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露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以案为鉴法律服务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后甘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

甘露向我院申请再审称:其作为暨南大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在修读学位课程现代汉语语法专题时,先后两次上交的课程论文存在抄袭现象属实。但该课程考试形式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给予处分。但这种抄袭行为并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违纪行为。暨南大学适用《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分程序不合法,且处分明显偏重。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直接将开除学籍决定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处分,同时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费用89601元和因丧失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及精神赔偿100000元。

暨南大学答辩称: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修读课程的考试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研究生理应严格认真对待。甘露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丧失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应按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即便如申请人所述,其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仍然可以给予申请人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开除学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并驳回甘露在原一、二审期间未曾提出的赔偿请求。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在复查期间和提审后,曾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但暨南大学坚持不自行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而甘露则坚持在暨南大学不自行撤销开除学籍决定情况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因而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庭审后,甘露再次向本院书面说明,因已经失去5年最好的光阴,其已不愿意回到学校修完学业。

本院认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纪校规。学生在考试或者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抄袭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暨南大学暨学[2006]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暨南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修江

审判员:段小京

代理审判员:耿宝建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超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THE END
1.权威发布法发〔2020〕35号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和应当坚持的原则 1.充分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8001.html
2.《城乡规划法》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析律师博文以浙江省为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处罚的幅度在5%-20%之间,《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在5%-10%之间,较旧法轻,因此新法出台之前的行为在实施处罚时应适用新法;无https://m.maxlaw.cn/lawyerarticle/details/785238264932
3.最高法:审理物权确认纠纷案件裁判要旨7个案例解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对合同解除权期限进行了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应在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18696.html
4.进入《外商投资法》时代《外商投资法》第42条规定,外资三法自《外商投资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外资三法废止之后,《外商投资法》第31条规定,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gi/RnewsActiondetail.do?rid=1584592908541
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2/id/7716099.shtml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有关答复怀化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此案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催缴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标https://www.360doc.cn/article/13754075_435189138.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6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3679.html
8.2024年2月税法速递(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39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5 (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53 一、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53 二、修改的必要性53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https://www.hnlawyer.org/news/3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