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必备8篇)

结合XX诉XX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下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明确司法审判实践对伞形信托的效力、伞形信托中信托受托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裁判观点,检索与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件,并对裁判观点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

(二)检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Case/)、威科先行(/)。

(三)检索条件

2.筛选条件:在以上述关键词检索得出的案例中,选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例:(1)案由为“营业信托纠纷”(包括“信托纠纷”)、“合同纠纷”;(2)事实查明部分涉及伞形信托或结构化信托;(3)“本院认为”和争议焦点部分涉及伞形信托效力。

(四)检索结果及结论

共检索到与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例11个[3],分别涉及最高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其中,判决信托合同有效的有8案(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裁判),判决合同无效的有2案(均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未明确否定信托合同效力的有1案(上海金融法院裁判)。

除北京地区法院以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多数法院认为,伞形信托的信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证监会的意见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效力;伞形信托合法性问题宜由监管部门判断,信托监管部门银_未否定伞形信托的效力。具体情况可见下表:

二、类案裁判观点摘要

(一)认定信托合同有效

1.郝某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最高人民法院)

2.陈某某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藏民终25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陈某某与某信托签订的《某信托有限公司XX伞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3.虽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要求清理、整顿违规从事证券业务的行为,但该《意见》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仅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综上,陈某某关于案涉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3.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号:(2017)浙01民终1995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信托产品属于创新性金融产品,对于新型金融产品交易的合法性问题,宜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市场的现状、目的和任务、理性投资者的多寡及金融市场的培育程度等综合进行判断。现金融监管部门既没有认定本案信托产品属于违法,也没有对该信托产品的发行机构进行查处。针对陈某某的主张,原审法院从案涉信托产品性质、是否构成非法出借证券账户、是否属于非法融资融券、是否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层面,阐述了陈某某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有相应依据。结合案涉信托合同对认购风险进行了特别提示,且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包括投资指令的发出、预警线及止损线的设置、风险控制、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等均作出明确约定,而陈某某作为理性投资人,在签订案涉合同时,理应知晓相应风险,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信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某主张信托合同无效的理由,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4.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号:(2017)浙01民终1996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案例3)

5.卢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粤03民终80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6.罗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鄂01民终1060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周某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鄂01民终4227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8.孙某某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藏0103民初1218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二)认定信托合同无效

9.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2民终13011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2民终10655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未否定信托合同效力

11.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沪74民终120号,上海金融法院)

附:类案裁判文书原文

1.郝某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陈某某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4.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5.卢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罗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周某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孙某某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8、19条。

[2]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等。

[3]其中案例11为系列案件,涉及同一投资项目,共检索到10份生效裁判文书,除投资者(原告)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统计为1案。

[4]仅摘取了与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具有相似性的部分争议焦点。

[5]本部分内容均摘自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内容可详见第二部分“法院裁判观点摘要”或后附裁判文书全文。

案例检索作为法律人的一项基本技能,对于诉讼或非诉律师来说并不陌生。《意见》出台后,如何参照《意见》的要求精准检索类案、筛选类案,并以规范的类案检索报告的形式呈现检索结果,同时体现律师工作的价值,才是类案检索制度对律师的全新挑战。

那么,如何才能高效的检索类案并制作一份规范的类案检索报告呢?我们认为可参考如下步骤:

1.拆解待决案件,明确类案的检索标准。

2.选定类案检索平台,明确类案检索方法,进行类案检索。

除了《意见》列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外,律师工作中较为常用的检索平台还包括法信、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无讼等。一般选取前述一两个数据库进行检索即可,如检索出的案例较少或需要更大量类似案例,可选择其他数据库补充检索。

在最常用的关键词检索中,为提高检索效率,可首先以争议焦点涉及的关键词或关键语句作为检索依据,检索有类似争议焦点的案例。如果检索结果不多,可以根据检索结果的匹配度从高到低排序并逐一查阅,查找出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及适用的法律规则相似的类案;如果检索结果较多,则可以以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涉及到的关键词为检索依据在检索结果中做进一步检索,然后根据检索结果的匹配度从高到低排序并逐一查阅,查找出与待决案件的法律关系及适用的法律规则相似的类案,以此类推。

前述检索关键词的先后顺序并非固定不变,针对不同的待决案件,可变换对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及适用法律规则的检索先后顺序。此外,检索的关键词选取字段不宜过长、过多,应尽量简洁,并注意根据检索结果的数量、匹配度等相应调整或变换关键词。

3.根据检索结果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4.检索报告的呈现要点。

除了上述关于检索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外,在检索结果的呈现上,还应尽量做到以下两点:

在呈现形式上,可以以文字或图表形式向法院呈现。文字形式可以全面展现并深入分析不同的类案中裁判的理由和观点;图表形式可以直观地呈现出类案与待决案件的异同,以及类案的裁判规则。两种形式亦可灵活运用,采用文字和图表结合的方式,各取所长,呈现更清晰、全面的检索结果。

