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终于确定了内容,考生在网上找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后的确定稿,以下是民法总则,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终版的对比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通则
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最终版
备注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名誉的定义。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侵犯名誉权的情形。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效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审查能力和审查成本。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新增合理核实义务的确定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报刊、网络等媒体侵害名誉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的查询和更正。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信用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