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20xx年4月1日以后至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xx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xx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20xx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xx年硕士学位论文。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与选题意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随着信用证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创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标准,继而导致了审单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业者和律师在实务活动中的严重混乱。

3.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研究。

其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其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以及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对比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4.设计的基本环节或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概述

1.1严格相符原则的产生

2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标准

2.1绝对相符标准

2.1.1绝对相符标准的内容

2.1.2绝对相符标准的弊端

2.2实质相符标准

2.2.1实质相符标准的内容

2.2.2实质相符标准的弊端

2.3严格相符标准

2.3.1严格相符标准的内容

2.3.2严格相符标准的优势

3严格相符原则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3.1议付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2开证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3开证行拒付后的处理

4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及对策建议

4.1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

4.2立法建议

4.2.1制定较系统的专门法

4.2.2细化银行审单标准的认定

4.2.3立法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

5.研究拟得出的结论

6.计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18-20周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确定与毕业论文选题;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7周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形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并完成开题答辩工作;

第8~10周完成提交论文初稿,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

第11~12周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修改论文二稿;

第13~14周完成论文三稿,定稿与装订;

第15~16周论文检索、评阅;

第17周毕业论文答辩。

7.主要参考文献

[1]金塞波,李健著:《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第1版。

[2]金塞波著:《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法律案例和资料》,法律出版社20第1版。

[3]徐冬根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1版。

[4]梁树新著:《跟单信用证与对外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第1版。

[5]陈岩著:《UCP600与信用证精要》,对外贸易人学出版社20第1版。

[6]陈治东著:《国际贸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版。

[7]梁胜:《UCP600信爪证审单法律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xx年第1期。

[8]周宇著:《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沈超著:《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0]李建男:《论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重构》,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第5期。

[11]顾民著:《UCP600实务》,中国商务出版社年第1版。

[1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第1版。

[13]于光辉著:《跟单信用证下相符交单与不符点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硕士学位论文。

[14]PatrickJ.Murphyv.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forTenthCircuit,April20,1994.

[15]JohnMo,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2nd,Butterworthes.

论文题目: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判例存在的原因、条件及价值,进而加深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的认识,并进一步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选题研究现状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中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形式、效力及发展演变情况;判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

一、基本思路

笔者将依据古籍资料,从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判例入手,阐述其发展历程,分析出其存在原因,以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价值,进而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而后联系实际,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启示。

二、论文框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文写作: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所判例的演变过程和存在原因;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部分总结我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表现;第四部分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研究方式

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研究,首先从制度层面着手,介绍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而后理性分析其存在原因,并深入阐述其地位与作用,在前文基础上,归纳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特征,最后,结合现实,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现实意义。

四、研究方法

(一)历史分析法。研究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总结其演变的规律,总结出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比较分析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例与律进行比较,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例与普通法系中的例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特征。

论文提纲(含论文选题、论文主体框架)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的发展历程

从奴隶社会的法制入手,并从封建社会各朝代中撷取代表性法律形式,梳理出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演变情况,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从立法技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等角度入手,分析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及其意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目的及其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香港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最早的研究是1982年香港妇女议会所主持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是社会服务机构和医院的案主。从研究的角度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有关受虐妇女的研究,主要的研究领域包括:受虐妇女的决策过程、应付策略、寻求帮助模式以及婚姻暴力产生的“病因学”(etiology)。S.T.Chan的研究将香港的虐妻研究带到了新的阶段—理论建设阶段。

台湾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磨,研究的范围主要是虐妻的一般性研究,原因探究,受虐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大部分的研究采用了女性主义的视角,从分析父权制的社会结构入手,探讨虐妻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其目的主要在于推动社会变革,提高妇女的自尊和自强意识,给受虐妇女提供帮助。

内地对婚姻暴力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研究的类型可以分为:状况探索,原因分析,机制的探讨。

在国外,婚姻暴力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已成为一个系统的研究领域。西方的学者们分别从社会学、心理学、病理学、精神病学、行为科学等领域,对婚姻暴力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的理论来解释婚姻暴力的原因。国外对婚姻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男人为什么对妻子施暴二女人为什么容忍丈夫施暴

从华人社会的研究状况来看,有以下特点:

二、研究深受西方的影响,大部分的研究还是处在一个验证西方理论的阶段。

二、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创新之处

1、基本思路:

首先,界定婚姻暴力的概念,简述婚姻暴力基本理论;其次,阐明产生婚姻暴力的背景和原因,说明对妇女家庭暴力的现状;再次,论述在对妇女家庭暴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势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最后,总结全文,提出对策。

2、主要内容和观点:

一、对妇女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婚姻暴力的概念、分类、特点

(二)婚姻暴力的模式、周期、手段

(三)产生婚姻暴力的背景和原因

1.产生婚姻暴力的背景(传统文化、家庭变革、社会结构)

