用内地法之外,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均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冲突规范所采用的连接点,才能确定案件的准据法是域内法还是域外法,域外法查明有着充分的适用机会。另一方面,在允许适用域外法的涉外民商事争议领域,充分尊重域外法的适用。以国际商事合同为例,我国立法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涉外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内地法、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除非另有规定,我国立法并不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需要与案涉合同之间存在实际联系。当事人拥有广泛的域外法选择权利,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在法律适用阶段有着宽阔的适用空间。

2014年到2023年十年间,域外法查明制度除了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法律问题外,也扩大到案件争议解决的程序领域,实现了对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全流程覆盖。

同时,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境投资,需要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法律与政策,以全面衡量对外投资和贸易行为在法律上的可行性,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需要通过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开展合规调查,加强合规监管,从而预防和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正逐步提前到争议产生前的合规阶段,为企业对外投资和贸易保驾护航。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多种域外法查明的路径。[5]司法实务中,个别路径例如条约和使领馆路径因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并没有在域外法查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6]中外法律专家路径普遍存在如何认定中外法律专家的资质或范围,如何认定中外法律专家意见的效力和性质的疑问。[7]因此,大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常采用甚至唯一采用的路径是“当事人提供”,引发法院将域外法查明责任转移给当事人的批评。[8]域外法查明路径关系到域外法查明的有效进行,迫切需要发展更多有效的域外法查明路径。

2014年是域外法查明发展中浓墨重彩的一年。是年2月,蓝海中心成立,这是全国首家提供域外法律查明专门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这一创新举措入选了“广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成立以查明域外法为核心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蓝海中心”作为“深圳以先行示范标准探索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路径”其中一项经验。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依托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成立[9];2014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成立[10];2014年12月,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成立[11];2016年,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成立[12]。十年间,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异军突起,在域外法查明领域大放异彩。

(3)法律查明服务机构运作逐步规范。为加强域外法查明服务的规范运行,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制订了域外法查明规则。例如蓝海中心于2014年制订国内首个域外法查明服务规则文件《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查明规则(试行)》,2024年又修订并颁布了《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法律查明规则》;华东政法大学于2015年制定发布了《外国法查明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制订了《外国法查明委托受理办法》等。

(4)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与域外机构或专家的合作加强。为更准确地查明域外法律,部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吸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专家作为域外法查明专家,并与域外机构开展合作。例如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与柬埔寨司法部、老挝司法部、缅甸法律事务部、东盟法律协会、泰国司法学院、东盟国家律师事务所及高校等法律法学组织签署有合作交流协议,与柬埔寨和老挝司法部、东盟法律协会、泰国司法学院等30余所单位、20余家东盟国家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蓝海中心在全球192个司法管辖区建立了查明专家网络,并根据专家国别、业务专长、执业年限等建立了分类标识的专家库,目前专家人数已达到2478位。

(5)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服务日益得到认可。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的案件数量和类型逐步增加,各地法院也开展与域外法查明中心的合作。例如,蓝海中心与北京、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海南等地40多家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了合作;华东政法大学域外法查明中心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安徽高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等建立了合作;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泉州市人民政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等建立了合作等。

(7)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品牌效应逐步显现。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域外法查明平台,标志着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由此正式建立。域外法查明平台中专业机构查明板块包括西南政法大学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设在蓝海中心的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等五家机构。据统计,2023年5月到2024年5月一年间,该域外法查明平台的浏览量达到14189人次。

根据涉外审判实践的最新发展,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司法解释,直面域外法适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难点问题,标志着内地域外法查明制度化规范化机制的正式形成。

(1)重申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域外法应由法院还是当事人查明这一查明责任主体的争论源于对域外法是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定位。[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根据域外法适用的依据划分法院和当事人的查明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往往还存在着对域外法查明责任主体的混淆认识。《解释二》重申《法律适用法》关于查明责任主体的规定,确定查明责任制度的延续性,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20]同时,《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路径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21]厘清“由当事人提供”查明路径与“当事人应当提供”查明责任之间的关系,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院将域外法查明责任转由当事人承担的问题。

完善、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域外法查明制度是法院适用域外法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支撑,是营造我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构成。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高速发展与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阔步前进,域外法查明领域将继续高歌猛进,充分发挥其助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

(2)域外法查明领域将呈现新热点。当前,全球社会、经济、技术加速演变,国际法律发展热点涌现。从环境保护到气候变化,从性别平等到劳工保护,从企业合规到国际反腐败合作,从人工智能到数字权益保障,新的立法领域将激发新的域外法查明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人员的跨境流动,涉外婚姻数量增加,跨境家庭资产多样化,传统的涉外婚姻家事继承领域争议逐渐突出,各国婚姻家事继承领域法律冲突激烈,蕴藏着巨大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需求。

(4)域外法查明法律服务将凸显专业化运作。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在域外法查明领域的作用和影响力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因此,通过健全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提升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从而着力打造一批专业水平高、品牌效应强、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为外国企业引进来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双向法律查明服务。

