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加装电梯表决实践,现将业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加装电梯民事权利的合法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作一具体详解。
一、业主加装电梯的民事权利,主要是依据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和国家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政策取得的。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2.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一条指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解释,民法典第278条是在原物权法第76条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同意业主的最低法定占比,由原来的“双2/3以上同意”变成了“双2/3的双3/4同意”,适当降低了表决通过门槛。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指出:“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参与表决的业主达到2/3、同意业主达到3/4,改造方案由2/3X3/4=1/2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同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就合法有效。
就加装电梯合法表决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需要从业主个体和单元整体两个方面,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作出认定。从业主个体角度来讲,必须符合民事权力的行使规范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条件;从单元整体角度讲,必须符合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法定要求。
二、主张加装电梯的业主依法享有请求相邻业主积极参与表决或者消极不参与表决的权利。所谓积极参与表决,是指针对加装电梯方案,采取直接参与或委托代理的方式,书面签署同意出资加装电梯的表决意见。所谓消极不参与表决,是指对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来说,由于参与或者不参与都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条件,不能计入合法民事法律行为计算基数,所以主张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其在表决中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表达反对意见。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言之,就是主张加装电梯的业主,因签订加梯协议、防止侵权行为,依法享有请求相邻业主积极参与或者消极不参与表决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就是说,是否参与表决由业主自己自由决定。
3.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这一条属于义务性强制规定,在表决中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民事行为不具有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3.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一条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定。就是说,不以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加梯协议为目的,意图阻碍依法加装电梯的行为,属于滥用民事权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4.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就是说,在加装电梯表决中,行使参与表决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既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5.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典第八章“民事责任”部分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七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内涵、成立条件、意思表示和有效条件。
(一)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扩大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和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该条中没有意思表示的表述。
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条中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要求。
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显然,加梯合同是在单元业主合法表决、多数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4.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加装电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签署同意协议的业主,既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合同约束。
5.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不符合生效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6.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7.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应有之义是,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不能计入合法参与表决业主的计算基数。
1.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5.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6.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7.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条明说明,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法有效部分以外,还包括无效的、应当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原物权法规定相比,扩大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范围。同时也说明,正确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至关重要。
8.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就加装电梯表决来说,部分业主表决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不影响其他部分生效,总体达到法定同意占比要求的,表决结果依然合法有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4条规定:“’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第15条规定:’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举例分析:
对比双方的意思表示,不难看出,加梯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根据政府部门文件“表决前通知本单元全体业主”的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目的是告知全体业主务必按时参加会议协商,不是发送的表决票;而反对方留言的意思表示,表达的是不参加协商会议、反对加装电梯。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必须有2/3以上业主参与;二是通过条件,必须有3/4以上业主同意。显而易见,在短信留言中明确表达不参与协商的业主,不履行参与表决的义务,不能计入参与表决计算基数。同时,其反对加装电梯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合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证据,因而也就不具有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还应指出的是,个别业主把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双2/3参与+双3/4同意”的合法表决程序,片面地理解为“双3/4同意”,在计算表决结果时,擅自在法定程序之前附加“全体业主参与”的限制条件,大幅度抬高了决议通过门槛,严重违背立法意图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综合衡量,该单元12户业主中有8户参与对话协商并书面签字,同意履行出资义务,支持加装电梯,参与率达到2/3、同意率达到4/4、书面签字人数占比达到了2/3X3/4=1/2以上,均达到政策法律规定要求。就是说,该单元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完全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