如果是案例检索,很多律师认为是“确定案由”;如果是法条检索,那么就认为开头应该写清楚检索的整个背景,比如把案件情况梳理一遍。

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份检索报告,最多解决一到两个法律问题。而一个案件的“案由”则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确定案由”是要把整个案件研究透,选择更有利的路径解决争议。所以,法律检索一开始就确定案由,本末倒置。

另外,载明检索背景也是不必要的,检索报告不能承载太多任务,只能解决一两个问题。交代背景只会让检索报告显得臃肿。

所以,检索报告应当着眼于解决似“绊脚石”的法律问题,给出有针对性且精确的办案参考。检索报告不是一个完整分析案件、得出代理思路或策略的工作文书。

可见,检索报告的开头第一部分,应直指目的,说清楚这份报告是要解决什么问题,就可以了。当然确定检索目的需要对案件事实的初步消化。

(2)针对案件中的极其重要且较具争议的问题,检索人向法院或客户提交的案例(法律)检索报告(下称“外部呈现”)。

内部呈现和外部呈现虽存有较大差异,但二者的呈现逻辑并无不同。检索成果中哪些内容需要呈现、哪些不需要呈现,哪些内容应呈现在先、哪些内容应呈现在后,都要看不同阶段法律检索的目的;哪些检索问题只需简单写明检索结论,哪些需要专门制作检索报告,则要看检索问题的特点。“法律检索的目的”以及“检索命题的特点”是结果呈现的基本点。

本文以下部分将从该基本点出发,分别介绍内部呈现和外部呈现的写作要点。

内部呈现是律师工作的一个内部环节。在团队协同办案场合,内部呈现几乎是每个法律检索的必经步骤。其呈现的关键在于,以最简洁、高效的形式展现检索人的检索成果,从而使团队的其他成员快速达到检索人对问题掌握的程度。具体而言,该种呈现有以下注意要点:

1.明确了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范围:包括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及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我们理解,对于律师而言,只要代理案件的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即可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体现律师工作的积极价值。

2.明确了类案检索的检索工具、方法及范围:类案检索应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检索方法包括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检索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并且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

4.强调了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5.明确了代理人提交案例法官的回应方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担任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我们把案例检索报告提交给承办法官的时候,承办法官为什么要采纳我们的这份案例检索报告?

我们在进行案例检索报告时应该注意两点:

第一点,案件的事实必须相似或者争议焦点一样。比如,针对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提交的案例检索报告中的案例就应该是涉及到同样的事实。

第二点,提交的案例必须是具有权威性的案例。如果能找到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经典案例,则提交的案例检索报告被采纳的可能性就非常高。如果代理人或当事人提交合适的案例检索报告非常有用,也能给承办法官提供处理案件的思路。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1)提交给法官的案例在3-5个左右的经典案例比较合适。绝对不要以数量压人;(2)在提交案例时应该注意审理法院的级别。比如省高院审理的案件,我们提交了县级法院和中院的案例就显然不合适了,承办法官采纳的可能性也是极低的。

【案例①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县岳皇加油站与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民申字第145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案例②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与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8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作为养殖业卫生防疫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能够证明,案涉高速公路不会导致英巍合作社养殖场既有功能丧失且必须搬迁的后果。最后,2011年7月8日农业部农办医函(2011)20号、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于2011年8月8日出具的”大连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发证情况报告”等证据说明,案涉养殖场可通过采用物理隔离墙、绿化隔离带等防护措施后,继续持证经营。高建局已在与案涉养猪场相邻的高速公路匝道安装了物理隔离屏障,已经履行了相邻关系的必要义务。

【案例③廖新平与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陈志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745号,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经本院现场勘验,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与狮岭市场相隔一条宽约4、5米的道路,该道路是进出狮岭市场的通行道路,原告承租的商铺档口位于狮岭市场,原告为相邻关系的适格主体。

【案例④蔡耀龄与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在2014年6月23日作出仲恒鉴字(2014)SW0487号《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报告载明:“……根据现场检查,江肇高速张洞枢纽工程A匝道在该房屋北面上方通过,该房屋与匝道桥面垂直投影的距离为,该房屋与匝道桥墩的距离为。”

案号:(2011)高民终字第2483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检索结果:特许人涉案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医疗器械,特许人无生产医疗器械的资质,涉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涉案仪器返还给特许人。被特许人胜诉。

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

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九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并向被征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项补偿费标准、总额等事项。

不收费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

在诉讼过程中,客户问的问题最多的是”我这个案子能不能赢?“,律师们在面临客户这个问题时是难以开口的,你说保证能赢,如果结果输了,客户会对你失去信赖感;如果你直接告诉客户不能赢,则你可能直接就会失去客户的委托。如果这个时候我们通过对类案进行数据分析,告诉客户案件的裁判倾向,帮助客户拟定诉讼策略,客户的内心会觉得更安心一些,因为客户不懂得很专业的问题,但是如果看到输赢概率,这对获取客户的信任很关键。

我们面向受众是客户时,我们的案例检索报告可以采取表格形式完成。比如在侵犯肖像权案件中,我们可以设置表格第一行分别罗列:序号、案号、审理法院、肖像权人、案情、赔偿数额等。让客户通过观看我们所做的案例检索报告更直观的预判自己案件的大概结果,让客户肯定我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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