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四条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更换。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受援人未尽配合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终止后,受援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受援人隐私;

(四)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处理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五)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

(八)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第三十八条办案补贴的指导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资料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并免收档案资料查询、调取、复制、出具证明等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由其所在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四十三条受援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援助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原因”,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THE END
1.法律援助条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http://www.changyuan.gov.cn/sitesources/cyxrmzf/page_pc/xxgk/bmxxgkznhml/zcwj/articlede139dffb65f4fc6a39140f38b3fec0f.html
2.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被请求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被请求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先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出现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7807&page=4
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在4月18日召开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规专场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条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升固化为长效机制,对于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6684956678765042&wfr=spider&for=pc
4.彭琳听取《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情况汇报9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情况专题汇报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琳听取汇报并讲话。 会上,司法厅厅长刘志诚围绕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内容作了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围绕部门机构职能职责、法律援助主体和对象、http://xzyq.org.cn/show-256910.html
5.四川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分析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问答https://m.66law.cn/v/wenda/1109149.aspx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困难标准: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https://www.cbi360.net/gov/a37502.html
7.四川法律援助程序细则及案件质量标准编委会.PDF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及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编委会主编陈明国副主编王强编委成员王晓林刘伟奉光明费元吉胡小君刘蕾章郑慕琼张杰序言法律援助是政府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设立的司法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年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406/7045124140002016.shtm
8.早安丨@2025研考生,网上报名开始了近日,新修订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 ▲13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正式纳入医保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从2024年11月1日起,将“取卵术”在内的13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乙类先https://www.sctv.com/news/detail?id=1843662241797844993
9.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最新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条,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https://www.0797cx.com/page37?article_id=113509&pagenum=3
10.2024年5月即将生效和失效的法律法规及4月公报案例“两高”典型案例北大1.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修订) 20240329公布/20240501施行 2.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修订) 20240328公布/20240501施行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修订) 20240328公布/20240501施行 4.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修订) 20240327公布/20240501施行 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1063%20&year=2024&data=2024/4/30%2018:16:00
11.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川司法发(2016)40号(1)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程序,保证受援人得到及时、高效、便捷和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http://www.360doc.com/document/16/1212/23/2543594_614195974.shtml
12.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业务相衔接,提供全天候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并依托该平台,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查询、法律援助申请、公证办理、司法鉴定预约等公共法https://lx0797.cn/zc?article_id=113509&pagenum=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