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链接与聚合搜索典型案件及初步探讨
李颖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
一、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区别
普通链接是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链接关系,单击已经链接的文字或图片后,链接目标显示在浏览器上,并根据目标类型来打开或运行,用户可以清晰地感知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之间的关系。
区分二者的主要标准是用户是否会误任内容服务提供者。普通链接,不会误认网络服务提供者。深度链接,如具体内容页上无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或网址,用户可能发生误认,以为还停留在被链网站而产生对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误判。对于深度链接的问题,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纯设置原文标题及原文链接,向公众提供权利人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不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但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系发挥市场替代作用、不能显示原网页信息的嵌入式深度链接,则构成侵犯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究竟是侵犯著作权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二、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的观点和案例
正东唱片诉世纪博悦侵犯著作权案。世纪博悦公司对第三人网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单个的甄别和接收。为网络用户搭建了一个内容完整、信息齐全、服务全面的音乐平台,向用户提供为寻找和下载所需要服务的所有信息。用户在该网站上即可直接获得所需要的歌曲;被链接网站上的音乐制品基本上处于该公司控制之下。该案最后认定侵犯著作权。
三、深度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观点和案例
另外一个思路是深度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以下几个案例:
四、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这两种路径存在一些差别:
首先,不正当竞争要求具有竞争性关系。虽然可以宽泛解释网络环境性的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但与著作权构成要件并不一致,诉讼思路不同。
其次,著作权案件第一步是权利审查。对著作权属于不同权利人的情况,著作权侵权的思路难以走通,而不正当竞争可以从利用他人劳动成果不劳而获角度展开论证。
再次,当事人选择的因素,特别法与兜底法适用的不同。
最后,二者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实用之别。基于不同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出于举证便利的考虑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
五、视频聚合网站和APP聚合搜索侵权
手机APP与传统PC有一些不同,手机界面更为简洁,播放步骤更为简单。受用户体验、手机屏幕大小等影响,常常无法看出第三方信息或下载地址难以完整体现,APP服务商的举证出现困难。由于个案的证据不同,导致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APP聚合搜索软件侵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
君和公司诉久邦、迈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机锋网提供久邦公司的安卓手机端APP软GGBOOK软件下载,在该软件上搜索《失恋33天》可以看到分类和章节编排,可以阅读整篇小说。迈奔公司网站中机锋开发者联盟平台合作合同就该软件的发行、推广、捆绑销售、预装、复制生产、提供下载及收费等明确共享收益。权利人起诉,诉请久邦、迈奔公司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久邦公司辩称该小说系搜索得到的结果,法院不予认可。通过GGBook软件可以搜索到正版或者盗版图书,要求迈奔公司对此进行审查显然超出了其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客观上也不可能实现。故迈奔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审判思路小结
第一,借助举证责任分配认定提供者。理论上说,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主体,而只是在其“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才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但对于并非内容提供者,需要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司法实践中以服务器标准为主,但也经常借鉴提供标准,考察用户对于服务提供者的感知状况,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发挥了服务器感知标准的作用。不正当竞争会更多的考虑是不是有不劳而获,不正当的使用了他人的竞争优势的问题。
第三,认定是否是内容合作。考察合作的是什么——是否是内容方面的分工合作?
第四,对于深度链接是不是侵犯著作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当事人有两个不同选择的路径。法院审查具体案情和证据是否符合各自的侵权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