2.男人为什么使用暴力

3.女人为什么忍受暴力

4.暴力原因的多元化

二、对妇女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受虐妇女的生活现状

(二)受虐妇女的心理情况

(三)城市妇女与农村妇女受虐情况对比

(四)暴力婚姻的保护性体系

(五)对妇女家暴的特殊群体(老年人)

三、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势

(一)冷暴力(又名精神暴力)

(二)性暴力(特例婚内强干行为)

(三)“高智商”暴力

(一)“以暴制暴”案件

(二)新概念“受虐妇女综合症”挑战传统刑法理论“正当防卫”

(三)有关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

(四)对婚姻暴力的对策

1.如何有效预防婚姻暴力(立法、惩处)

2.如何解决婚姻暴力(政府、机构、社会)

3.对婚姻暴力的几点建议(研究对象而言)

3、创新之处:

分析婚姻暴力的新形势和原因的多元化;阐述“以暴制暴”的极端行为引起的法律思考;针对家庭暴力下的妇女心理进行探析,引出“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新概念,结合国外证据制度,挑战正当防卫。

三、参考文献[专著、论文等纸质或网络文献不少于15(篇)部,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部]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1、国内外研究动态:

对中国学生学习英语而言,他们毕竟没有使用目的语的环境,那么他们就很难及时、准确地辨别和判断母语和目的语之间的语义特征和差异。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对语法的学习便显得尤为重要。美国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说过:“一个学习语言的人应该有识别句子是否合乎语法规则的能力和造出合乎语法规则的句子的能力……。”章振邦、张月祥等人也认为语法是语言的结构形式和组织规律,是人们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时据以组词成句,使语言具有明确的意义并能为对方所理解的一套规则,是必须掌握的知识和培养语言技能的重要环节。因此就中国学生而言,希望不学语法便能牢固地掌握英语,提高其英语运用能力是不切实际的。换言之,在大学英语教学过程中,重视语法教学,改善语法教学是提高学生英语运用能力必不可少

2、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研究的基本内容:

2、传统语法教学特点及优劣。

3、文化对比,正负迁移的影响。

4、新课标下的英语语法教学。

5、解决的主要问题:经过分析,弄清楚英语语法在英语教学中的重要性,并以次为基础,提出提升英语语法教学的策略。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1、选题,定题。

3、理清思路,写出开题报告和论文提纲;

4、开始论文写作,从多角度对英语语法教学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实用性强的改进策略。

5、在指导老师帮助下对论文初稿反复修改、校正,不断完善以至定稿。

四、研究工作进度: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陈林华,袁霁外语教学与学习中的文化问题[j]外语界,1991

[2]邓炎昌languageandculture[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1

[3]晨梅梅探索与变革:转型期的英语教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XX

[4]章振邦,张月祥新编英语语法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THE END
1.我国的法学体系结构是什么?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是不一样的。法学大体可以划分为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应用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64735491/answer/287022358
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社会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 2.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https://www.gaodun.com/chuji/818823.html
3.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一、划分部门法的标准: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②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的标准. 十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和婚姻家庭法;④经济法;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⑥军事法;⑦环境法;⑧刑法;⑨诉讼程序法。 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4.lenovo《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规定如下:(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http://www.bjzx.gov.cn/zhuanti/20140820lifa/04.html
5.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北大法律信息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43%20
6.法律体系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是单一制。我国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而统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惟一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惟一性,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3%95%E5%BE%8B%E4%BD%93%E7%B3%BB/412539
7.2018年第3期总第5期[4]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进一步明确指出,不能只用一个标准划分法律体系,比较法学家必须抓住法律体系的样式,用不同样式的特点作为划分法律体系的标准。夏教授的划分标准无疑包括宗教与文化标准等如新欧洲法系和新伊斯兰法系主要以宗教为标准划分,而新中华法系则以文化为标准分类,标准不统一,前两者侧重宗教,后者则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8.思修期末考试复习题库A、学习科学理论 B、学习和掌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基本知识 C、联系实际 D、知行统一 9、大学生活与中学生活相比发生了以下( ABD)显著变化。 A、学习要求 B、生活环境 C、物质消费水平 D、社会活动 1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包括:ABCD A、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B、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425/15/79360359_1028236728.shtml
9.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体系也叫做法的体系,或者部门法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也被称作部门法,是根据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https://www.kaoyaya.com/shicao/236422.html
10.加盟WTO与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问题研究目前,我国关于外贸代理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1994年颁布施行的《对外贸易法》对此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此外,《暂行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在不同前述立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1.《民法通则》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外贸代理在性质上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8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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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法硕法理学主观题背诵(完结)·氢刻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https://qingk.com/set/7kVUCR1frYI4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