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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6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社会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律师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即律师行业奉献行为,逐步演化为国家保障公民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国家行为的过程。法律援助最早起源于英国。苏格兰还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这些法案的出台,掀开了西方法律援助的历史,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先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其许多做法被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到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通过专门立法建立起一各受到国家资助的正式的法律援助体制,但是这种初期的法律援助提供服务的范围和程度比较有限,并且主要提供者为私人律师,法律援助仍被看作是一种慈善性行为而非权利,因此被称为“以慈善为基点的法律援助”,或“作为恩惠的法律援助”。
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司法救助的现状
(二)社会团体及法律院校救助的现状
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各种社会团体一直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立法上肯定了社会团体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
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设立社团法律援助组织的方式,利用本社团资金、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为本社团成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我国妇联已建立其自身的法律援助组织2800个左右,全国工会已建立法律援助组织3000余个。除对个案提供指导和帮助之外,在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例如“三八妇女节”、“全国助残日”等,各级社会团体还组织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活动,积极开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社会团体对我国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受自身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仍然存在较多问题。首先,社团专门法律援助人才欠缺。法律援助是一项专业性相当强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业务素质的人才能胜任。而我国各类社会团体中专业人才缺乏,使得在客观上影响了其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广东省为例,截至2004年,全省妇联共有144个法律援助组织,但整个系统仅有15名律师,而且大多集中在广州、深圳等发达的城市,有的地市的妇联组织则一名律师都没有,广东如此,那么中西部地区的情况也可想而知了[注3]。其次,由于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其每年所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三)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目前难以单一照搬瑞典丹麦模式,或者英美模式。首先,我们还缺乏由国家负担大规模法律援助费用的经济实力,不可能立即采纳瑞典丹麦模式。其次,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不应当长期将法律援助局限于特定社会阶层的少数人,相反地,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以更大范围地保障人权,特别是更好地保障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人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这也不是英美模式可以解决的。权宜之计就是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辅之以动员社会力量,取得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这样既体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原则,又有助于解决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问题,使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也使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变得真正有效和温情。
参考文献:
[注1]、周迅,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取得进展[N]光明日报2001-6-15。
[注2]郑自文:《加速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首届全国法律援助经验交流会工作研讨会综述》,载《司法研究》1997你那第2期。[注3]、洪笃凯:《关于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思考》,载《中国法律援助》2005年第5期,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