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最重要的法律是欧盟条约,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它相当于欧盟的宪法。目前欧洲正在起草宪法。
欧盟委员会是立法的起草机构。欧盟法规分为四种: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须变成本国立法。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总体的约束力,对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条例规定现在和将来的所有事情,不只是规定所要达到的结果,在方式和手段上也要服从条例的规定。对成员国来说,实施条例在原则上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成员国国内不用制定适用条例的法律,条例本身便具有约束力,而且条例不仅仅只是约束成员国,还约束国内的个人。
决定:对其涉及者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必须执行。决定可以向个人发出,也可以向成员国发出。其约束力的方式同法规一样,对所有条文具有实施义务,特别是对成员国发出的决定,其实施的方式和手段同指令不同,成员国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一经发布,对有关国家的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建议和意见不是法律,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
二、欧盟指令(Directive)
欧盟内已颁布的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指令见表4.1。
表4.1有关特种设备的欧盟指令
欧盟指令
产品
生效年份
标志
84/525/EEC
无缝钢瓶指令(SeamlessSteelGas
CylindersDirective)
气瓶
1986
∈
84/526/EEC
无缝铝及铝合金气瓶指令(SeamlessUnalloyedAluminumandAluminiumAlloyGasCylindersDirective)
84/527/EEC
焊接钢瓶指令(WeldedUnalloyedSteelGasCylindersINrective)
87/404/EEC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SimplePre-
ssureVesselsIN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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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
氮气
压力
容器
1993
CE
94/55/EC
危险品运输指令(TransportofDangerousADR-iNrective)
1994
95/16/EC
电梯指令(LiftsDirective)
电梯、自动扶梯及部件
1997
97/23/EC
承压设备指令(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PED)
锅炉、压力容器及附件
1999
99/36/EC
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Transportable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TPED)
气瓶罐车
2001
7c
00/9/EC
客运索道安装指令(CablewayDirective)
客运索道
2000
欧盟指令主要调整产品生产环节,对于在用设备的监察要求,欧盟没有统一要求,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三、协调标准(HarmonizedStandards)
为使指令得到有效实施,欧盟委员会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CEN)等技术组织,制定协调标准,作为支持指令的技术文件。协调标准前标有“EN”,这些标准贯彻欧盟指令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制定具体的技术要求。欧洲协调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若采用了协调标准,则被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在欧洲共同体的官方公报上,公布支持相应指令的协调标准的编号。
支持几个主要指令的欧洲标准目录见附录1。
四、技术法规制定要求
为了提高法规的质量,防止各国用法规或技术标准设置技术壁垒,欧盟于1998年6月22Et颁布了《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制定程序指令》(Directive98/34/ECofAProcedurefortheProvi—sionofInformationintheFieldofTechnicalStandardsandRegu—lations)。规定了成员国制定技术法规的领域和程序,防止设置没有必要的技术壁垒。在该指令中规定了以下概念:
——技术要求(TechnicalSpecification):一种包括有关产品质量水平、性能、安全要求、几何尺寸等内容的规范。在技术规范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术语、符号、标志、包装和检测方法等。[page]
——其他要求(OtherRequirements):技术要求以外涉及环境或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一般包括产品的使用条件、回收、回用、处置等内容。这些要求会影响产品的成分或性质。
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强制遵守。技术法规还指纂些成员国关于某些产品制造、进VI、销售和使用的禁止性规定酌法律、规章或管理规定。各成员国应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一份本国有权制定技术法规的机构名单(这些机构都是政府行政机关)。
——标准(Standards):由公认的标准化组织批准的技术要求。其执行是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应是国际标准、欧洲标准或国家标准。标准是欧盟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具体化。符合标准,就符合指令要求。欧盟委员会对标准制定参与程度较深。欧盟委员会可以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相应的标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标准颁布前,应征得委员会的同意。有些成员国还把一些法规的起草工作交给标准化组织,或在法规编制过程中吸收标准化组织参加。
在技术法规指令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成员国可以不受限制地制定技术法规:
——为执行共同体法典;
——履行国际协定;
——起用共同体法典中规定的安全保护条款;
——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要求修订已有技术法规;
——限制本国执行欧洲法院的判决;-------制定禁止制造,不会阻碍货物自由流通的技术法规;
——制定鼓励执行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
该指令中还规定了技术法规公布执行的期限:对无任何意见的,自草案被欧盟委员会收到之日起3个月后即可颁布执行;对有意见的,可在草案自欧盟委员会收到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当欧盟委员会发现该技术法规与已经上报部长理事会或有拟订意向的指令、规章或决定有关,则在12个月后发布。
为做好技术法规的管理工作,指令规定成立一个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主席由欧盟委员会代表担任。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开会时应有欧洲标准化协会和成员国标准化协会代表参加;
——欧盟委员会提出执行该指令的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消除已有或即将产生的技术壁垒的建议;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标准化制定机构变化时;
(2)当起草标准制定计划时;
(3)审议按照指令制定的操作程序时;
(4)应标准制定机构的要求,审议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起草某些技术标准的要求时;
(5)审议成员国上报的技术法规草案。
最近几年,欧盟在简化法规程序和提高法规质量上做了许多尝试。在2000年3月里斯本欧盟部长理事会上,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在2001年制定一个关于简化立法环境和政府行政管理的策略。为此欧盟委员会提出“现代法规质量”的概念。现代法规应具备以下基本质量要求:首先,它必须符合快速变化的环境形势的要求,对变化的环境迅速做出反映。只规范保护消费者、企业竞争能力、环境和其他群体的利益的事项。其次,法规的制定应有必要的理由:到底需不需要制定法规;是不是必须在欧盟层次上制定;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如能不能由企业自己规范或政府与企业合作。一旦法规被制定,则必须进行它对经济潜在影响的全面分析(AThoroughAnalysisofAnyPotentialImpactoilBusiness)。为此,欧盟实施了一个商业冲击试验项目(BusirlessImpactAssessmentPilotProtect,BIA),该项目于2000年11月至2002年2月实施,2002年底编制出方法。该方法主要包括成本一利益分析(CostBenefitAnalysis)和对经济、社会、环境造成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