(5)域外法查明制度完善将致力于权威性和精准度。一方面,完善域外法查明制度,应进一步拓展国家层面的域外法查明路径,包括构建我国法院启动条约路径查明域外法的程序规则,有效激活当前我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关于缔约国相互提供法律信息的制度,探索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法律和案例信息互享机制。通过拓展国家层面的域外法查明协作机制,提升域外法查明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完善域外法查明制度,应该规范司法机关对域外法查明专家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标准,建立裁判文书对域外法适用的“详尽说理论证”制度,规范和明确域外法查明的费用承担机制,建立域外法查明的案例指导制度与类案同判制度。通过完善域外法适用和适用的配套措施,提高域外法查明的精准度。

在新时期,域外法查明机制已成为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法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域外法律提了基础保障。从2014年到2023年,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不断完善,十年征程,十年辉煌发展。我们有信心期待,伴随着我国中国式现代化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全面推进,下一个十年,域外法查明制度建设与实务发展将更加蓬勃向上,欣欣向荣。

向上滑动阅读脚注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

[3]《民事诉讼法》第301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

[6]参见王徽、沈伟:《论外国法查明制度失灵的症结及改进路径——以实证与法经济学研究为视角》,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141页。

[7]参见杨银、张国庆:《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现状与突破路径——基于87件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实证分析》,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第188页。

[8]参见刘婷:《“一带一路”战略下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审判实务研究——以“本地法化”现象为视角》,载《天津法学》2018年第3期,第13页。

[16]中国法院网:《北京四中院召开“域外法查明与适用体系服务保障‘两区’建设”新闻通报会》;京法网事:《跨境纠纷化解、域外法律查明、涉外仲裁承认……围观这场发布会带你了解涉外商事审判的“北京经验”》。

[17]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以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暨地方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研讨会”观点综述》。

[18]新浪财经:《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以高质量司法护航高水平开放》。

[2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

[23]参见杜以星:《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创新供给及不足之填补》,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7期,第78页。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四条。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七条。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款。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十大典型案例

联合发布单位

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级公募基金会,1986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993年2月按规定在民政部登记。2021年1月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

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坚持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打造具有良好社会声望、较强专业能力、完善治理结构的专业型、智库型基金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是全国首个以域外法查明作为核心业务的实务型法人机构,被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确定为“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的共建单位。

自成立以来,蓝海中心已处理查明咨询案件涉及全球范围内192个司法辖区,查明咨询事项涵盖公司、合同、外商投资、金融、担保、海事海商、婚姻家事、劳动关系、破产、仲裁、税务、海关、刑法、土地法等诸多领域。

蓝海中心积累了丰富的域外法律查明专家库资源,已入库的全球专家达2478位;储备了丰富的法律库资源和查明案例资源,承建了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大型中文法律数据库;拥有多语种法律翻译资源;有一支专业从事域外法律查明的案件管理团队。

蓝海中心的查明报告被全国四级法院及多家仲裁机构采纳。曾为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东、广西、湖南、湖北、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四川、天津、陕西、新疆等地的法院提供过服务。

除域外法查明服务外,蓝海中心还为社会各界提供商事调解、中立评估、法律数据信息、智库研究等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或“AALCO”),成立于1956年,是根据万隆会议精神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亚非法协致力于促进亚非国家在国际法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亚非国家诉求,是联合国的常设观察员。目前有48个成员国,覆盖亚洲和非洲主要国家/地区,且多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人口和GDP均占全球大部分。

亚非法协是唯一横跨亚非的国际法交流合作平台,为国际法发展、投资保护、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作出贡献。1978年,亚非法协推出《经济与商业交易争议解决综合方案》,建立区域仲裁中心,推广国际商事仲裁。亚非法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最新的区域仲裁中心,体现了对香港的法治以及国际仲裁领域众多独特优势的认可。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为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https://www.0797cx.com/page37?article_id=111703&pagenum=all
2.最高院发布"同案同判"的法律适用办法(全文版+解读版)为进一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推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各项工作。 https://www.fljg.com/news/69762.html
3.最高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附全文)《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极力避免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本级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实施办法》全文共计12条,在分歧解决工作组织体系、分歧解决申请、分歧解决工作流程、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职https://sdxw.iqilu.com/share/YS0yMS02MDYxOTcy.html
4.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8月https://www.meipian.cn/33varzqm
5.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摘要】:"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已是各国实践广为采纳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制度,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较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FSYJ201303011.htm
6.涉外合同法律适用6篇(全文)由于各国之间保险法的差异,有关保险合同的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国际私法规范加以解决。然而,纵观我国的涉外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除了《合同法》第126条的原则规定外,几乎是空白,亟需对外国的有关立法进行研究并以资借鉴,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法。https://www.99xueshu.com/w/fileyabvfd12.html
7.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解读版)20211114144813.pdf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解读版).pdf 7页内容提供方:hao187 大小:42.83 KB 字数:约9.22千字 发布时间:2021-11-14发布于上海 浏览人气:194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解读版).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114/6052140155004050.shtm
8.2019年11月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北大法律信息网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21
9.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探析110网律师联系原则”或者“最重要联系原则”或者“最强联系原则”,[1]它指的是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综合分析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相关的各种因素,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对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衡量,寻找和确定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直接、最本质的联系的某个国家或法域,并以该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予以适用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74336.html
10.民法原则有哪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国际私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成为冲突法,也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适用条例”等名称。 浏览全文 4、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https://www.lawtime.cn/zs_1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