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北京市检察机关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服务保障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4月23日,北京市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

郭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通州区检察院办理)——强化行政司法协同,形成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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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聚焦“网红”直播带货乱象,守护文创产品知识产权

3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市检三分院、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破解“真假混卖”辩解,以个案办理带动类案防治

4

范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跨区域共护知识产权,筑牢证据链条打击盗版图书犯罪

5

张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大兴区检察院办理)——模型筛查线索推动成案,检企联动开展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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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7

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公益诉讼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精准开展“小专项”监督,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8

乙科技公司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市检四分院办理)——加强关联案件检索,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9

黄某某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市检察院办理)——注重审查“新的证据”,综合判断“商标性使用”

10

甲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市检察院办理)——全方位开展调查核实,维护服务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1:郭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强化行政司法协同,形成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间,郭某某、尹某某雇佣刘某某、史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低档白酒灌装制作某假冒老字号品牌白酒,销售至王某某等人处。期间,王某某雇佣张某某通过线上联系、线下送货等方式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共计397箱等。经核实,郭某某、尹某某、刘某某、史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王某某、张某某涉案金额11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2年11月2日至2024年3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郭某某、尹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王某某、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1日至2024年3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等6人分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6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深挖彻查漏罪漏犯

王某某到案后辩解自己偶尔销售假冒品牌白酒,两名同案犯亦辩解仅参与一次灌装制作,整体犯罪事实和是否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查明。检察机关细致审查电子数据,查明王某某长期销售假冒品牌白酒,另查明郭某某、尹某某制假且销假、张某某参与假酒配送等犯罪事实,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二)注重全链条打击,移送下游销假行政违法线索

(三)通过数据归集锁定重点区域,形成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依托“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经对下游销假主体数据的比对碰撞,发现7家主体信息集中在某农贸市场。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现场检查和回访,行政司法协同推进假冒白酒类犯罪溯源治理,保护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2: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聚焦“网红”直播带货乱象,守护文创产品知识产权

202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攻克网络取证难点,“三维审查”筑牢证据链条

涉案产品系某知名高校文创产品,产品类型新颖、数量繁多,售假行为涉及多个互联网平台,造成电子数据取证“碎片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引导取证,借助“外脑”攻克网络取证难点,从“商标核准范围、商品真伪判断、商品价格认定”三个维度梳理证据,实现证据闭环,筑牢从商标权属核定、到相同商品认定、再到侵权行为确定的证据链条,为指控证明犯罪夯实基础。

(二)溯源治理阻断传播源头,法治手段规范直播带货新业态

(三)以案释法强化普法效果,立体宣传提升保护文创新热度

检察机关借助“三微一端”等媒体平台,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普法等方式,将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视频媒体,以及检察日报、北京晚报等多家报纸均对本案进行专题报道,提升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3: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破解“真假混卖”辩解,以个案带动类案防治

2021年至2022年,张某某从上游购进经过除尘、加墨等手段翻新并二次包装的带有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在其经营的某电商平台网店“某办公耗材商城”上架,标注“原装”硒鼓对外销售,涉案金额人民币170余万元。

2023年6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9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阶段完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二)实质认定“同一种商品”,依法确认侵权事实

(三)以个案带动类案防治,强化硒鼓类产品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案例4:范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跨区域共护知识产权,筑牢证据链条打击盗版图书犯罪

2021年至2023年间,范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向许某某经营的位于河北省的印刷厂发送“样本”电子版等方式,复制发行“精装高仿”青少年读物,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联系买家批量出售,并由其雇佣的刘某某等2人通过直接送货、邮寄等方式将上述盗版书籍出售至北京市某图书市场等地。公安机关共起获盗版图书20余万册,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许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范某某等3人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等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深化跨京津冀执法协作,严惩盗版图书犯罪

(二)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构建有力证据指控体系

(三)做实溯源治理,推动图书市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针对本案反映的图书市场销售盗版书籍等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履职触角,依托“检察官会客室”机制,助力图书市场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建立“违法禁入”黑名单制度,发现售假线索及时上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文化市场环境。

案例5:张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模型筛查线索推动成案,检企联动开展诉源治理

2022年至2023年间,张某某在其租住地,采取灌装、贴标、包装的方法,使用散装白酒制作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并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等4人在电商平台先后开设4个网店,采用真假混卖、物流公司快递发货等方式出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租住处等地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白酒及标识、包装等,涉案金额人民币300余万元。

