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合同的法律选择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一)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观论与客观论
主观论主张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客观论则主张合同的准据法应根据合同与某一国家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1.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1)意思自治的具体适用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
①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③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构成有效的选择)
④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可以适用该国际条约)
⑤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要求存在实际联系)
(2)意思自治的限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③《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禁止意思自治)
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禁止意思自治)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为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地的法律。
该原则是我国法律确定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要求人民法院在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称为特征性履行。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即属特征性履行,而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属金钱给付,这种行为仅仅体现了双务合同的共性,不能反映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因而属于非特征性履行。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准据法应为担负特征性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3.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顺序是: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意思自治,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2.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3.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可见,知识产权的侵权,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但只能选择法院地法律;没有意思自治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注意】
被请求保护地是指知识产权的获权地,而非法院地。
4.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可见,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在哪里,均适用船旗国法律;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在公海,适用法院地法律,碰撞于国家领土范围(内水、领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侵权的法律适用和船舶侵权类似。
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各国对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①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②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③适用当事人属人法;④适用法院地法;⑤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又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劳务或费用,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国际上对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主张: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②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③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④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