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现峰孙士英
编辑|吴学谦
无人驾驶汽车,也可称为自主驾驶汽车或者自动汽车,指的是那些不需要人类实时投入就能操作或者驾驶的汽车,这些车辆使用各种传感器和计算机软件收集和处理周围环境信息。目前,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称呼并不统一,内涵和外延也不明确,如美国将AUTONOMOUSCAR、SELF-DRIVINGCAR均称为无人驾驶汽车。我国将无人驾驶汽车称为智能网联汽车,如2018年,国家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和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乘用车无人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中均将无人驾驶汽车称作智能网联汽车。
美国是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先行者。从各州立法来看,内华达州、加州、佛罗里达州、密歇根州、德克萨斯州以及首都华盛顿特区等已经通过立法形式准许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其他多州也已处于提案阶段。如内华达州2013年通过的立法要求在高速公路测试的自动驾驶车辆达到与人类驾驶员有关的条件。密歇根州2016年通过的立法允许在某些条件下自动驾驶汽车,允许在自动驾驶汽车中实施无人操作。康涅狄格州2017年立法明确规定了测试的要求,包括要有驾驶员坐在汽车的座位上,要提供至少500万美金的保险证明。
2017年5月12日,德国颁布了首部针对智能汽车的法案——《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该法案第1a条第1款明确规定,《道路交通法》允许使用高度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操作车辆,只要该自动驾驶功能是“按规定使用”。为保持德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领先地位,2021年5月,德国通过《自动驾驶法》,再次修订《道路交通法》和《机动车强制保险法》。《自动驾驶法》最大的亮点是允许L4级别智能汽车在德国公共道路指定区域运营。
无人驾驶汽车的上路权问题其实就是无人驾驶的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的问题。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术语,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当我们把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义务或者说应当承担的责任弄清楚了,它的上路权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法律有时虽然滞后于科学技术,但对科学技术的正确使用提供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伴随着我国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其相应的法律修订工作也亟需解决。
无人驾驶车辆涉及的法律的修订应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无人驾驶汽车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无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如何依法获得赔偿是修订重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无人驾驶汽车依靠人工智能系统独立自主运行,没有驾驶员对其直接操控,这就使得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前提的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用于因无人驾驶汽车导致的交通事故。除此之外,无人驾驶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以及商业保险问题应予以解决。这方面主要涉及无人驾驶车辆所有人能否成为保险主体,即适格的投保人。《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没有限制,比较容易解决。更多的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和修改问题以及保险费率测算等经济问题。
三是无人驾驶汽车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无人驾驶车辆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无人驾驶车辆经营者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擅自改变无人驾驶汽车系统软件,对无人驾驶汽车故意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存在发生严重事故的危险或者已经发生严重事故,是否应当处以刑罚或者处以何种刑罚,这都对传统的刑法规定提出了挑战。
本文将发表在近期出版的《快运物流》杂志上
网络编辑: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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