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5.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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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福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法释〔2016〕7号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七、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款:“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第四款:“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五款:“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款:“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十四、增加十五条分别作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根据本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规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重点条文释义

证人隐蔽作证就是为保护证人安全而采取的一种证人当庭作证的特殊方式。广义上的证人隐蔽作证包括物理方式隐蔽作证和技术方式隐蔽作证两种。物理方式隐蔽作证包括在法庭中设立屏风,由证人在屏风后作证或者用面具等方式遮蔽证人脸部。狭义上的证人隐蔽作证仅指技术方式隐蔽作证。技术方式隐蔽作证,是指证人不出现在法庭里,而是在特定的证人作证室内,通过视频方式作证。在证人作证的视频和音频信号传送到法庭内时,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后台编辑功能同步处理证人头像信号,使法庭内的人员在显示屏上看到的是隐藏了证人面部特征的图像。在必要的情况下,技术人员还可以对证人的声音进行处理,使法庭内的人员听不到证人的真实声音。

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是证人从专用通道来到隐蔽作证室。隐蔽作证室整体封闭,与法庭之间用玻璃门等隔离。证人可以通过玻璃门或者证人房间里的庭审现场视频看到法庭全貌,但法庭上的其他人无法看到证人。接受询问时,证人的声音经变声系统处理后,与本人完全不同。庭审结束后,证人又从与其他通道完全隔离的出庭通道走出,实现了“来无影去无踪”。证人通过技术方式隐蔽作证,虽然在作证的物理空间上与法庭具有一定的隔离性,但通过视频和音频的连接,证人如同亲临法庭,可以同步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因此,该种方式实际上通过科学技术的运用,达到“两个空间,一种场景”的效果,不仅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而且与证人仅提供书面证言质证相比,更有利于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有利于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关于不得旁听的人员

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都规定了禁止旁听的人员。1993年《法庭规则》规定,不得旁听的人员包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2015年《法庭规则》则扩大了不得旁听人员的范围,具体包括:

1.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其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虽然属于诉讼辅助人,不是一般的事实证人,但是,如果在出庭提出意见前参与旁听,就有可能先入为主,影响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了旁听,那么应该被取消前述相应资格。有意见提出,证人、鉴定人以及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专家辅助人不得参加旁听,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庭审全程不得旁听,一是作证结束或提出专门意见结束前不得旁听,建议予以明确。我们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理由在于,如果是一审过程中作证结束或提出专门意见结束前旁听,那么仍然可能在二审、再审程序中继续作证或提出意见,因此,其在庭审全程都不得旁听。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一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知识、阅历都不足,缺乏分辨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旁听时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二是未成年人往往自律性差,尤其是婴幼儿极易在法庭内喧哗或哭闹,会影响法庭秩序,因此一般不允许旁听,但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拒绝接受安检,包括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的安排,就是对正常安检程序的违反和抵制,给法庭安全和秩序造成安全隐患。拒绝安检的人不能进入法庭旁听。

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因醉酒或因精神疾病而导致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降低或者丧失的人,不应进入法庭。

5.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这是不得旁听人员的兜底条款,由法庭自由裁量决定。例如,有的提出,“有确切证据证明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不得旁听。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并不常见,如果法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不允许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进入法庭,避免给法庭内人员的健康带来危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一百八十六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第四百六十七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四百八十七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0号)

15.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6号)

九、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法发〔2009〕58号)

二、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旁听席位不足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研论证,拟将通过修改完善《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对此争论问题作出补充修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鉴于上述规定,同时,受到《法庭规则》自身定位的限制,本条不宜对庭审录音录像的查阅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职务犯罪案件,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发〔2010〕33号)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法〔2010〕383号)

5.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视频作证室。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

9.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查阅场所。

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法发〔2010〕48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由有关审判庭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填写庭审直播、录播申报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第五条庭审直播、录播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

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人民法院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省级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8.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

第十二条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

1.哄闹、冲击法庭。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2.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1)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威胁是指以作出对他人人身、名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的行为。殴打是指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包括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2)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诉讼参与人是指正在法庭上的当事人、辩护或代理律师、证人、鉴定人等。

3.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法庭设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诉讼文书、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案件材料。此种情形主要包括故意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夺、损坏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是兜底性条款,除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形,以及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以外,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需要进行处理,从而为打击不断翻新的其他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预留一定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例如,在法庭庭审时高呼口号的,在法庭上自杀自残的,在法庭上脱光衣服的,未经法官许可擅自退出庭审甚至集体退庭抗议的,等等,均可按此种情形处理。

5.行为处罚。

(1)关于处罚必要。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威胁和损害。同时,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刑法》对法庭给予特别严格的保护,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全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时常考虑到群众观点、诉权保障、社会效果等原因,该进行处罚而未予适用或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权威,甚至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冲突,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2)关于处罚顺序。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律师诉讼权利的限缩,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的处理顺序是先罚款、拘留后刑事制裁,一般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足以运用刑罚手段,先予以非刑罚处罚,只有严重的才动用刑罚。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属于诉讼参与人,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被殴打、侮辱、诽谤、威胁的,也应该受到保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以上重点条文释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https://www.anyangls.com/h-nd-428.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1日http://www.law-lib.com/lawhtm/1993/57172.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http://www.weifanglawyer.com/news.asp?id=3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法信第一条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https://www.faxin.cn/lib/Zyfl/ZylfSimple.aspx?gid=A187070
5.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第一条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https://law.lawtime.cn/d594542599636.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正>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根据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作出相应修改,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RMSF201616008.htm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法释〔20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6/04/id/148676.shtml
8.最高法发布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十大典型案例新闻频道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对法庭纪律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并且明确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但在实践中,一些旁听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无视司法礼仪,有的不听劝阻,乱闯非审判区域,不仅扰乱了庭审秩序,也破坏了法院https://news.cctv.com/2017/02/07/ARTIgCAQoQqUW3E2X3nHsuGb170207.shtml
9.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7(增订第3版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发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高检发释字〔2012〕2号) https://h5.youzan.com/v2/goods/27bca1z9qz5k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