2023年10月1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以刘某某等4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10月31日、2024年3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利用模型发现销假犯罪线索,及时推动刑事立案

检察机关运用“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分析、碰撞12345市民投诉数据,发现某平台网店因销售假冒品牌白酒被多次投诉,经初查销售金额已超过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时将模型识别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以货源审查作为取证重点,通过分析刘某某的网络进货、发货规律,锁定刘某某等人的4个网店均指向同一上游“货源”,成功将制造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上游张某某抓获归案。

(三)构建预防售假长效机制,深化电商领域溯源治理

案例6:邱某某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2020年至2023年间,邱某某未经权利人某科技公司许可,从梁某、王某某处购进非法制造的带有知名注册商标的吊牌、水洗标、拉链头等配件后,委托他人代为组装加工成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向蓝某某、陈某某等5人销售,涉案金额人民币53万元。后蓝某某、陈某某等5人于2023年3月至5月间,通过在多家电商平台注册的十余家网店,分别以“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等方式对外销售,涉案金额人民币77万余元。

2023年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蓝某某、陈某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梁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王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3日,权利人某科技公司因未退赔的蓝某某等3人未经该公司许可,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产品,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3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蓝某某等3人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邱某某等8人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8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精准实现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运用“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中筛查出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深度融合侦查思维和大数据思维,提炼网络售假犯罪行为所映射出的网络售假“人货分离”“代发货”等特征,加强对涉案数据集的研判分析,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精准实现直播销售、仓储物流、加工生产、商标标识印刷制作的全链条打击,有效破解链条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难题。

(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聚焦直播电商行业能动履职,开展溯源治理和系统治理

案例7: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行政公益诉讼案——精准开展“小专项”监督,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某生鲜超市销售的一款标注有“沁州黄”字样的小米,其外包装标示的原粮产地为“山西省文水县”。依据《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GB/T19503-2008),“山西省文水县”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的产地保护范围,故该生鲜超市存在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海淀区某批发市场内农产品领域投诉多发,经初步调查取证、分析研判,决定开展农产品质量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

2023年6月13日,海淀区检察院经工作,发现某生鲜超市销售涉案冒用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1月,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生鲜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一)聚焦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做好服务“三农”工作

(二)创新“协作+协同”联动机制,一体履职提升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研判重点区域及重点点位线索,依托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构建“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办案机制,依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机制,深化执法与司法协作配合,对假冒侵权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开展“小专项”整治。

(三)推进农产品领域协同治理,凝聚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

案例8:乙公司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加强关联案件检索,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甲公司系某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被甲公司实际使用在管理女性生理周期信息的APP软件上。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开发运营了相同功能的APP软件,并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名称,上传至丙公司经营的网站及手机应用商店向用户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

甲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乙公司、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将被诉标志使用于管理女性生理周期信息的手机应用软件,是描述性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并非描述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甲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乙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一)加强关联案件检索,及时查明商标无效事实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检察机关对案件所涉事实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及时发现并确认甲公司权利商标在另案中被宣告无效的事实。该事实导致二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已不存在,因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检察机关据此提出监督意见,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聚焦案件关键争议,厘清法律适用问题

(三)研发法律监督模型,数字赋能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甲公司及商标代理机构存在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问题线索,检察机关提炼类案识别规则,设计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模型运行以来,一批恶意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该模型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一等奖。

案例9:黄某某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注重审查“新的证据”,综合判断“商标性使用”

黄某某2012年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榨汁机等商品上。2018年,李某某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为由,向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申请。2019年,行政机关决定撤销诉争商标,经复审维持该决定。

黄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后黄某某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

黄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结合新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性使用,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

(一)技术辅助全面调查核实,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和说服力

(二)聚焦法律适用难点,准确区分“商标性使用”与“象征性使用”

(三)扎实开展“检察护企”,通过检察履职保障企业经营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经审查,黄某某经营的企业生产、销售榨汁机等商品,销售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检察机关为企业合法持有的商标提供救济渠道,是知识产权检察护企的“关键一环”,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10:甲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全方位开展调查核实,维护服务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甲公司于2019年3月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案外人崔某曾于2015年10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行政机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驳回甲公司的注册申请。2019年8月,甲公司向行政机关申请复审被驳回。

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甲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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