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2.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3.报考条件中的“学历(学位)证书”有何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4.报考条件中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如何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在大专层次

药学类专业

中药学类专业

药学类、

药学

中药学

药物制剂

中药资源与开发

现代中药技术

临床药学

藏药学

中药(或中药学)

药事管理

蒙药学

药物分析

中药制药

维药学

药物化学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海洋药学

6.报考条件中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如何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7.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8.考试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10.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1.如何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如何查验?

1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1)...14.执业药师...”“四、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天津市详见《关于网上办理2021年度我市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含增报专业)及统计资格证书(含高级统计合格证明)邮寄手续的通知》

15.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址?验证范围?

16.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上信息有误怎么处理?

请联系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发证部门进行解决。

17.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如未注册,证书会作废吗?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目前,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如未注册,暂无规定证书会作废,但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执业药师注册常见问题

1.执业药师注册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950项,执业药师注册。

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是哪些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明确省级药监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

4.执业药师注册办理流程有哪些环节?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复审申请—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送达。

5.在哪个网站上可以办理执业药师注册?

6.如何查询各省(区、市)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详见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各地注册机构联系方式】栏目

北京吉林福建广东云南新疆

天津黑龙江江西广西西藏新疆兵团

河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

山西江苏河南重庆甘肃

内蒙古浙江湖北四川青海

辽宁安徽湖南贵州宁夏

7.执业药师注册办理条件有哪些?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执业药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9.执业药师注册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10.执业药师注册类型包括哪几种类型?

执业药师注册类型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11.变更注册包括哪些情形?公司更名应选择哪种注册类型?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中第二十条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公司更名属于执业单位变更,应选择【变更注册】类型办理注册申请。

12.变换执业单位是否需要先注销?

无需注销,注册类型选择【变更注册】。

13.原有执业药师注册证过期,如何办理注册?

14.执业药师注册需报送哪些材料?

1.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2.延续注册:《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3.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个人或执业单位提交申请时填写)。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详见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15.执业药师注册是否收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执业药师注册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执业药师注册不收取费用。

16.执业药师学历提升后,注册申请时是否需要填写?

执业药师个人学历提升后,在执业注册时填写最新学历情况。

17.执业药师资格证号码填写什么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新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取消了“编号”,将旧版证书上的“证书管理号”变更为“管理号”。因此,2017年后,执业药师在办理注册时,填写《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上的“管理号”。

18.药学、中药学两个资格证如何办理注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类专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19.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需要交回旧注册证书吗?

提交的材料目录具体详见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20.执业药师注册后信息如何查询?

21.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多长?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十八条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22.执业药师注册证丢失了怎么办?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23.门店出现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执业药师会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规定,执业药师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药品管理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4.如何查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

26.在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绑定时,【用户名】填写什么内容?

填写需要办理注册的执业药师的身份证号码,若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为字母,输入大写字母。

27.在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绑定时,【密码】不能填写怎么办?

【密码】为默认密码,无需填写。

请更换电脑重试。

32.如何解除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绑定?

33.如何在Windows10操作系统中添加IE浏览器?

1.右击桌面的开始菜单图标,找到【控制面板】

2.选择【程序和功能】内,点击【启用或关闭Windows功能】。

3.勾选InternetExplorer11,点击【确定】。

4.正在启用IE浏览器,稍候即可启用完成(启用完成后会提示重启计算机)。

5.再次进入系统后在开始菜单中即可看到IE浏览器。

34.在注册申报模块中基本信息页面的照片保存不了怎么处理?

需将照片控制在小于20KB才能保存:

1.打开作图软件,点击右上角“打开”,选择要上传的图片。

2.点击右上角【尺寸】,将【锁定长宽比】的选项取消,按要求修改为宽度150,高度207,点击【应用】。

4.将修改好的照片上传,并点击下方保存。

35.上传的附件图片保存不了怎么处理?

上传图片时,尽量将每张图片大小控制在100KB以内。

36.注册申报界面找不到【打印】按钮怎么办?

37.注册状态显示异常如何解决?

如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的注册类型异常,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10-60958353。

38.页面显示反馈代码01如何解决?

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10-60958353

39.页面提示异常,如何操作

1.找到IE浏览器的【设置】按钮下的【Internet选项】

2.在【常规】界面点击删除按钮。

3.勾选【Cookie和网站数据】及【历史记录】项,点击【删除】按钮。

THE END
1.注意!这个事情搞不明白,过了法考问题也很大!下面,跟着合合菌一起来仔细看看关于A、B、C证书的相关问题吧!01 证书类别 我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实践,对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类、B类、C类三类,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和衔接措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7032732884920777&wfr=spider&for=pc
2.法律执业资格证丢了怎么补答复内容根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材料:1.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核对。2.证明书办理申请表(现场打印,确认后签名)。3.照片2张(原则上https://www.weihai.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313155&sysid=181
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精选十篇)一、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与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先后提出在我国建立并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从1993年开始建立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二十年来, 国家多次出台与职业资格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a1vg5ot.html
4.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电子证件照片制作指南1、已上传的电子照片须等待工作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交纳考试费。 2、考试期间将使用此照片与考生进行人像识别比对,不符合要求的照片会影响身份核验。 3、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http://m.guangzhou.offcn.com/html/2020/07/51728.html
5.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一、证书颁发范围 按照《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海考区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工作的公告》已在本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通过司法部审核授予的人员。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在本次颁证范围,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https://www.pkulaw.com/lar/d618b1798f4b1eb920ca952c44ef4333bdfb.html
6.m.shenchuang.com/show/1645303.shtml没有学历考高级证书来补,今年末次报考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只有4月份了。还有一点点希望,错过了就只能等明年的政策,而且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不是人人都满足考试的,比如对年龄和社保是有要求的,年龄必须是三十五岁以下,并且在深圳交满三年社保。考取高级证书,可以直接落户深圳了。 https://m.shenchuang.com/show/1645303.shtml
7.2022央视推荐大学该考的证书大学四年可以考哪些证院校动态提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大部分人想到的应该就是《何以笙箫默》里面的法学才子何以琛,穿着笔挺的西装说一句“我以法之名,判你关在我心里,终身不得上诉”。 而实际上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的证书,取得该证书的人才可以依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2017年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最https://www.027art.com/daxue/dongtai/15737004.html
8.北京实习律师办理申请执业律师程序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A4纸); 备注:提交申请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外省市考取的,应当调转资格档案。 5、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6、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备注:请粘贴在A4纸上。 7、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https://www.douban.com/note/543034071/
9.部人事考试中心发文侵犯JYPC合法权益的严正声明2022年4月23日,周六(休息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发表“关于对‘JYPC考试认证中心’颁发‘注册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声明”,联合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杂志社三家单位,恶意捏造JYPC负面新闻,诋毁JYPC的名誉,严重损害了JYPC在公众心目中23年以来树立的良好形象。现严正声明如下: http://www.zgks.net/news/2022-04-27/2766.html
10.关于推荐专利代理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行政案件的信息采集(一)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 (二)曾经代理过专利复审案件; (三)曾经代理过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 (四)其他经协会认定的特别情形。 已结案件的证明文件按以下优先顺序(证明效力依次递减)提交:民事、行政判决书→复审、无效决定书→民事、行政裁定书。 http://www.acpaa.cn/article/content/202310/59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