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税法中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是善意取得的缘由,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论渊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2、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然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不知情的意思”,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1、税收法律依据
2、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要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
(1)纳税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河南省A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河南省B公司销售货物给河北省M公司后,河南省B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给M公司,这10份发票B公司未记账。河北税务机关经过稽查,发现M公司对B公司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请分析M公司取得河南省B公司开给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2、M公司善意取得河南省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分析:
(1)B公司的确同M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2)B公司使用的是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的确是实际销售方B公司,并且其他内容也与实际相符;
(4)无证据表明M公司知道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
3、M公司善意取得河南省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